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羈押須通過三層檢查:經法官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羈押原因、有羈押必要性。並要區分一般羈押(第101條)與預防性羈押(第101條之1)。 分清逮捕、拘提、聲請羈押與裁定羈押由誰做、怎麼做。偵查中須在拘提或逮捕後24小時內由檢察官聲請,並熟記法定扣除事由。 理解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防禦權:辯護人閱卷、無辯護人時的卷證獲知、答辯準備時間,以及禁止獲知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依據。 熟記羈押替代處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以及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的三種情形。 不服法院羈押裁定的救濟是抗告。 核心觀念 一、現行犯逮捕、拘提與解送 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是現行犯本身。下列情形「以現行犯論」,稱為準現行犯: 被追呼為犯罪人。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 送交對象: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不是送交法官。 司法警察的解送:司法警察(官)逮捕或接受現行犯,應即解送檢察官,不是送法院。下列情形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以上都須「經檢察官許可」,警察不能自行逕行釋放。逮捕現行犯也不當然構成緊急搜索事由,搜索住居所仍須符合法定要件。 通緝犯:不是任何人都能逮捕。通緝之被告,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拘提或逕行逮捕,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後送交。 拘提原則上應用拘票。拘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時以一聯交被拘提人或其家屬。 二、逮捕前置與24小時聲押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被拘提或逮捕之被告後,認有羈押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敘明羈押理由並備具卷證,聲請該管法院羈押。重點如下: 起算點是拘提或逮捕之時,不是解送到地檢署的時候。 期限是24小時,不是12或48小時。 聲請人只能是檢察官。流程是司法警察逮捕後送交檢察官訊問,再由檢察官聲請。 逮捕前置:被告經傳喚或自行到場(例如原以證人身分到庭,訊問後轉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的被告),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時,應告知被告權利,並予以逮捕、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後,才能聲請羈押。此時人已在場,應用的程序是逮捕,而非拘提或搜索。 24小時的法定扣除事由(不計入24小時)包括: 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所生之不得已遲滯。 在途解送時間。 夜間依法不得詢問之時間。 被告身體健康突發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 等候已選任之辯護人到場,不得逾4小時。 等候通譯到場,不得逾6小時。 候保或候責付,不得逾4小時。 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詢問前讓被告吸菸緩和情緒」之類的時間,不是法定扣除事由。 檢察官訊問後未聲請羈押:應即釋放,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不得命繳納罰金,因為罰金是刑罰,須經判決。 三、羈押的要件:一般羈押與預防性羈押 羈押是法官保留事項。須經法官訊問,不能只作書面審查。檢察官只能聲請,不能自行羈押。法院判斷的要件是: 犯罪嫌疑重大。 法定羈押原因。 羈押必要性。 「可信性」、被告有無前科、是否累犯、否認犯罪、案情未釐清、告訴人要求羈押,都不是羈押要件。 類型羈押原因必要性 一般羈押(第101條)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預防性羈押(第101條之1)犯法律列舉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 重罪不得作為唯一羈押原因。「所犯為重罪」本身不能單獨構成羈押原因,仍須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或滅證、串證之虞,且須考量保全追訴、審判、執行的必要性。 預防性羈押的獨立性:預防性羈押不必另外具備逃亡或串證之虞。例如多次竊盜的被告,只要嫌疑重大、有反覆實行之虞並有羈押必要即可。 預防性羈押的列舉罪名(常考者),可依類型記憶: 公共危險:放火罪(如第173條第1項)、準放火罪(第176條)、劫持交通工具罪。 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 生命身體:殺人罪、普通傷害罪(第277條第1項)、重傷罪。 自由:買賣人口罪(第296條之1)、妨害自由、強制罪(第304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財產:竊盜、搶奪、強盜、詐欺(含第339條之3電腦詐欺、加重詐欺)、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等罪。 特別法:槍砲、毒品、人口販運之特定罪名。 不在列舉範圍內:侵占遺失物罪、普通賭博罪(第266條)、過失傷害罪等過失犯、公然侮辱罪。 上述列舉罪名中屬告訴乃論者,若未經告訴、告訴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就不得據以預防性羈押。 四、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防禦權與押票 辯護人閱卷: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閱卷範圍限於檢察官聲請羈押送交法院的卷證,不及於聲押卷證以外的其他偵查卷宗。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的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作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例如不得召開記者會公開偵查證據。 