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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羈押聲請與卷證告知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6
偵查羈押聲請與卷證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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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羈押只能由法官決定,且須先訊問被告(言詞審理),不能只做書面審查。檢察官只能聲請,不能自行羈押。 一般性羈押有三層要件,缺一不可: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原因、羈押必要性。重罪不能單獨作為羈押原因。 預防性羈押只適用於法定列舉犯罪,核心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不必另有逃亡或串證之虞。 偵查中聲押須先拘提或逮捕,並自拘提或逮捕時起24小時內由檢察官聲請。只有法定障礙事由的時間可以不計入。 偵查中羈押審查仍須保障防禦權:辯護人得閱卷,被告應獲知羈押理由與證據;經法院禁止獲知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依據。 核心觀念 一、拘提、逮捕與羈押的分工 拘提、逮捕是使人到案的短暫強制處分;羈押則是經法官審查後,較長期拘束被告人身自由的處分。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確立羈押屬於法官保留,所以偵查中的流程是:檢察官聲請,法院審查決定。 任何人都可以逕行逮捕現行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是現行犯。以下情形以現行犯論:被追呼為犯罪人;或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沒有偵查犯罪權限的人逮捕現行犯後,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拘提原則上應用拘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押票則一律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能簽拘票,不代表也能簽押票。 二、逮捕前置與24小時聲押 司法警察官逮捕或拘提被告後,應解送檢察官。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24小時內,敘明理由、檢附卷證,向該管法院聲請羈押。聲請人是檢察官,不是司法警察官;期限是24小時,不是12、36、48或72小時。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時,得予逮捕,再聲請羈押。證人到場後被發現涉嫌犯罪(例如涉嫌教唆並可能勾串),應轉為被告身分,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權利告知。但光有告知還不夠,仍須先逮捕,才能聲押(逮捕前置原則)。搜索、拘提或通知辯護人都不是此時應踐行的程序。 24小時並非一律連續計算,下列法定障礙時間不計入: 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所生不得已的遲滯。 在途解送時間。 依法不得於夜間詢問的時間。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事由(例如昏厥),事實上不能訊問的時間。 等候辯護人到場,未逾4小時。 等候通譯傳譯,未逾6小時。 經法院提審的期間。 反之,下列時間都要計入24小時:檢察官閱卷、等待證人到場、讓被告吸菸緩和情緒,以及經受詢問人同意而實際進行的夜間訊(詢)問。 三、一般性羈押(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須依序符合下列三層要件,才可以羈押: 犯罪嫌疑重大。 具備下列法定羈押原因之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羈押必要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重罪門檻看的是最輕本刑5年。光是「所犯為重罪」不得單獨作為羈押原因,必須再結合逃亡或滅證、串證的相當理由。重罪羈押同樣要考量保全追訴、審判及執行的必要。 下列情形都不是法定羈押原因,最多只是法官判斷風險的參考資料:累犯、有前科、否認犯罪、案情尚未釐清、告訴人要求羈押、無一定住居所。「可信性」也不是羈押要件。 四、預防性羈押(第101條之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涉犯法定列舉犯罪且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即可羈押,不必另有逃亡或串證之虞。這類羈押的目的是防止再犯,不是保全訴訟。 比較項目一般性羈押預防性羈押 主要目的保全追訴、審判或執行防止反覆實行同一犯罪 適用罪名不限罪名限法定列舉犯罪 風險要件逃亡、滅證、勾串;重罪須加上相當理由有事實足認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共同要求法官訊問、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必要 屬於列舉犯罪(常考)不屬於列舉犯罪(常考) 放火罪、準放火罪、強制性交罪、普通傷害罪、買賣人口罪、強制罪、竊盜罪、詐欺罪(含詐欺取財、加重詐欺)、恐嚇取財罪、搶奪罪、強盜罪侵占遺失物罪、普通賭博罪、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罪、偽證罪 「經通緝到案」「曾犯偽證罪」「犯過失致死罪而有逃亡之虞」都不是第101條之1的事由。有逃亡之虞屬於第101條一般性羈押的問題。 五、羈押審查程序與卷證獲知權 羈押必須由法院踐行訊問被告的程序後才能決定;搜索、拘提、通緝則不以法院言詞審理為前提。法官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敘明理由及提出必要證據,並指明限制或禁止獲知卷證的範圍,但法律並非規定檢察官應到場。被告及辯護人得於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準備答辯。 羈押原因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的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指出,即使在偵查中,也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告知羈押理由,否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範圍限於檢察官聲請羈押送交法院的卷證,不能延伸影印其他相關偵查卷宗。