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羈押只能由法官決定,且須先經法官訊問,並具備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原因、羈押必要性三要件。 區分一般羈押(第101條)與預防性羈押(第101條之1)。重罪不能單獨作為羈押原因;前科、累犯、否認犯罪、告訴人要求,都不是法定羈押要件。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有閱卷權,無辯護人的被告由法院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經禁止獲知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依據。 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羈押。 拘提、逮捕後24小時的法定扣除事由,以及其中的時數限制(等候辯護人4小時、等候通譯6小時)。 核心觀念 一、羈押的決定權與審查方式 羈押是將被告拘禁於看守所、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僅能由法院(法官)決定。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只能向法院聲請,不能自行羈押。法官須先訊問被告,也就是踐行言詞審理程序,才可以裁定羈押;不能只看書面聲請就下令羈押。被告對羈押裁定不服,得依法請求救濟(例如提起抗告)。 處分偵查中由誰決定程序特色 羈押法院須經法官訊問被告(言詞審理)後裁定 搜索原則由法官核發搜索票依聲請書面審查,不必先訊問當事人 拘提、通緝偵查中由檢察官簽發不必經法院審理 二、一般羈押的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才可以羈押: 犯罪嫌疑重大:須有相當證據支持被告涉犯犯罪。 具有法定羈押原因(見下表)。 羈押必要性:即「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法官訊問是羈押的前提程序。「可信性」不是羈押要件,告訴人要求羈押也不是。 款次法定羈押原因 第1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第2款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重罪不能單獨成為羈押原因,必須另外搭配逃亡或滅證、串證的風險。重罪羈押同樣要審查是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不能省略保全程序的必要性。例如涉犯殺人罪,也不能因為罪名重就直接羈押。「最輕本刑5年」指法定刑的下限,不是最重本刑。 被告否認犯罪、案情尚未釐清、有前科、是累犯、沒有一定住所或居所,都不是法定羈押原因,不能單憑這些事實羈押。 三、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所涉法定列舉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列舉的罪名包括竊盜罪、詐欺取財罪等,所以「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虞」或「反覆實行同一竊盜犯罪」都屬於羈押原因。 預防性羈押只適用於法定列舉的罪名,公然侮辱罪不在其中。一般羈押的目的是保全追訴、審判或執行;預防性羈押的目的是防止被告反覆犯罪。兩者都必須審查羈押必要性。 四、羈押替代處分 被告雖有羈押原因,但沒有羈押必要時,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被告已經羈押後,法院認為不必繼續羈押時,也可以用這些方式替代。 具保:提出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 責付:將被告交付給適當的人,由其負責被告隨傳隨到。 限制住居:限制被告的住居所。 「限制辯護人接見」不是羈押替代處分。 五、偵查中羈押審查的閱卷與卷證獲知 身分權利內容 辯護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第33條之1)。範圍限於羈押審查的卷證,不包括聲請羈押卷證以外的其他相關卷宗。 無辯護人的被告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被告獲知卷證內容。被告不能請求自行檢閱全部卷證並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沒有閱卷權。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的偵查中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作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即使是為了追究員警違法搜索,也不能召開記者會公開這些證據資料。 六、羈押訊問的程序保障 答辯準備:被告及其辯護人得於法官訊問前,請求給予適當時間準備答辯。 檢察官「得」到場:檢察官得到場敘明羈押理由、提出必要證據,並指明應限制或禁止獲知的卷證。檢察官並非「應」到場。 告知義務:羈押原因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的具體內容及相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告知羈押理由,否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限制或禁止獲知:卷證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串證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檢察官得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但經法院禁止獲知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的依據。這一點沒有法院裁量或利益權衡的空間。 接見通訊: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主張檢察官在羈押審查程序中可以限制被告與辯護人的接見或通訊。 七、拘提、逮捕後24小時的法定扣除事由(第93條之1)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拘提或逮捕時起,應於24小時內解送到指定處所。只有法定事由所經過的時間才可以扣除,辦案上的方便不能作為扣除理由。 得扣除(法定事由)不得扣除 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所生的不得已遲滯 在途解送時間 依法不得夜間詢問的時間 身體健康突發事由(例如昏厥),事實上不能訊問 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等候其到場(不得逾4小時) 等候通譯傳譯(不得逾6小時) 法院提審的期間 檢察官閱卷 等待證人到場 經受詢問人同意而進行的夜間詢問(實際上有詢問,所以不扣除) 詢問前讓當事人吸菸緩和情緒 常考陷阱 「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即可羈押」:錯。羈押只能由法官決定,而且還需要羈押原因及必要性。 「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作為唯一原因:錯。重罪必須搭配有相當理由的逃亡或滅證、串證之虞。 「重罪羈押無須考量保全追訴、審判及執行之必要」:錯。重罪羈押仍須審查必要性。 告訴人要求、前科、累犯、否認犯罪、案情未明、無一定住所:都不是法定羈押原因或要件。 「可信性」:不是羈押要件,羈押要件是嫌疑重大、羈押原因、羈押必要。 「有勾串共犯可能也不可羈押」:錯。有事實足認有勾串之虞正是羈押原因。 「有反覆實行竊盜、詐欺之虞」:屬於預防性羈押的原因,是正確敘述。公然侮辱則不能預防性羈押。 「偵查不公開,可不告知羈押理由」: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禁止獲知的卷證「仍得作為依據」「由法院審酌」「權衡公益判斷」:都錯。正確說法是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依據。 「辯護人得影印聲請羈押卷證以外之其他卷宗」:錯。「被告得檢閱所有卷證並重製」:錯,被告只能以適當方式獲知卷證內容。 「檢察官應到場」:錯,是「得」到場。 「檢察官得限制被告與辯護人接見、通訊」:在羈押審查程序中錯誤。 替代處分選項中出現「限制辯護人接見」:這不是替代處分。 24小時扣除事由:昏厥、提審、等通譯6小時、等辯護人4小時可以扣除;閱卷、等證人、同意後的夜間詢問、吸菸時間不能扣除。 須由法院言詞審理才可實施的處分:是羈押。搜索、拘提、通緝都不是。 記憶口訣 「嫌重大、有原因、非押難;法官問過才能押。」 「重罪不獨押,禁看不作據;律師閱卷、被告獲知。」 「替代三寶:保、責、住。」 「律四譯六,提審昏厥可扣;閱卷證人吸菸不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