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看「有無製作權」,再區分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偽造是無製作權而以他人名義作成文書;文書內容虛假,不一定就是偽造文書。 偽造私文書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有損害之虞即足,不必實際發生損害。名義人已死亡或根本不存在,仍成立本罪;名義人事後追認,不能使已成立的犯罪消滅。 依客體區分私文書、特種文書、準文書、有價證券及署押,不能只看紙張名稱或簽名位置。 公務員登載不實是身分犯,須在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對不實事項「明知」(直接故意)。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須利用不知情的公務員,並實際完成登載,且不罰未遂。 掌握罪數。偽造文書後行使,由行使吸收偽造;偽造有價證券後行使,則由偽造吸收行使。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都可能成立想像競合。 核心觀念 一、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 類型判斷關鍵典型情形 偽造無製作權的人冒用他人名義作成文書,侵害文書的真正性。冒名訂約、假冒代理人訂約、擅填他人已簽章的空白契約。 變造無變更權的人擅改已存在的真正文書,原文書仍保有同一性。擅自塗改既有公文內容。 登載不實有製作權的人將不實事項記入文書,侵害的是內容真實性。公務員在職掌公文書上故意記載不實事項,或故意漏記應記載事項。 公務員身分不代表對所有公文都有製作權或變更權。擅改非其職掌的公文,成立變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1條)。即使公文原本由自己正確登載,經上級批示後,已成為機關的文書,承辦人不得再擅自更動。此時趁上級不注意塗改內容,也成立變造公文書罪。因為原登載正確,這不是公務員登載不實。 他人已簽名蓋章的空白契約,尚未形成完整的契約內容。未經授權擅自填入內容,等於無權創造出一份以他人名義表示意思的文書,屬偽造私文書,不是變造。 二、偽造私文書的要件與行使 刑法第210條處罰偽造、變造私文書,並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只要有發生損害之虞即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名義人已死亡:以死者名義製作文書,仍足以使人誤信文書真正,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名義人根本不存在:以虛構人物名義製作文書,同樣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事後追認:犯罪於偽造時已經成立,名義人事後追認不影響犯罪成立。 假冒代理人:未經授權,以A為契約當事人、自己為A的代理人製作契約,是冒用A的名義,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例外情形:原契約正本遺失,為請求對方清償確實存在的債務,而自行另製一份內容完全相同的契約。依實務見解,這沒有增加對方的義務,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不成立犯罪,自然也不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的「行使」,是將偽造或變造的文書當作真正文書,依其用途提出使用。偽造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偽造是低度行為,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吸收。 三、私文書、有價證券與署押的界線 信用卡背面偽簽:依實務,在信用卡背面簽他人姓名,是表示由該人持卡使用的意思,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偽簽行為本身不是偽造信用卡,也不是偽造或變造有價證券。 支票背面假造背書:支票本身是真正的,背書是獨立表示背書人意思的文書,冒名背書成立偽造私文書罪。這與冒用發票人名義偽造支票本身(偽造有價證券)不同。 交通違規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處冒簽:簽名表示「本人已收受通知」的意思,屬私文書。因屬已交付使用,最後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不能因表單是公家製作就論公文書,也不能只論偽造署押。 單純署押:只有姓名或簽名,尚未表示一定意思、沒有證明作用時,才論偽造署押。簽名一旦足以表示一定用意,就屬私文書。 私刻他人印章用來偽造支票,再持偽造支票去領款。偽造印章、印文是偽造有價證券的部分行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是低度行為,都由高度的偽造有價證券行為吸收,最後只論偽造有價證券罪。這與文書「行使吸收偽造」的方向相反。 四、特種文書與準文書 刑法第212條特種文書包括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常考客體如下: 畢業證書:公立大學畢業證書雖由公家機關製作,仍論偽造特種文書罪,不論偽造公文書罪。 駕照:屬免許證。駕照被吊扣而自行仿製,論偽造特種文書罪。 汽車牌照、國民身分證:屬特種文書客體。 帳冊:不屬特種文書。 刑法第220條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及藉電腦或機器處理而顯示、足以證明一定用意的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都以文書論,稱為準文書。依實務: 將他人手機序號、內碼盜拷至自己手機,成立偽造準私文書罪。 將舊車引擎號碼鋸下,黏貼到另一部車的引擎上,成立偽造準私文書罪。 兩者的關鍵相同:重新創造出不真正的識別表示。 