辯護人持有或獲知的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例如不得為了追究員警違法搜索而召開記者會公開偵查證據。 被告本人沒有閱卷、抄錄、重製、攝影的權利,但應以適當方式獲知卷證內容;無辯護人時,由法院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也沒有這項閱卷權。 如果卷證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檢察官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被告及辯護人獲知。經法院禁止獲知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的依據,沒有交由法院裁量的空間。 偵查不公開也不能作為檢察官限制被告與辯護人接見、通訊的理由。 六、押票、替代處分、停止羈押與救濟 押票由法官簽名,應記載:被告身分資料、案由及所觸犯之法條、羈押理由及所依據的事實、羈押處所、羈押期間及起算日,以及不服羈押處分的救濟方法。 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法院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處分。已羈押者也可以停止羈押;羈押原因消滅時,應撤銷羈押。「限制辯護人接見」不是替代羈押的方式。 檢察官訊問後未聲押時,可以直接釋放,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但不能命繳納罰金,因為罰金是刑罰,必須經判決才能科處。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駁回: 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預防性羈押者除外。 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未滿2月。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回家探望臨終至親」不在上述範圍,法院可以駁回。 不服法院羈押裁定,應提起抗告,不是上訴、聲明疑義或聲明異議。 常考陷阱 「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即可羈押」:錯兩處。檢察官無羈押權,而且嫌疑重大之外還須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 「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即構成羈押原因」「殺人是重罪即可羈押」:重罪不得單獨作為羈押原因。刑度陷阱也常把「5年」改成3、7、10年,或把「最輕本刑」改成「最重本刑」。 「否認犯罪、累犯、有前科、無住居所、告訴人要求,即可羈押」:都不是法定羈押原因。 「多次竊盜聲押,還須有逃亡之虞」:預防性羈押只要有反覆實行之虞,不必另有逃亡之虞。 預防性羈押罪名:侵占遺失物、普通賭博、過失傷害不在列舉範圍;竊盜、詐欺、恐嚇取財、強制、普通傷害、放火、準放火、買賣人口、強制性交則在範圍內。 「由司法警察官聲請」「48小時內聲請」:聲請人是檢察官,期限是自拘提或逮捕時起24小時。 24小時扣除事由:昏厥(身體健康突發)、提審、等候辯護人4小時、等候通譯6小時可以扣除;檢察官閱卷、等證人、吸菸緩和情緒、經同意的夜間訊問不能扣除。 證人轉被告:權利告知之外還須先逮捕,才能聲押。 「基於偵查不公開,未告知羈押理由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檢察官應到場」:法條用語是「得」到場。 「被告得檢閱所有卷宗並抄錄、攝影」「辯護人得影印聲押卷證以外的卷宗」:被告只能以適當方式獲知;辯護人的閱卷範圍限於聲押卷證。 被禁止獲知的卷證:凡是說「仍得作為依據」「由法院審酌」「衡量公益判斷」的選項都錯,正確答案是不得作為羈押依據。 「法官可書面審查後裁定羈押」「押票由檢察官簽發」:都錯,必須訊問被告,押票由法官簽發。 救濟方式與處分選項:不服羈押裁定用「抗告」,不是上訴;「命繳罰金」「限制辯護人接見」都不是羈押的替代處分。 記憶口訣 「嫌疑重、有原因、押必要,法官問過才能押。」 「重罪五年看最輕,單獨不能押。」 「先抓後押二十四;律師四、通譯六,昏倒提審可扣除。」 「律師閱卷抄攝影,被告適當獲知;禁看的卷不能押。」 「具保責付限住居;不服羈押走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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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1 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經法官訊問後,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
  2. 42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羈押之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逃亡構成羈押的原因 (B)法官為羈押之訊問時,檢察官應到場敘...
  3. 16 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羈押係限制犯罪嫌疑人之人身自由 (B)犯罪嫌疑人對於羈押處分得請求權利...
  4. 42 偵查中檢察官為下列何種行為,須由法院踐行言詞審理程序後方可下令實施? (A)搜索 (B)通緝 (C)羈押 (D)拘提
  5. 42 檢察官偵辦被告甲涉嫌殺人案件,經傳喚證人乙到庭,並加以訊問後,認為乙涉有教唆甲殺人之犯罪 嫌疑重大,且有勾串甲...
  6. 42 檢察官偵辦被告甲涉嫌殺人案件,經傳喚證人乙到庭,並加以訊問後,認為乙涉有教唆甲殺人之犯罪 嫌疑重大,且有勾串甲...
  7. 49 下列有關偵查中羈押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由司法警察官提出聲請 (B)經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並送交檢察官訊問後...
  8. 42 下列有關偵查中押票之記載,何者錯誤? (A)應記載案由及所觸犯之法條 (B)應記載被告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C)應由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