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停止羈押、替代與抗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2
停止羈押、替代與抗告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羈押須通過三層檢查:經法官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羈押原因、有羈押必要性。並要區分一般羈押(第101條)與預防性羈押(第101條之1)。 分清逮捕、拘提、聲請羈押與裁定羈押由誰做、怎麼做。偵查中須在拘提或逮捕後24小時內由檢察官聲請,並熟記法定扣除事由。 理解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防禦權:辯護人閱卷、無辯護人時的卷證獲知、答辯準備時間,以及禁止獲知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依據。 熟記羈押替代處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以及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的三種情形。 不服法院羈押裁定的救濟是抗告。 核心觀念 一、現行犯逮捕、拘提與解送 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是現行犯本身。下列情形「以現行犯論」,稱為準現行犯: 被追呼為犯罪人。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 送交對象: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不是送交法官。 司法警察的解送:司法警察(官)逮捕或接受現行犯,應即解送檢察官,不是送法院。下列情形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以上都須「經檢察官許可」,警察不能自行逕行釋放。逮捕現行犯也不當然構成緊急搜索事由,搜索住居所仍須符合法定要件。 通緝犯:不是任何人都能逮捕。通緝之被告,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拘提或逕行逮捕,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後送交。 拘提原則上應用拘票。拘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時以一聯交被拘提人或其家屬。 二、逮捕前置與24小時聲押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被拘提或逮捕之被告後,認有羈押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敘明羈押理由並備具卷證,聲請該管法院羈押。重點如下: 起算點是拘提或逮捕之時,不是解送到地檢署的時候。 期限是24小時,不是12或48小時。 聲請人只能是檢察官。流程是司法警察逮捕後送交檢察官訊問,再由檢察官聲請。 逮捕前置:被告經傳喚或自行到場(例如原以證人身分到庭,訊問後轉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的被告),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時,應告知被告權利,並予以逮捕、告知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後,才能聲請羈押。此時人已在場,應用的程序是逮捕,而非拘提或搜索。 24小時的法定扣除事由(不計入24小時)包括: 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所生之不得已遲滯。 在途解送時間。 夜間依法不得詢問之時間。 被告身體健康突發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 等候已選任之辯護人到場,不得逾4小時。 等候通譯到場,不得逾6小時。 候保或候責付,不得逾4小時。 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詢問前讓被告吸菸緩和情緒」之類的時間,不是法定扣除事由。 檢察官訊問後未聲請羈押:應即釋放,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不得命繳納罰金,因為罰金是刑罰,須經判決。 三、羈押的要件:一般羈押與預防性羈押 羈押是法官保留事項。須經法官訊問,不能只作書面審查。檢察官只能聲請,不能自行羈押。法院判斷的要件是: 犯罪嫌疑重大。 法定羈押原因。 羈押必要性。 「可信性」、被告有無前科、是否累犯、否認犯罪、案情未釐清、告訴人要求羈押,都不是羈押要件。 類型羈押原因必要性 一般羈押(第101條)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預防性羈押(第101條之1)犯法律列舉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 重罪不得作為唯一羈押原因。「所犯為重罪」本身不能單獨構成羈押原因,仍須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或滅證、串證之虞,且須考量保全追訴、審判、執行的必要性。 預防性羈押的獨立性:預防性羈押不必另外具備逃亡或串證之虞。例如多次竊盜的被告,只要嫌疑重大、有反覆實行之虞並有羈押必要即可。 預防性羈押的列舉罪名(常考者),可依類型記憶: 公共危險:放火罪(如第173條第1項)、準放火罪(第176條)、劫持交通工具罪。 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 生命身體:殺人罪、普通傷害罪(第277條第1項)、重傷罪。 自由:買賣人口罪(第296條之1)、妨害自由、強制罪(第304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財產:竊盜、搶奪、強盜、詐欺(含第339條之3電腦詐欺、加重詐欺)、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等罪。 特別法:槍砲、毒品、人口販運之特定罪名。 不在列舉範圍內:侵占遺失物罪、普通賭博罪(第266條)、過失傷害罪等過失犯、公然侮辱罪。 上述列舉罪名中屬告訴乃論者,若未經告訴、告訴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就不得據以預防性羈押。 四、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防禦權與押票 辯護人閱卷: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閱卷範圍限於檢察官聲請羈押送交法院的卷證,不及於聲押卷證以外的其他偵查卷宗。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的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作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例如不得召開記者會公開偵查證據。 被告本人:被告本人及其配偶、親屬沒有上述閱卷權。被告無辯護人時,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內容。 禁止獲知的卷證:檢察官對於有危害偵查目的或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卷證,得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此時法院沒有裁量空間,也不是「可作依據但不讓被告知道」。 訊問程序: 被告及辯護人得於法官訊問前,請求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並提出必要之證據。 羈押原因所依據的事實、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告知羈押理由。 