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辨「冒名製作文書」與「有權製作卻記載不實」:前者是偽造文書,後者才是登載不實。 掌握刑法第213條與第214條的差別:誰具有公務員身分、登載的公務員是否知情,以及文書是否屬其職務所掌。 間接正犯要看幕後利用者是否具備該罪要求的身分。不能一看到「利用不知情的人」,就套用第213條間接正犯。 辨認特種文書、準文書與私文書,並掌握盜用真正印章的處理方式。 「足以生損害」不等於損害已經發生。第214條不處罰未遂,公務員拒絕登載的情形很常考。 核心觀念 一、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 偽造:沒有製作權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 變造:沒有更改權限的人,改動真正的文書,但仍維持原文書的同一性。 登載不實:有權製作文書的人,以自己有權使用的名義製作,但內容不實。這種情形要檢查登載不實罪,不能只因內容虛假就認定為偽造。 刑法第210條處罰偽造、變造私文書,並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例如:未經授權,假冒他人的代理人,以他人為契約當事人、自己為代理人,製作買賣契約。雖然簽的是自己的姓名,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關鍵在於冒用代理權,使文書看起來像是本人授權製作。這份契約是紙本文書,不是準文書;也沒有改動既有的真正文書,所以不是變造。 二、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3條 要件: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分述如下: 主體:限於公務員,是身分犯。 客體:必須是該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不是碰到任何公文書都成立。 主觀:「明知」是指對事項不實具有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有認識過失、無認識過失都不構成。 足以生損害:只要有發生損害的可能性即可。不必實際發生損害,也不要求行為人「明知」足以生損害。 「公文內容為機關內部業務所做成的報告」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警詢筆錄、職務上製作的證明書等,都可以是本罪客體。 登載不實也不限於積極寫入假資料。對依法應記載的重要事項故意漏載,使內容失真,同樣成立本罪。例如:公務員製作服務成績證明書時,為袒護同事,刻意刪除其曾遭記過的紀錄,成立第213條。 第213條處罰的是由公務員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公文書;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處罰的則是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作成的文書,兩者主體不同。 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4條 要件: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典型情形是人民提供不實資料,讓不知情的公務員據以登載。 實務上還要看登載制度:若公務員只依申報內容作形式審查就登載,才有本罪的適用;若公務員須實質調查、判斷真偽後才記載,不能只因申報人說謊就認定成立本罪。 公務員必須已經登載不實,本罪才既遂。若公務員發現資料錯誤而拒絕登載,本罪未既遂;第214條又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提供資料者也沒有公務員身分,不能成立第213條(含其間接正犯)。所以這種情形,提供錯誤資料者不成立犯罪。 四、身分與間接正犯的交叉判斷 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行犯罪。第213條以公務員身分為成立基礎,因此幕後利用者有沒有這個身分,是解題重點。 行為結構判斷結果 非公務員利用不知情公務員登載不實非公務員成立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是第213條的間接正犯。不知情的公務員沒有故意,不成立犯罪,兩人也不是共同正犯。 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非公務員,在自己職務所掌的公文書上為不實記載依實務見解,公務員成立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間接正犯。 公務員明知不實而自行登載公務員成立第213條(直接正犯)。 非公務員提供不實資料,公務員發現而拒絕登載第214條無未遂犯,也不能成立第213條,不成立犯罪。 警員主動示意嫌犯虛構供述的情形:竊盜嫌犯被捕後在警局哀求,警員主動示意其配合虛構事實,再由警員把虛構內容記載於警詢筆錄。 警員明知不實,仍登載於職務所掌的筆錄,成立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警員有製作權,所以不是偽造公文書;筆錄也不是特種文書。 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利用不知情的公務員,但本案警員知情,且由警員主動示意,所以嫌犯不成立第214條,也不成立偽造文書罪,只成立竊盜罪。 五、特種文書與準文書 刑法第212條的特種文書,包括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證書、介紹書。偽造、變造這些文書,並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依實務,駕照、汽車牌照、國民身分證、畢業證書都屬第212條特種文書;帳冊則不是。即使是公立大學的畢業證書,偽造時仍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不能因為由公立機關出具就選偽造公文書。駕照遭吊扣後自行仿製,也是偽造特種文書,不是第203條的偽造往來客票,也不是偽造公文書。 還要區分「無權偽造證書」與「有製作權的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務員在自己職務所掌的服務成績證明書中故意漏載懲處紀錄,屬第213條,不能一看到「證明書」就選第212條。 刑法第220條的準文書有兩類,都以文書論: 在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依實務見解,下列兩種情形都成立偽造準私文書罪: 將他人行動電話的序號、內碼盜拷到自己的行動電話。 將舊車引擎號碼鋸下,移貼到另一輛車的引擎上。 不能因為內容是數字就當成署押或印文,也不能因為移貼的是舊號碼就認定為變造。 六、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 刑法第217條分為兩類,均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無權製造假的印章、印文或署押。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無權使用真正的印章、印文或署押。 依實務見解,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是不同的犯罪態樣。盜取他人真正的印章持以蓋用,當然會產生印文,但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另論盜用印文罪。正確說法不是「盜用印章被盜用印文吸收」。另外,盜用印章罪的成立,仍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必要。 常考陷阱 「內容是假的,所以成立偽造公文書」:先查製作權與名義。公務員有權製作卻故意記載不實,成立第213條。 「第213條只要是公文書即可」:錯。必須是行為人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 「公文須為機關內部業務報告」:錯。這不是第213條的要件。 「明知」包括間接故意或過失:錯。對不實事項須有直接故意。 「公務員須明知足以生損害」:錯。足以生損害只需客觀上有損害可能,不要求公務員明知。 「公務員沒上當,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未遂,或公務員登載不實未遂之間接正犯」:錯。第214條不罰未遂,非公務員也不能成立第213條間接正犯,結論是不成立犯罪。 「無公務員身分者可成立第213條間接正犯」:錯。非公務員利用不知情公務員,成立第214條;利用不知情非公務員的公務員,才是第213條間接正犯。 「非公務員與不知情公務員成立共同正犯」:錯。不知情的公務員欠缺故意。 「警員主動配合造假,嫌犯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偽造文書罪」:錯。警員知情,成立第213條;嫌犯只成立竊盜罪。 「公立機關發的證件一律是偽造公文書」:錯。畢業證書、駕照、身分證、汽車牌照都是第212條特種文書;帳冊不是特種文書。 「盜拷手機序號是偽造署押,移貼引擎號碼是變造」:錯。實務認為兩者都是偽造準私文書。 「假冒代理人製作契約是偽造準私文書或變造」:錯。應為偽造私文書。 「盜用印章被盜用印文吸收」:錯。只成立盜用印章罪。 「沒有實際損失就無罪」:錯。要件是「足以」生損害,不要求損害已經發生。 記憶口訣 「冒名看偽造,有權假記看登載;二一三,官明知(直接故意);二一四,使官記(官不知情)。」 「官知情,官自己扛;官拒登,人沒事(不罰未遂)。」 「證照牌證畢業書,特種文書不是帳;真章擅蓋只盜章,號碼移植準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