被告本人:被告本人及其配偶、親屬沒有上述閱卷權。被告無辯護人時,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內容。 禁止獲知的卷證:檢察官對於有危害偵查目的或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卷證,得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此時法院沒有裁量空間,也不是「可作依據但不讓被告知道」。 訊問程序: 被告及辯護人得於法官訊問前,請求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並提出必要之證據。 羈押原因所依據的事實、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告知羈押理由。 偵查不公開也不是檢察官限制被告與辯護人接見、通訊的理由。限制接見、通訊須有法定事由,並受法律嚴格限制。 押票:羈押應用押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不得簽發。押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被告個人資料。 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羈押之理由及所依據之事實。 羈押處所。 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五、羈押替代、停止羈押與抗告 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法院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以替代羈押。已羈押者,也可以這些方式停止羈押。 方式內容 具保指定保證金額,由被告或第三人出具保證書並繳納保證金。 責付將被告交付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適當之人,由其負責使被告隨傳隨到。 限制住居限制被告居住於一定處所。 「限制辯護人接見」是對防禦權的限制,不是羈押替代方式。「命繳納罰金」也不是。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具保聲請不得駁回: 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預防性羈押規定羈押者,不在此限。 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判斷時注意: 第2款、第3款不問所犯罪名輕重。例如癌末犯強盜罪,符合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法院即不得駁回。 第1款的輕罪門檻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普通傷害、竊盜的最重本刑都超過3年,假釋中更犯罪也被但書排除。 產後3月已超過「2月未滿」。 「回家探望臨終至親」不是法定不得駁回事由,法院得駁回。 救濟:當事人對法院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裁定不服,得提起抗告。不是上訴(上訴是對判決),也不是聲明疑義或聲明異議。 六、相關偵查程序補充 鑑定留置:為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法院得預定7日以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 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撤回起訴: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效力。 常考陷阱 「實施後即時發覺者是準現行犯」:錯。它屬於現行犯本身。被追呼、持兇器、身上露有犯罪痕跡,才是準現行犯。 「任何人都可逮捕通緝犯」「現行犯可送交法官」:錯。任何人可逮捕的是現行犯。送交對象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輕罪現行犯,警察可不經許可逕行釋放」:錯。須經檢察官許可,才能不予解送。 「48小時內聲押」「司法警察官聲請羈押」:錯。應由檢察官自拘提或逮捕時起24小時內聲請。 「傳喚到場的證人轉被告後,可直接聲押或改用拘提」:錯。應先逮捕,才能聲請羈押。 「吸菸、休息時間可扣除」:錯。只有法定事由可扣除。等候辯護人以4小時為限,等候通譯以6小時為限,法院提審期間可扣除。 「法官書面審查即可羈押」「檢察官簽發押票」「未告知理由不違反正當程序」:都錯。羈押須經法官訊問,押票由法官簽名,羈押理由及證據應告知被告與辯護人。 「重罪為唯一羈押原因」「重罪羈押不須考量保全必要」:錯。重罪之外,仍須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或滅證、串證之虞,並有羈押必要。 「反覆竊盜還須有逃亡之虞」:錯。預防性羈押要件獨立,不必再有逃亡之虞。但罪名須屬列舉範圍,侵占遺失物、普通賭博、過失傷害、公然侮辱都不在其內。 「前科、累犯、否認犯罪、案情未明、告訴人要求、可信性」:都不是羈押要件或原因。 「禁止獲知的卷證仍可作為羈押依據」「由法院依職權或利益衡量決定是否採用」:錯。這類卷證一律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依據。 「被告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得閱卷」「辯護人可影印聲押卷證以外的卷宗」:錯。閱卷權屬辯護人,範圍限於聲押卷證。無辯護人時,由法院以適當方式使被告獲知。 「偵查不公開,所以檢察官可限制被告與辯護人接見、通訊」:錯。偵查不公開不是限制理由。 「限制辯護人接見」「命繳納罰金」可替代羈押:錯。替代方式是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具保停止羈押的數字與但書:懷胎5月以上、產後2月未滿;輕罪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但排除累犯、犯罪習慣、假釋中更犯罪;重病不問罪名輕重;探望至親不在其內。 「對羈押裁定提起上訴或聲明異議」:錯。應提抗告。 記憶口訣 「嫌重、有因、必要,法官訊問才押牢」:羈押三要件,加上法官訊問。 「重罪不能單獨押,反覆犯罪看清單」:重罪須另有相當理由;預防性羈押限列舉罪名,不必再有逃亡之虞。 「聲押二十四,辯四譯六保四」:聲押24小時;等辯護人4小時、等通譯6小時、候保或候責付4小時為扣除上限。 「輕三、孕五、產未二,重病保外不得駁」: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的三種情形。 「保、責、限住可替押;不服羈押提抗告;鑑定留置七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