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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掌管文書物品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4
公務掌管文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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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第138條看「掌管關係」:保護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不以公有財產為限,也不是所有公物都算。 第138條看「侵害方式」:處罰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單純拍照不屬於這些行為。 第139條分成兩類:一類是損壞、除去或污穢封印、查封標示;另一類是違背查封、扣押效力的行為。 所有權不等於處分自由:自己的物品遭扣押、查封或交付保管後,仍可能成為本單元犯罪的客體,而且通常不另論竊盜或侵占。 查封標示須有有效查封作基礎:查封已失效時,除去殘留封條不成立犯罪。 核心觀念 一、第138條:侵害公務上掌管之文書、圖畫或物品 刑法第138條處罰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或物品,或致令不堪用的行為。本罪保護的是公務上掌管物件的作用與掌管關係,不能理解成「凡毀損公物都成立」。 行為人不必具有公務員身分。主觀上須出於故意,也就是知道該物件處於公務掌管關係,仍故意加以侵害。 二、客體判斷:是否屬於職務上掌管 「掌管」必須和公務員的特定職務有關,並非公務員持有、穿著或使用的一切物件都算。所有權歸誰也不是判斷標準,例如私人所有的物品經依法扣押、由警察保管,仍可成為本罪客體。 物件或狀態判斷與理由 尚未送達的法院傳票仍在公務掌管中,屬本罪客體。 已送達、由收件人收受的法院傳票已脫離公務掌管;收件人撕毀自己收到的傳票,不成立本罪。 警員依法製作的談話筆錄、手上持有的罰單屬職務上掌管的文書,故意撕毀成立本罪。 警察執行巡邏的機車、警用機車屬職務上掌管的物品;停放在派出所前,仍具有此性質。 警員身上穿著的制服非本罪所稱職務上掌管的物品;拉扯造成制服毀損,不成立本罪。 警察局的窗戶玻璃、公廁隔間門屬一般公有建物設施,並非公務員基於特定職務掌管的物品,不屬本罪客體;故意毀損應依一般毀損罪判斷。 例如,無故踹壞公廁隔間門,致門板外框斷裂、無法關閉,只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不成立第138條,因此也沒有兩罪競合或併罰的問題。 三、行為態樣:毀棄、損壞、隱匿、致令不堪用 毀棄、損壞:例如撕毀罰單或筆錄、以石塊砸毀警用機車、摔壞公務掌管的物品。 隱匿:將物件移往他處藏放,妨礙公務上的掌管與取用,不必同時破壞物件外觀。 致令不堪用:使物件無法發揮原有用途,即使外觀沒有破損也可能成立。 單純拍照沒有毀棄、損壞、隱匿物件,也沒有使物件不堪用,因此不屬本罪的行為態樣。 闖紅燈被攔停的人撕毀警察手上的罰單,或憤而砸毀派出所前的警用機車,都成立第138條。這類行為不是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罪,也不是第140條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罪。 四、委託第三人掌管:物主也可能犯罪 公務員依法將物品交給第三人保管,公務上的掌管關係並不因此消失。受託保管人可以是債權人,也可以是物品的所有權人。例如,警員將扣押物交由原所有權人暫時保管,物主故意將它毀損,仍成立第138條之罪。 自己的機車因酒後騎車遭警察扣留保管,物主擅自牽離並藏匿,僅成立第138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竊盜罪的客體是他人之動產,這輛機車仍屬行為人所有,因此不成立竊盜,也不會和竊盜罪競合或併罰。 五、第139條:侵害查封標示及違背查封、扣押效力 刑法第139條處罰兩類行為:一是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的封印或查封標示;二是違背查封或扣押效力的行為。 類型判斷重點典型情形 侵害封印或查封標示損壞、除去或污穢依法施加的標示。法院人員查封房屋、張貼封條離去後,屋主撕毀封條。 