偵查不公開也不是檢察官限制被告與辯護人接見、通訊的理由。限制接見、通訊須有法定事由,並受法律嚴格限制。 押票:羈押應用押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不得簽發。押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被告個人資料。 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羈押之理由及所依據之事實。 羈押處所。 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五、羈押替代、停止羈押與抗告 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法院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以替代羈押。已羈押者,也可以這些方式停止羈押。 方式內容 具保指定保證金額,由被告或第三人出具保證書並繳納保證金。 責付將被告交付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適當之人,由其負責使被告隨傳隨到。 限制住居限制被告居住於一定處所。 「限制辯護人接見」是對防禦權的限制,不是羈押替代方式。「命繳納罰金」也不是。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具保聲請不得駁回: 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預防性羈押規定羈押者,不在此限。 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判斷時注意: 第2款、第3款不問所犯罪名輕重。例如癌末犯強盜罪,符合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法院即不得駁回。 第1款的輕罪門檻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普通傷害、竊盜的最重本刑都超過3年,假釋中更犯罪也被但書排除。 產後3月已超過「2月未滿」。 「回家探望臨終至親」不是法定不得駁回事由,法院得駁回。 救濟:當事人對法院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裁定不服,得提起抗告。不是上訴(上訴是對判決),也不是聲明疑義或聲明異議。 六、相關偵查程序補充 鑑定留置:為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法院得預定7日以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 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撤回起訴: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效力。 常考陷阱 「實施後即時發覺者是準現行犯」:錯。它屬於現行犯本身。被追呼、持兇器、身上露有犯罪痕跡,才是準現行犯。 「任何人都可逮捕通緝犯」「現行犯可送交法官」:錯。任何人可逮捕的是現行犯。送交對象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輕罪現行犯,警察可不經許可逕行釋放」:錯。須經檢察官許可,才能不予解送。 「48小時內聲押」「司法警察官聲請羈押」:錯。應由檢察官自拘提或逮捕時起24小時內聲請。 「傳喚到場的證人轉被告後,可直接聲押或改用拘提」:錯。應先逮捕,才能聲請羈押。 「吸菸、休息時間可扣除」:錯。只有法定事由可扣除。等候辯護人以4小時為限,等候通譯以6小時為限,法院提審期間可扣除。 「法官書面審查即可羈押」「檢察官簽發押票」「未告知理由不違反正當程序」:都錯。羈押須經法官訊問,押票由法官簽名,羈押理由及證據應告知被告與辯護人。 「重罪為唯一羈押原因」「重罪羈押不須考量保全必要」:錯。重罪之外,仍須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或滅證、串證之虞,並有羈押必要。 「反覆竊盜還須有逃亡之虞」:錯。預防性羈押要件獨立,不必再有逃亡之虞。但罪名須屬列舉範圍,侵占遺失物、普通賭博、過失傷害、公然侮辱都不在其內。 「前科、累犯、否認犯罪、案情未明、告訴人要求、可信性」:都不是羈押要件或原因。 「禁止獲知的卷證仍可作為羈押依據」「由法院依職權或利益衡量決定是否採用」:錯。這類卷證一律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依據。 「被告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得閱卷」「辯護人可影印聲押卷證以外的卷宗」:錯。閱卷權屬辯護人,範圍限於聲押卷證。無辯護人時,由法院以適當方式使被告獲知。 「偵查不公開,所以檢察官可限制被告與辯護人接見、通訊」:錯。偵查不公開不是限制理由。 「限制辯護人接見」「命繳納罰金」可替代羈押:錯。替代方式是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具保停止羈押的數字與但書:懷胎5月以上、產後2月未滿;輕罪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但排除累犯、犯罪習慣、假釋中更犯罪;重病不問罪名輕重;探望至親不在其內。 「對羈押裁定提起上訴或聲明異議」:錯。應提抗告。 記憶口訣 「嫌重、有因、必要,法官訊問才押牢」:羈押三要件,加上法官訊問。 「重罪不能單獨押,反覆犯罪看清單」:重罪須另有相當理由;預防性羈押限列舉罪名,不必再有逃亡之虞。 「聲押二十四,辯四譯六保四」:聲押24小時;等辯護人4小時、等通譯6小時、候保或候責付4小時為扣除上限。 「輕三、孕五、產未二,重病保外不得駁」: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的三種情形。 「保、責、限住可替押;不服羈押提抗告;鑑定留置七日下」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40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下列何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A)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2. 6 被告於下列何種情形,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 (A)假釋中犯傷害罪 (B)緩刑中犯竊盜罪 (C)產後 3 月犯詐欺罪 (D)癌...
  3. 41 被告被羈押後,法院認為不用再羈押在看守所,下列何種方式不得作為替代羈押之執行方式? (A)具保 (B)責付 (C)限制辯護人接見...
  4. 40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若未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則檢察官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具保 (B)限制住居 (C)命繳納罰金 (D...
  5. 42 當事人對於法院所為羈押之裁定有不服時,得為下列何種救濟措施? (A)上訴 (B)抗告 (C)聲明疑義...
  6. 40 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之鑑定留置期間為何? (A)5日以下 (B)6日以下 (C)7日以下...
  7. 42 偵查中檢察官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幾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之? (A) 12 小時 (B) 24 小時 (C) 36 小時 (D)...
  8. 41 下列何項罪名,不得因被告反覆實施,而對其預防性羈押? (A)侵占遺失物罪 (B)恐嚇取財罪 (C)詐欺罪 (D)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