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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訴與認罪協商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9
撤回起訴與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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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區分告訴、起訴與審判:告訴只是請求追訴;起訴(公訴或自訴)才使案件進入法院審判。不告不理限制的是法院的審判範圍。 掌握數字:告訴期間六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再議期間十日、鑑定留置預定七日以下;撤回告訴與撤回起訴都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辨認強制處分的要件:傳喚不到才拘提、逕行拘提要有法定事由、搜索票由法官核發(令狀原則)。 理解認罪協商是當事人處分原則的表現,並熟悉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聲請期限與審理方式。 依程序階段選擇救濟:不起訴處分用再議;判決確定後不能上訴,只能依事由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被害人求償用附帶民事訴訟。 核心觀念 一、犯罪追訴與不告不理 我國採國家追訴,由檢察官依職權主動追訴犯罪: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偵查,並決定是否起訴。法官負責審判,不負追訴之責,也不與檢察官共同追訴。被告有緘默權,不得因被告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犯罪。 不告不理原則,又稱控訴原則,指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的犯罪審判。它和糾問原則相反:糾問制下審判者可自行追訴、自行審判;控訴原則則把追訴者與審判者分開,沒有起訴就沒有審判。 公訴(檢察官起訴)與自訴(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都是起訴方式,都適用不告不理。告訴、告發只是讓偵查機關知道犯罪,再議則是對檢察官處分的不服程序,三者都不直接使案件繫屬法院。 同一人先後對不同被害人實施的竊盜,是各自獨立的犯罪,不會因手法相同就成為同一案件。檢察官只起訴其中一件時,法院不得審判未起訴的另一件,這就是不告不理對審判範圍的限制。 直接審理、言詞審理、集中審理等原則,規範的是法院「如何審理」,不是「能審理哪些犯罪」,不要混淆。 追訴犯罪的程序包括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定的程序。監獄行刑法規範的是刑罰執行,不屬於追訴犯罪的程序。 二、告訴期間、撤回及公訴自訴競合 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起算點是知悉犯人,不是犯罪發生日。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遲誤期間,效力不及於其他人。 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可以告訴,只是檢察官追訴不以告訴為必要。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檢察官仍可偵查,但欠缺合法告訴時不能提起公訴。 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告訴乃論案件已起訴後才合法撤回告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公訴與自訴競合時,自訴優先: 同一案件已提起自訴者,不得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檢察官開始偵查後,知有自訴在先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在法律上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職權,不能以公務繁忙為由免除。檢察官認為警察移送的案件調查未完備時,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調查,並非只能自行偵查。 三、拘提、搜索與鑑定留置 制度要件與重點 傳喚通知被告到場,本身不具強制力,不是使不到場被告到場的手段。 傳喚後拘提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拘提,強制其到場。 逕行拘提不經傳喚直接拘提,須犯罪嫌疑重大+法定事由,例如無一定之住居所、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所犯為重罪。只有犯罪嫌疑重大並不夠。 拘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偵查中不是由法官核發。 逮捕主要用於通緝犯、現行犯等情形,與傳喚不到的處置不同。 搜索票原則上須有法官簽發並記載法定事項的搜索票,這是令狀原則的落實;法律另有無票搜索的例外。 鑑定留置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拘提是強制被告到場,搜索是發現人或物,鑑定留置是為了完成心神或身體鑑定。法律並無「拘提不得在夜間執行」的規定,不要把搜索的夜間限制套用到拘提。 四、檢察官撤回起訴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的情形,得撤回起訴,並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效力,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案件因此脫離法院,法院毋庸為任何判決,不必諭知不受理或免訴,也不是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後要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須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法定事由。 比較撤回告訴撤回起訴 行為人告訴人檢察官 期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法院處理告訴乃論案件已起訴者,諭知不受理判決與不起訴處分同一效力,法院毋庸為任何判決 五、認罪協商與第三人參與沒收 認罪協商是案件起訴後,由檢察官與被告在法律容許範圍內,就認罪、科刑等事項達成合意,再由法院審查後判決。