違背查封或扣押效力行為違反查封或扣押所形成的拘束,不以破壞封條為必要。將已查封的卡車開走藏匿。 屋主不論是因為憤怒,或是為了避免他人知道房屋遭強制執行而撕去有效封條,都成立第139條。動機不影響犯罪成立;公務員已經離開,也不影響查封效力。 同一物品可能同時具有公務委託掌管與受查封拘束兩種性質。例如,法院查封債務人的卡車後交由債權人保管,債務人將車開往他處藏匿,可能同時成立第138條與第139條。卡車是債務人自己所有,所以不論竊盜罪,也不論侵占罪。 六、查封失效後,殘留封條的判斷 第139條必須以有效的查封為基礎。房屋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由買受人買得並完成點交後,查封目的已經達成,效力隨之消滅。買受人自行除去門後殘留的舊封條,因查封已失效而無罪。無罪的理由是行為根本不符合構成要件,而不是先成立犯罪、再以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免責。 常考陷阱 「公家的東西遭破壞,一律成立第138條」:錯。警用巡邏機車屬職務上掌管物;警察局窗戶玻璃、公廁隔間門則不是,毀損時只論第354條。 「公務員穿在身上的物品,一定是職務上掌管物」:錯。拉扯造成警員制服毀損,不成立第138條。 「法院傳票不論是否送達,都受第138條保護」:錯。未送達的傳票是本罪客體;收件人撕毀已收受的傳票,不成立本罪。 「物主牽走自己的扣押物,成立竊盜或侵占」:錯。物主隱匿自己遭扣留或查封的物品,應論第138條(有查封時並論第139條),不論竊盜或侵占。 「第139條一定要撕毀封條才成立」:錯。封條完好,但以其他行為違背查封或扣押效力,也可能成立。 「撕查封封條是毀損公文書,應選第138條」:錯。撕毀、除去、污穢有效查封標示,應選第139條。 「撕封條或撕罰單是妨害公務、侮辱公署」:錯。第135條以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為要件,第140條處罰侮辱行為,兩者都不是本單元行為的正確罪名。 「撕封條是損害債權或隱匿財產」:錯。單純除去查封標示,並沒有處分或隱匿財產,應論第139條。 「看到封條就代表查封仍有效」:錯。拍賣點交後查封已失效,除去殘留封條無罪,也不是超法規阻卻違法。 記憶口訣 「一三八,掌管物;毀損藏,不能用。一三九,封與扣;毀除污,違效力。」 作答時依序檢查:物件是否仍受公務特定職務掌管 → 行為是否為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 → 是否另有有效查封或扣押,而且效力遭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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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7 關於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下列何者非屬該罪之不法行為態樣? (A)撕毀 (B)隱匿 (C)摔壞 (D)拍照
  2. 49 某甲闖紅燈經警攔停取締,甲拒不配合,反將警察手上持有之罰單全部撕毀,某甲之行為構成何罪? (A)刑法第 140 條侮辱...
  3. 43 甲的住處遭竊,對於轄區員警遲遲未能破案深感不滿,某日故意持石塊砸毀停放在派出所前之警用機車。甲的行為應如何評價?...
  4. 48 下列有關刑法第 138 條侵害公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收到法院寄發之傳票後,將之撕毀,甲成立本...
  5. 複選題47 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卡車一輛,法院依法查封後交甲保管,因無該車鑰匙,遂將車停在原地。嗣乙因不...
  6. 46 下列所述,何者非屬刑法第138條所稱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 (A)未送達前之法院傳票 (B)警察局之窗戶玻...
  7. 46 下列所述,何者非屬刑法第138條所稱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 (A)未送達前之法院傳票 (B)警察局之窗戶玻璃 (C)...
  8. 44 甲無故以腳踹擊公廁內之隔間門,致該門之門板外框斷裂破損,無法關閉。甲所為應如何論處? (A)刑法第 138 條之毀損公物罪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