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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效力保障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4
查封扣押效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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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刑法第138條看「掌管關係」:保護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不以國家所有為必要。 刑法第139條看「查封、扣押效力」:既處罰損壞、除去、污穢查封標示,也處罰未破壞標示卻違背查封效力的行為。 自己的財產也可能成為犯罪客體:所有人將遭扣押、查封的物品毀損或藏匿,仍可能成立第138條或第139條。 掌管與查封效力都有時間界線:傳票送達後、拍賣房屋點交後,不能只看文件或封條的外觀就判定犯罪。 公物不等於第138條的物品:警用機車屬職務上掌管之物;公廁隔間門、警察局窗戶玻璃則不屬之,應分別判斷。 核心觀念 一、第138條:侵害公務上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 刑法第138條處罰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的文書、圖畫、物品。判斷重點是物品與公務員職務間的掌管關係,不能簡化成「毀損公物就成立」。 直接掌管,例如警察手上持有的罰單、依法製作並掌管的談話筆錄、尚未送達的法院傳票、執行巡邏使用的警用機車,以及警察依法扣留保管的車輛。故意將罰單撕毀、以石塊砸壞停在派出所前的警用機車,都成立本罪;不要求公務員當時正在現場執行職務。 委託第三人掌管,例如法院查封卡車後交由債權人保管,或警察將扣押物交由物品所有人暫時保管。即使交給私人,仍受本條保護;即使保管人就是所有人,也不能任意毀損。 本罪須有故意。行為態樣限於上述四種:撕毀文書屬毀棄,摔壞物品屬損壞,將物品藏到公務員無從掌握之處屬隱匿。單純拍照並非本條的不法行為態樣,因為拍照並不影響文書物品的存在與效用。 二、哪些客體受第138條保護? 客體或情形判斷結果 未送達的法院傳票仍在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中,屬本條客體。 已送達收受人的傳票已脫離公務員掌管;收受人撕毀自己收到的傳票,不成立本罪。 警察依規定製作的談話筆錄、手持的罰單屬職務上掌管的文書,故意撕毀成立本罪。 巡邏用警用機車屬職務上掌管的物品;停放在派出所前,仍受保護。 扣押物交由所有人暫時保管屬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所有人故意毀損仍成立本罪。 拉扯中致警員制服毀損不成立本罪。 警察局窗戶玻璃、公廁隔間門屬建築物或公共設施的一部分,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不適用第138條。 公廁隔間門遭踹壞,致門框破損、無法關閉,應論以刑法第354條毀損物品罪。該條處罰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此時只成立第354條,不是第138條,也不是兩罪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三、第139條:破壞查封標示與違背查封效力 刑法第139條處罰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的封印或查封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的行為。可分為兩種典型情形: 破壞標示本身:撕毀法院封條、將封條揭下除去,或加以污穢。即使沒有搬走財產,也成立本罪。 違背查封效力:例如擅自將依法查封的車輛開走藏匿,使其脫離執行控制。即使封條未遭破壞,也可能成立。 住宅依法查封、書記官貼上封條離去後,屋主憤而撕毀封條,或為避免他人知悉遭強制執行而撕去封條,均成立第139條。房屋是自己的、只是怕人知道、公務員已經離開,都不會排除本罪。封條雖是紙張,但其性質是查封標示,應適用第139條,不是第138條毀損公文書罪。 本條以公務員依法施行且仍有效的查封為前提。經法院拍賣買受房屋並已完成點交後,查封效力已消滅;買受人自行除去屋內殘留的舊封條,因查封已失效而無罪。理由是欠缺有效的查封標示,不是成立犯罪後再以超法規事由阻卻違法,也不成立第138條。 四、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涉及第138條與第139條 法院查封債務人的卡車後交由債權人保管,縱使因沒有鑰匙而仍停在原地,查封與委託保管關係仍然存在。債務人擅自開走並隱匿,同時侵害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的物品與查封效力,因此第138條及第139條都可能成立。車輛是債務人自己的,不成立竊盜罪;債務人也不是持有他人之物的人,不成立侵占罪。 相對地,酒後騎車的機車遭警察扣留保管,車主擅自牽離並藏匿,僅成立第138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機車仍為車主所有,欠缺竊盜罪所要求的「他人之動產」,不成立第320條竊盜罪,自然也沒有兩罪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的問題。 五、易混淆的其他罪名 罪名重點 第135條妨害公務罪須對於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公務員已離去後撕封條、單純撕毀罰單,不以此罪論。 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處罰侮辱行為;撕毀文書、砸毀機車不是侮辱。 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撕去已施加的查封封條,應論第139條。 第354條毀損物品罪一般他人之物的毀損,公廁隔間門等不屬職務上掌管之物適用此條。 常考陷阱 「自己的東西,拿回來一定無罪」:錯。第138條重視職務掌管關係,第139條重視查封效力,均不以物品屬於他人為必要。 「拿回自己被扣的車是竊盜」:錯。自己的車不是他人之動產,不成立竊盜或侵占,應論第138條(被查封者另可能涉第139條)。 「公務員離開後撕封條是妨害公務」:錯。撕封條是第139條;第135條須對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 「封條是紙,所以撕封條是第138條毀損公文書」:錯。封條是查封標示,適用第139條。 「收到的傳票撕掉也成立第138條」:錯。傳票已送達即脫離公務員掌管;未送達前才是本條客體。 「封條還貼著,查封就一定有效」:錯。拍賣並點交後查封已失效,除去舊封條無罪,不是「超法規阻卻違法」。 「只有撕掉封條才成立第139條」:錯。保留封條卻將查封物開走藏匿,也是違背查封效力的行為。 「公家的東西壞了都適用第138條」:錯。警用機車、罰單、筆錄才是;警察局窗戶玻璃、公廁隔間門不是,後者踹壞應論第354條。 「拍照也是侵害公務文書」:錯。第138條只有毀棄、損壞、隱匿、致令不堪用四種態樣。 記憶口訣 「一三八,看掌管;一三九,看封效。」第138條先查掌管關係,再看毀棄、損壞、隱匿或致令不堪用;第139條先查查封是否合法有效,再看破壞標示或違背效力。 「自有不免責,公有不全包;傳票看送達,封條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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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7 甲之住宅遭法院查封,於法院書記官施加查封標示離去後,憤而撕毀封條,甲之作為,構成何項犯罪? (A)刑法第 139 條毀壞查封標...
  2. 44 甲經由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程序,買受A房屋,於點交後,發現A屋門後仍有當初法院查封時所貼之封條, 於是自行除去該封條。...
  3. 47 法院人員到甲之房屋依法查封不動產後離去,甲將查封標示損壞除去,構成何罪? (A)意圖損害債權,而隱匿財產罪...
  4. 46 法院書記官查封甲所有房屋一棟,而於其門上黏貼封條一紙,甲為避免他人知悉遭強制執行,竟將該紙封條撕去,甲所為係犯刑法何...
  5. 複選題47 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卡車一輛,法院依法查封後交甲保管,因無該車鑰匙,遂將車停在原地。嗣乙因不...
  6. 複選題47 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卡車一輛,法院依法查封後交甲保管,因無該車鑰匙,遂將車停在原地。嗣乙因不甘...
  7. 47 關於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下列何者非屬該罪之不法行為態樣? (A)撕毀 (B)隱匿 (C)摔壞 (D)拍照
  8. 49 某甲闖紅燈經警攔停取締,甲拒不配合,反將警察手上持有之罰單全部撕毀,某甲之行為構成何罪? (A)刑法第 140 條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