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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媒介性交猥褻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
營利媒介性交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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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猥褻罪的行為態樣只有三種:引誘、容留、媒介,且須有營利意圖。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核心是違反意願。行為主體沒有身分限制,男女都可能是行為人或被害人,夫妻之間也適用;得到被害人同意就不構成本罪。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必須先成立強制性交,再看有沒有加重事由。與未滿14歲之人合意性交,不構成本罪。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須二人都具刑事責任能力,未滿14歲之人不計入人數。 配偶間強制性交,舊法須告訴乃論,現行法已改為非告訴乃論。刑法上的「性交」包括口交。 核心觀念 一、圖利使人性交、猥褻罪(刑法第231條) 條文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本罪屬於妨害風化罪章,保護的是社會善良風俗,與保護個人性自主的強制性交罪不同。 行為態樣意義 引誘以勸誘、利誘等方式,使原本無意的人產生從事性交或猥褻的意思。 容留提供場所,讓他人在其中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 媒介居間介紹、牽線撮合,使雙方得以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 條文只列這三種,「監控」、「監督」、「強迫」等都不是本條的行為態樣。本罪要求有營利意圖,但不以實際取得利益為必要。當事人之間是否合意,也不影響媒介者成立本罪。 二、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 條文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主體無限制:任何人都可能成立本罪,條文對行為人沒有身分或資格限制。男對女、女對男、同性之間都可能成立。 性交是構成要件「行為」,不是「結果」:「違反意願的方法」加上「性交行為」就構成本罪,不以被害人受傷、懷孕為必要。 被害人同意則不構成本罪:本罪的核心是違反意願。被害人有效同意時,欠缺「違反其意願」的要件,不構成本罪;但若對象未滿14歲或未滿16歲,仍須另外檢查第227條。 夫妻之間仍適用:婚姻不代表配偶永遠同意性交。對方未履行同居義務,也不能作為強迫性交的理由。 性交的定義(刑法第10條第5項):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下列行為: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因此,以強制手段使他人的性器進入自己口腔,也就是強迫對方接受口交,屬於「使之接合」,成立的是強制性交罪,不是強制猥褻罪。女性對男性也可以成立。 三、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2條) 以犯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為前提,再具備法定加重事由,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單元常考的事由如下: 加重事由作答關鍵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第1款)二人須都是具刑事責任能力的共同正犯。輪流強制性交是典型例子。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第2款)前提仍是「強制」性交。合意性交不適用本款。 以藥劑犯之例如以藥劑迷昏被害人後性交。 攜帶兇器犯之只要攜帶即可,不以實際使用為必要。攜帶槍枝但沒有使用,仍成立。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侵入」和「隱匿其內」都包括在內。躲藏在被害人居住的公寓內犯案,仍成立。 其他還有對身心障礙者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等事由。 與未滿14歲之人合意性交:因為沒有違反意願,不成立第221條,也就不會成立第222條。應依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處罰。反過來說,若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性交,就構成第222條第1項第2款;若同時有二人以上共同犯之,則第1款、第2款兼具。 四、責任年齡與「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因此,13歲的參與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不能計入「二人以上共同犯之」的人數。例如成年人乙與13歲的甲共同強制性交,乙不成立第222條第1項第1款,必須另外檢查其他加重事由或第221條。 強拉被害人上車並載往偏遠山區,拘束行動自由的程度已超出強制性交所需的手段,另外成立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五、配偶間強制性交:告訴乃論的沿革 時期規定對配偶強制性交的效果 舊法(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犯罪成立,但須經告訴才能追訴 現行法第229條之1已刪除配偶部分犯罪成立,屬非告訴乃論,不必告訴也可追訴 不論新舊法,配偶間都成立強制性交罪,差別只在追訴條件。告訴是追訴條件,不是犯罪成立要件。所以妻子強迫丈夫口交的案例:依現行法,「不經告訴,成立強制性交罪」;依舊法,「經告訴,成立強制性交罪」。兩種說法都對應強制性交罪。「成立強制猥褻罪」與「不成立犯罪」則都是錯的。 常考陷阱 把「監控」列為第231條的行為態樣:法定態樣只有引誘、容留、媒介,看到監控就是錯的。 「本罪對行為主體有資格限制」:錯。強制性交罪任何人都能犯,不限男性,也不限非配偶。 「性交為本罪之結果」:錯。性交是構成要件行為。 「夫妻之間無本罪之適用」:錯。夫妻之間同樣成立。 「得被害人同意仍構成本罪」:錯。同意即欠缺違反意願的要件。 「與13歲之人合意性交構成加重強制性交」:錯。合意不構成第221條,也就不構成第222條,應論第227條。 「攜帶槍枝但未使用,不構成加重」:錯。攜帶即可。 「隱匿在被害人住處犯案不算侵入住宅」:錯。條文明定「隱匿其內」。 「共犯僅13歲,另一人仍成立二人以上共同犯之」:錯。未滿14歲不罰,不計入人數。 「強拉上車載往山區,只論強制性交」:錯。另外成立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強迫口交只算強制猥褻」:錯。依第10條第5項,口交屬於性交,女對男也成立強制性交。 「配偶間強制性交不成立犯罪」:錯。告訴乃論只影響追訴,不影響犯罪成立;現行法甚至已改為非告訴乃論。 記憶口訣 「引、容、媒來賺錢,監控不在條文間。」第231條的三種態樣,加上營利意圖。 「先違意,再加重;合意幼童看二二七。」第222條以強制性交為前提;與未滿14歲之人合意性交,適用第227條。 「兩人共犯要算數,未滿十四不入數。」二人以上共同犯之,須二人都有刑事責任能力。 「婚姻不免罪,口交也是性交;舊法要告訴,新法不必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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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4.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231 條圖利使人為性交猥褻罪的行為態樣? (A)引誘 (B)容留 (C)監控 (D)媒介
  2. 43 下列何種情形,不構成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A)與 13 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 (B)以藥劑迷昏被害人後為性交...
  3. 49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
  4. 47 甲、乙二人共同強拉被害人 A 上車,開往離市區遙遠之山上,予以輪流強制性交得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成立刑法第...
  5. 複選題27 甲男與乙女為夫婦關係,乙見其夫終日在外拈花惹草,數月未履行同居義務,某日,以強制手段為甲進行口交行為。試問依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