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判斷刑法上的公務員,要看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不能只看任職機構或職稱。 收賄題先確認利益與職務行為有無對價關係,再區分「違背或不違背職務」及「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普通賭博罪以實體賭博而言,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圖利供給賭場罪則沒有場所公開性的限制,私人住宅、電話或網路簽賭都可能成立。 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不成立賭博罪;公務員包庇賭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無公務員身分者與公務員共同實行收受賄賂,仍可成立收賄罪的共同正犯;但是否成立包庇賭博,要看其實際參與的行為範圍。 核心觀念 一、刑法上的公務員:看公共事務與法定權限 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稱公務員,包括: 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授權公務員: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委託公務員: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因此,公營事業員工不當然都是公務員,也不當然都不是公務員,必須具體檢查其工作內容。公營事業機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與民生有關的公共工程採購,負責執行監工及驗收的人員,係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屬刑法上的公務員(授權公務員)。不能把這類依法辦理的採購事務看成單純的私經濟行為或民事委任事務,也不能認為民生事務不屬於公共事務。 二、收賄的判斷:職務對價、職務違背、利益種類 刑法第121條規範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第122條則規範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作答時,應先確認利益與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再依下表兩個面向分類。 區分項目判斷關鍵典型情形 不違背職務作為對價的職務行為,本身未違反職務義務人民依法申請執照,承辦人收受利益以加快審查 違背職務作為對價的行為違反應履行的職務義務警員收取報酬,包庇轄區內賭場 賄賂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的財物現金、按月交付的賭場分紅 其他不正利益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的一切有形、無形利益接受酒店消費、陪侍服務等招待 「收賄違法」與「違背職務」是不同層次。公務員收受利益固然違法,但分類時要看利益所交換的職務行為是否違背義務。人民依法申請使用執照,承辦人明知對方為加快合法審查而安排酒店招待,仍前往接受消費及陪侍服務,應判斷為不違背職務之收受不正利益罪。招待費用雖可用金錢計算,但公務員取得的是招待享受,並非直接收受財物,因此屬「不正利益」而非「賄賂」。 三、普通賭博罪:實體場所與網路方式分別掌握 刑法第266條規範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就實體賭博而言,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是本罪的必要要件;在私人住宅內單純賭博,不成立本罪。考題若敘述「第266條賭博罪之場所,必須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是在描述實體場所賭博的要件,屬正確敘述。 現行法另明文處罰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所以不能從上述場所要件推論網路賭博不處罰。 第266條另規定,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符合此例外時,根本不成立賭博罪,並非先成立犯罪再減輕或免除其刑。判斷重點在賭物是否確屬供人暫時娛樂之物(例如飲料、點心),不能自行擴張為「只要金額小就不犯罪」。 四、圖利供給賭場、聚眾賭博:不以公開場所為限 刑法第268條處罰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的行為。供給場所與聚眾賭博是兩種行為態樣,具備其一即可;主觀上須有營利意圖,不以最後確實獲利為必要。 本條沒有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的限制。即使在私人住宅設置賭場,只要具備營利意圖並供給賭博場所,仍成立本罪。賭博場所也不限於實體空間,提供電話、傳真或網路IP位址等方式供人簽賭,同樣構成圖利供給賭場罪。 行為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第266條賭博罪及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罪,成立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比較普通賭博罪(第266條)圖利供給賭場、聚眾賭博罪(第268條) 行為自己賭博財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主觀賭博故意須有營利意圖 場所實體賭博限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網路等方式另有明文不限公開場所,私人住宅、電話、網路均可 例外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不成立犯罪— 五、公務員包庇賭博 刑法第270條規定,公務員包庇他人犯賭博罪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是「應」加重的規定,並非「得」加重;「至二分之一」是加重幅度的上限。 警員包庇賭場,並收取經營者按月交付的獲利分紅作為報酬,除成立包庇賭博罪外,因包庇賭博本身違反查緝職責,收取分紅另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兩罪應分別判斷,不能只看到包庇就忽略收賄。 六、無公務員身分者參與收賄 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收賄罪以公務員身分為成立要件,因此知情的非公務員若與公務員共同實行收受賄款,仍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的共同正犯。 知情的第三人受警員委託,出面按月向賭場經營者領取分紅現金再轉交警員: 代為收款屬收受賄賂行為的分擔,與警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而非僅是幫助犯。 包庇賭場是警員自己的行為,第三人並未參與包庇,不成立包庇賭博罪的正犯或幫助犯。 結論:僅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 常考陷阱 「公營事業員工執行採購監工、驗收,屬民事委任事務」或「民生事務不屬公共事務」:錯。依法辦理採購的監工、驗收人員,係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屬刑法上的公務員。 「從事公共事務但不具法定職務權限」:依法令負責監工、驗收即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兩要件都具備。 「收受好處就是違背職務收賄」:須看交換的職務行為是否違背義務;為加快合法審查而收受招待,屬不違背職務。 「酒店帳單有金額,所以是收受賄賂」:接受酒店消費及陪侍招待,屬其他不正利益;有經濟價值不等於直接收受財物。 「私人住宅設賭場,不構成圖利供給賭場罪」:錯。第268條沒有公開場所限制,也不以實體空間為限。 「第266條賭博罪之場所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就實體賭博而言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和第268條不限場所要分清楚。 「一行為同時犯賭博罪與圖利供給賭場罪,應數罪併罰」: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成立想像競合。 「以供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應減輕其刑」:錯,法律效果是不成立犯罪。 「公務員包庇賭博,得加重其刑」或「加重至三分之二」: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無公務員身分者代收賄款,只是收賄幫助犯」:共同實行收受者,依第31條第1項成立共同正犯。 「代收分紅者也成立包庇賭博罪」:未參與包庇行為,不成立包庇賭博罪;收賄與包庇的參與範圍要分別認定。 記憶口訣 「身分看權限,收賄看對價;違背看職務,招待屬利益;自賭要公開,開場不限地;娛樂物不罪,包庇加重半;代收是共正,包庇沒他份。」 「自賭要公開」指第266條實體賭博的場所要件;網路等方式賭博另有明文處罰。「加重半」記的是應加重、且最高加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