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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文書、特種文書與印章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7
準文書、特種文書與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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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是「冒用名義製作」還是「有製作權卻記載不實」,再決定是偽造文書罪或登載不實罪。 準文書是文書的表現形式,特種文書則依證明功能分類,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掌握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身分、明知(直接故意)、職務所掌及實際登載等要件。 區分兩種利用不知情者的情形: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非公務員,以及非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公務員。 盜用真印章蓋印,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另論盜用印文罪。 核心觀念 一、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先看製作權 偽造是無製作權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變造是無權變更的人,改動真正文書的內容。判斷重點不在材料新舊,而在有無冒用名義,以及是否改動原有的真正文書。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不必已發生實際損失,但必須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性。 無代理權的人假冒他人的代理人,製作以本人為契約當事人、自己為代理人的買賣契約,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代理人欄寫的雖然是自己的真名,但他冒用了本人授權的名義,仍屬偽造。這份契約是一般紙本文書,不是準文書。契約也不是有價證券,不能論以偽造或變造有價證券。 反過來說,有權製作文書的人以真正名義填入不實內容,屬於內容不實的問題。這時應檢查公務員登載不實(第213條)或業務登載不實(第215條)等規定,不能只因內容虛假就認定是偽造。 二、準文書:不是紙本文字,也能成為文書 刑法第220條規定,下列足以表示一定用意、具有證明功能的紀錄,以文書論: 在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經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的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所謂「偽造準私文書罪」,是指這類紀錄依第220條「以文書論」之後,再適用偽造私文書罪處罰,並不是另一個獨立的條文。 典型情形判斷與結論 將他人行動電話的序號、內碼盜拷至自己的行動電話序號、內碼屬於具有識別、證明功能的電磁紀錄。盜拷後等於製作出冒用他人身分的紀錄,依實務見解成立偽造準私文書罪。 將舊車引擎號碼鋸下,黏貼到另一輛新車的引擎上引擎號碼是物品上表示識別意義的符號。移貼後,等於為另一具引擎冒造身分證明,依實務見解成立偽造準私文書罪。 上述情形不能因為使用的是既有號碼,就認定為變造。也不能因為號碼外觀像印記或簽名,就改論偽造印文或偽造署押。 三、特種文書:依證明功能辨認 刑法第212條的客體包括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證書、介紹書。偽造、變造這類文書,仍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文書考試判斷 畢業證書證明學歷、能力,屬特種文書。偽造公立大學畢業證書,也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 駕駛執照屬免許證。駕照遭吊扣後自行仿製,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 汽車牌照、國民身分證依實務見解,均屬第212條的特種文書。 帳冊不是第212條的特種文書,應依一般私文書或業務文書判斷。 由機關核發,不代表偽造時一定成立偽造公文書罪(第211條)。只要具備第212條特種文書的性質,就優先適用第212條。駕照也不是第203條的「往來客票」,不能論以偽造往來客票罪。 另外要注意,若是有製作權的公務員在證明書上故意記載不實,屬於內容不實,應依第213條判斷,不是偽造特種文書。 四、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比較項目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行為人具公務員身分,並對該文書有職務上掌管關係的人(身分犯)。使公務員登載的人,不以公務員為限。 對不實的認識公務員明知事項不實,仍予登載。行為人明知事項不實,使不知情的公務員登載。 登載客體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 損害要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第213條的「明知」是針對「事項不實」,要求直接故意。僅預見可能不實而容任其發生(間接故意),並不足夠,過失更不成立本罪。「足以生損害」只要客觀上有損害的可能性即可,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會造成損害,也不要求實害已經發生。 第213條的構成要件包括:客體是公文書、該公文書是公務員職務上所掌、明知不實而登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條文並未要求公文內容必須是機關內部業務所做成的報告。另外要注意,只是「公文書」還不夠,必須是該公務員職務上所掌。 不實登載也可以是應記載而故意不記載。例如公務員製作服務成績證明書時,為了袒護同事,刻意刪除其曾被記過的紀錄,使證明內容失真,成立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此時公務員有製作權,所以不是偽造公文書或偽造特種文書。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是針對從事業務之人的業務文書,公務員就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應適用第213條。 第214條的典型情形,是公務員依當事人申報辦理登載,只作形式審查。公務員若負有實質審查義務,通常不構成第214條,因此不能把所有向公務員說謊的行為都當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第214條必須實際完成不實登載才既遂。