五、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比較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行為主體公務員(身分犯)任何人 行為核心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明知為不實事項,使不知情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 主觀要求對「事項不實」須明知,即直接故意對事項不實須明知 共同要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未遂—不處罰未遂 第213條的構成要件如下: 客體是公文書,而且必須是該公務員職務上所掌者,只要是公文書還不夠。 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明知」只針對事項不實。不要求公務員須「明知足以生損害」。 本罪不以「機關內部業務報告」為要件。 有權製作的公務員刻意漏記應記載的事項,也是登載不實。例如製作服務成績證明書時,故意刪除同事的記過紀錄,論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能因服務證明屬第212條所列證書,就論偽造特種文書,因為行為人本來就有製作權。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是從事業務者就業務文書所為,與公務員職掌公文書不同。 正犯與共犯的判斷 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非公務員,在自己職掌的公文書上為不實記載:公務員成立第213條的間接正犯。 非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公務員,使其登載不實:成立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3條是身分犯,無公務員身分者不能成立其間接正犯;不知情的公務員也不成立犯罪,兩人不是共同正犯。 提供錯誤資料但公務員發現而拒絕登載:第214條須完成登載才成立,且不罰未遂,行為人不成立犯罪。 警員知情而配合登載:警員明知供述內容虛構,仍記入警詢筆錄,警員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警員既然知情,就不是「使不知情公務員登載」,配合虛構供述的竊嫌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題示只論竊盜罪。 六、印章、貨幣與罪數 拿他人真正的印章,未經同意蓋用,是盜用印章;自行仿刻才是偽造印章。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是不同的犯罪態樣。盜取他人印章持以蓋用,當然會產生印文,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盜用印文罪;也不是「盜用印章為盜用印文所吸收」。盜用印章罪仍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偽造貨幣罪章的客體是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考題以「通用之銀行券」為正確答案。以下都不是本章的行為客體: 旅行支票:性質近於有價證券。 已停止流通的舊臺幣:不屬「通用」。 歐元:本單元考題不以其為本章客體。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作為詐術,向他人詐得財物: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屬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不是數罪併罰,也不是只論其中一罪。 持偽造的汽車買賣契約到監理所辦理過戶,使不知情的承辦人在其職掌的電腦系統中將車輛登記到自己名下:行為人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想像競合犯處斷。不知情的承辦人不成立犯罪,與行為人不是共同正犯。行為人親自行使偽造文書,也不是間接正犯。 常考陷阱 「有權製作者寫假內容=偽造」:錯。偽造是無製作權者以他人名義作成文書;有權者寫假內容,應檢查登載不實。 「名義人事後追認就不成立」:錯。犯罪已經成立,追認不影響。名義人死亡或為虛構,也不妨礙成立本罪。 「另做一份就是偽造」:原本遺失而照原內容重製,用來請求確實存在的債權,不足生損害,不成立犯罪。 「有真簽章就是變造」:錯。擅填空白契約屬偽造私文書。 「背書、信用卡偽簽=偽造有價證券」:錯。依實務都論偽造私文書。 「公家表單或公立學校證書=公文書」:錯。交通通知單收受簽章屬私文書;畢業證書、駕照屬特種文書。 「服務證明不實=偽造特種文書」:錯。有權製作的公務員故意漏記,論第213條。 「非公務員可成立第213條間接正犯」:錯。應論第214條;公務員利用非公務員,才是第213條間接正犯。 「公務員明知足以生損害」「只要是公文書即可」「須為機關內部業務報告」:都不是第213條的要件。正確是對不實事項有直接故意,並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 「公務員拒絕登載,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未遂」:錯。第214條不罰未遂,不成立犯罪。 「盜用印章為盜用印文所吸收」:錯。只論盜用印章罪。 「偽造支票後行使,論行使偽造有價證券」:錯。行使被偽造吸收,論偽造有價證券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財,數罪併罰」:錯。屬想像競合。 記憶口訣 無權冒名叫偽造,無權改真叫變造;有權寫假是登載,死人假名照樣罰,追認也救不回來。 空白亂填是偽造,背書卡簽是私文;證照畢業特種文,序號引擎準文書。 公務員自己寫假213,利用不知情公務員214;拒絕登載不成罪,未遂不罰要記清。 文書行使吸偽造,證券偽造吸行使;印章盜用只論章,行使詐財想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