重罪案件不得協商。制度核心在尊重當事人對訴訟的處置,所以是當事人處分原則的表現,不是職權主義、發現實體真實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法院仍須審查,不受違法協議拘束。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規定如下: 聲請期限: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是「判決宣示前」。 陳述意見:法院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駁回與補正:聲請不合法律上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以裁定駁回;程式欠缺可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與協商的關係:協商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六、再議、附帶民事訴訟與確定判決救濟 再議: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再議是對檢察官處分的救濟,不是對法院判決的救濟。 附帶民事訴訟: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回復損害,得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確定判決後的救濟:有罪判決確定後,同一案件不得再上訴,也不得重新起訴(一事不再理,重行起訴者應諭知免訴)。符合要件時,只能循非常救濟途徑: 救濟針對對象判斷關鍵 再審事實認定錯誤具備法定再審事由,例如原判決所憑證言已證明為虛偽(如證人經偽證罪判決確定),得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 非常上訴適用法令錯誤判決確定後發現審判違背法令,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常考陷阱 「撤回起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或免訴)判決」:錯。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同一效力,法院毋庸為任何判決。不受理判決是告訴乃論案件撤回告訴的效果。 「告訴人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錯在審級,應為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一人遲誤告訴期間,效力及於他人」:錯,效力不及於其他得為告訴之人。 「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告訴」:錯,任何犯罪的被害人都可以告訴。 「不告不理是指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偵查或起訴」:錯,不告不理的對象是法院,核心是未經起訴不得審判。在再議、告訴、告發、自訴之中,適用不告不理的是自訴。 「法官應依職權追訴」「檢察官與法官共同追訴」:錯,追訴由檢察官依職權為之。「被告緘默可推定犯行」也錯。 「犯罪嫌疑重大即得逕行拘提」:錯,必須另有無一定住居所等法定事由。 「偵查中拘票由法官核發」「拘提不得夜間執行」:都錯。偵查中拘票由檢察官簽名;搜索票才原則上由法官簽發。 「傳喚不到,以逮捕、傳喚或搜索使其到場」:錯,應為拘提。 「同一案件經自訴後仍得告訴」「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仍續行偵查」:錯,自訴優先,不得再告訴,檢察官應停止偵查。 「檢察官不得將警察移送案件發回補足」「警政署署長不必協助偵查」:都錯。 「第三人得於本案判決宣示前聲請參與沒收」:錯,期限是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認罪協商體現職權主義或發現實體真實」:錯,是當事人處分原則。 「確定判決後仍可上訴」:錯。證言虛偽選再審,審判違背法令選非常上訴;再議只用於不起訴處分。 「監獄行刑法屬追訴犯罪程序」:錯,它規範刑罰執行。 記憶口訣 「告訴六月、再議十日、鑑留七日。」 「撤告、撤訴都在一審辯論前;撤告判不受理,撤訴不用判。」 「沒起訴不審判(不告不理),自訴在先檢停手。」 「事實錯找再審,法令錯找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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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2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法院該如何處理? (A)諭知不受理判決(B)諭知免訴判決(C)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D)毋庸為...
  2. 9 刑事訴訟法的認罪協商制度,係屬下列何種原則的表現? (A) 罪刑相當原則 (B) 當事人處分原則 (C) 發現實體真實原則...
  3. 40 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之鑑定留置期間為何? (A)5日以下 (B)6日以下 (C)7日以下...
  4. 39 依刑事訴訟法,關於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其一人遲誤告訴期間者,其效力及於他人 (B)非告訴...
  5. 44 對於拘提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得逕行拘提 (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無一定之住居所,得逕行拘提 (C)...
  6. 44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規定,對一定處所進行搜索時,須以法官所簽發且記載法定記載事項之搜索票為 之。此規定係落實下列何種...
  7. 43 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得使用下列何種強制處分使被告到場? (A)逮捕 (B)傳喚 (C)搜索 (D)拘提
  8. 42 關於刑事訴訟偵查程序進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仍得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B)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