若公務員發現資料有誤而拒絕登載,因為第214條沒有處罰未遂,提供錯誤資料的人不成立犯罪。也不能改論第213條未遂的間接正犯,因為非公務員欠缺第213條的身分。 五、間接正犯與警詢筆錄 有職務關係的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非公務員在自己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為不實記載,幕後的公務員本身具備身分,成立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間接正犯。 相反地,非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公務員完成不實登載,只成立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成立第213條的間接正犯,因為欠缺公務員身分。不知情的公務員沒有故意,不成立犯罪,兩人也不會成立共同正犯。 警員明知是虛構的事實,仍據以記載於自己製作的警詢筆錄,成立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筆錄本來就是警員有權製作的文書,所以不論偽造公文書或偽造特種文書。 配合警員虛構案情的竊盜嫌犯,只論竊盜罪,理由有二: 警員本來就知情,不是受騙而登載,不符合第214條「使不知情公務員登載」的典型結構。 嫌犯是就自己的案件為虛偽陳述,不另成立文書犯罪。 六、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 刑法第217條區分偽造與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均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偽造是無權製作假的印章、印文;盜用則是無權使用真正的印章、印文。 依實務見解,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是不同的犯罪態樣。盜取他人的真印章持以蓋用,雖然必然會產生印文,但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另論盜用印文罪。不能反過來說盜用印章被盜用印文吸收。盜用印章罪的成立,仍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常考陷阱 「自己簽真名就不會偽造文書」:錯。冒充他人的代理人製作契約,仍冒用了本人名義,成立偽造私文書(不是準文書,也不是有價證券)。 「移貼舊號碼一定是變造」:錯。舊引擎號碼移貼到新引擎、盜拷手機序號內碼,實務均論偽造準私文書,不是變造,也不是偽造印文或署押。 「公立大學證書、駕照是機關發的,所以是偽造公文書」:錯。這些屬於特種文書,適用第212條。駕照也不是往來客票。 「帳冊有證明功能,所以是特種文書」:錯。帳冊不是第212條的客體。 「公務員只要預見可能不實即可」或「公務員須明知足以生損害」:錯。明知的對象是「事項不實」,要求直接故意。損害只須客觀上可能發生,不須明知。 「只要是公文書就好」或「須為機關內部業務報告」:錯。必須是該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但不限於內部報告。 「故意漏記不算登載不實」:錯。刻意刪除應記載的記過紀錄,成立第213條,不是偽造公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也不是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 「資料被拒絕登載,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未遂」:錯。第214條不罰未遂,此時行為人不成立犯罪。 「非公務員利用不知情公務員,成立第213條間接正犯或與公務員成立共同正犯」:錯。只有幕後的非公務員成立第214條。 「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非公務員記載,成立偽造公文書」:錯。應成立第213條的間接正犯。 「配合警員虛構筆錄的嫌犯,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錯。只論原本的竊盜罪;製作筆錄的警員才成立第213條。 「盜用印章被盜用印文吸收」或「盜用印章不須足生損害」:錯。只論盜用印章罪,且仍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記憶口訣 「冒名看偽造,有權假記載;準看表現,特看用途。」 「手機序號、引擎號碼,偽造準私;畢業證、駕照、牌照、身分證,特種文書;帳冊不算。」 「二一三,公員明知直接故意;二一四,使員誤記。未登不罰,職掌要齊。」 「公員利用平民,二一三間接正犯;平民利用公員,只論二一四。」 「盜章蓋出印,只論盜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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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6甲將他人行動電話之序號與內碼盜拷至自己之行動電話中。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A)偽造署押罪 (B)偽造私文書罪 (C...
  2. 49 甲將舊汽車之引擎號碼鋸下後,黏貼至另一新汽車之引擎上。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偽造印文罪 (B)甲成立偽...
  3. 41 甲偽造公立大學畢業證書,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A)偽造公文書罪 (B)偽造私文書罪 (C)偽造準私文書罪 (D)偽造特種...
  4. 47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212 條偽變造特種文書罪的行為客體? (A)汽車牌照(B)畢業證書(C)國民身分證(D)帳冊
  5. 甲因觸犯交通違規事件,駕照遭警方吊扣,故甲擅自仿製駕照以利自己行車之用,甲之行為,應論以何罪? (A)甲成立刑法第203 條「偽...
  6. 43 盜取他人印章持以蓋用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
  7. 46 刑法第 213 條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要件,該罪之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係指下列...
  8. 45 甲假冒 A 之代理人名義,擅自製作以 A 為契約當事人,自己為代理人之買賣契約,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A)偽造準私文書罪 (B)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