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律保留、法官保留、令狀原則及比例原則的差異,依題目問的是法律依據、決定權限或書面令狀來作答。 熟記羈押由法官決定,屬絕對法官保留;搜索、扣押及通訊監察原則上須經法官審查,但法律設有緊急或事後審查的例外,屬相對法官保留。 區分傳喚、拘提、逕行拘提、逮捕與羈押,掌握各自的要件與核發權限。 熟記告訴期間、撤回告訴時點、鑑定留置期間,以及檢察官撤回起訴的要件與效果。 核心觀念 一、強制處分的四項基本原則 原則判斷重點典型考法 法律保留限制人民基本權須有法律依據,並依法定程序進行。國家機關沒有法律授權,不得限制人身自由。 法官保留特定干預基本權的處分,應由獨立、中立的法官審查決定。檢察官須向法院聲請羈押,不能自行決定羈押。 令狀原則依法以記載法定事項的書面令狀實施強制處分。搜索須持法官簽發的搜索票;羈押須使用押票。 比例原則手段須適合目的、具有必要性,且干預與公益間不得失衡。即使有羈押原因,仍須審查是否確有羈押必要。 法官保留可視為法律保留的進一步強化。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作答時依選項判斷: 選項中有「法官保留原則」:問「為何檢察官須向法院聲請羈押」,選法官保留。 選項中沒有「法官保留原則」,只有法律保留、比例、明確性等:問「非經法院決定不得羈押」是基於何種原則的重要規定,選法律保留原則。此時法律保留是廣義用法,涵蓋「限制人身自由須依法定程序、由法院決定」的要求。 題幹強調「持法官簽發、記載法定事項的書面」:選令狀原則。 二、羈押:絕對法官保留 羈押是拘束被告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不是有罪判決,也不是預先執行刑罰。羈押須由法官訊問被告後,由法院審查決定,並使用押票。偵查中,檢察官只能向法院聲請羈押,無權自行決定;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也沒有這項權限。 羈押須具備犯罪嫌疑重大,並有法定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法定原因例如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犯罪嫌疑輕微,不符合犯罪嫌疑重大的門檻,不得羈押;犯罪嫌疑重大,也不代表當然可以羈押,仍須符合比例原則。 羈押採絕對法官保留,沒有「檢察官先行羈押、事後再由法院追認」的例外。依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憲法第8條所稱「法院」是指有審判權的法官所構成的獨任或合議法院,檢察官不屬之。因此,法律不得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否則牴觸憲法,這正是憲法最高性的典型例子。 三、搜索、扣押與通訊監察:相對法官保留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原則上應用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並須記載法定事項。題幹強調「以法官所簽發且記載法定事項之搜索票為之」,對應的是令狀原則,不是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或比例原則。 搜索並非一律須先取得搜索票。法律另有附帶搜索、緊急搜索及同意搜索等規定,須分別符合各自要件;緊急搜索須事後陳報法院審查。扣押也有依法得不經事前法院裁定的情形。因此,搜索、扣押屬相對法官保留,不能當成絕對法官保留。 依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秘密通訊自由受憲法保障,偵查中的通訊監察(監聽)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才符合憲法意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都不能核發。偵查雖由檢察官主導,不代表監聽也可由檢察官自行核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另有緊急通訊監察制度,須符合法定緊急要件,並於事後陳報法院審查。因此,通訊監察原則上採事前法官審查,但有法定緊急例外,也屬相對法官保留。 處分或行為決定者與辨識重點法官保留類型 羈押由法官訊問後決定,使用押票。絕對法官保留 搜索、扣押原則由法官核發搜索票;有附帶、緊急、同意搜索等例外。相對法官保留 通訊監察原則由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有緊急監察並事後陳報法院。相對法官保留 拘提拘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非法官保留(偵查中檢察官即可為之) 訊問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皆可進行,非強制處分的法官保留事項。非法官保留 刑罰宣告由法院依法審判宣告。須由法院決定 行政罰鍰行政機關依法裁處,不必由法院決定。非法院專屬 四、傳喚、拘提與逮捕 手段性質與要件 傳喚以傳票通知被告到場,本身不具強制力。 拘提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拘提,以強制方式使其到場。 逕行拘提不經傳喚,直接拘提,須具備犯罪嫌疑重大加上法定情形。 逮捕主要用於現行犯、通緝犯等情形,不是傳喚不到的處理手段。 搜索以發現被告、證物或應扣押之物為目的,不是使傳喚不到的被告到場的手段。 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無一定之住、居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僅有犯罪嫌疑重大,尚不足以逕行拘提,必須再具備上述法定情形之一。偵查中的拘票由檢察官簽名,不是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拘提也沒有一概禁止夜間執行的規定,不可把搜索的夜間限制套用到拘提。 五、告訴期間與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起算點是知悉犯人,不是犯罪發生之日。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各自計算期間,一人遲誤期間,效力不及於他人。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仍可以提出告訴,只是追訴不以告訴為必要條件,撤回告訴也不影響國家追訴。 六、鑑定留置與撤回起訴 為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的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稱為鑑定留置,應使用鑑定留置票。鑑定留置與羈押目的不同,期間也不同,不可混淆。 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的情形,得撤回起訴;撤回須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不是可以毫無理由任意撤回。 撤回起訴後,法院與該案的訴訟關係即告消滅,法院毋庸為任何判決,不是諭知不受理或免訴判決,也不是不待陳述逕行判決。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效力,除符合再行起訴的法定事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注意區分:撤回起訴是檢察官撤回公訴,法院毋庸判決;撤回告訴是告訴人撤回告訴,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七、憲法最高性的延伸判斷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下列規定與憲法相符,屬正確敘述: 提審法: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逮捕、拘禁的原因、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軍事審判法: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 法官法: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 相對地,「刑事訴訟法得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違反憲法第8條及釋字第392號解釋,屬錯誤敘述。 常考陷阱 「法官訊問被告後,由檢察官決定是否羈押」:錯在決定者,羈押由法官決定。 「檢察官有自行決定羈押被告之權限」:錯,檢察官只能聲請,羈押採絕對法官保留。 「刑事訴訟法得賦予檢察官羈押權」:錯,法律不得牴觸憲法,羈押權屬法院。 羈押由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總長、司法警察官決定:皆錯,答案只能是法官或法院。 「下列何者採絕對法官保留」:選羈押;搜索、扣押、通訊監察有緊急例外,屬相對法官保留;訊問、拘提偵查中檢察官即可為之。 「須由法院作成的決定」:羈押、監聽核發、刑罰宣告都須由法院;行政罰鍰由行政機關裁處,不屬之。 搜索票題目選比例原則或無罪推定:題幹強調「書面、法官簽發、法定記載事項」,答案是令狀原則。 「偵查中監聽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錯,依釋字第631號解釋應由法官核發。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得逕行拘提」:漏掉法定情形,須再加上如無一定住居所等事由。 「偵查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拘票」:錯,偵查中拘票由檢察官簽名。 「拘提不得在夜間執行」:錯,拘提沒有一概禁止夜間執行的規定。 傳喚不到場選逮捕或搜索:使傳喚不到的被告到場,應選拘提。 「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仍可撤回告訴」:錯,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一人遲誤告訴期間,效力及於他人」:錯,效力不及於他人。 「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告訴」:錯,非告訴乃論之罪仍可告訴,只是追訴不以告訴為必要。 「撤回起訴應諭知不受理或免訴判決」:錯,法院毋庸為任何判決。 鑑定留置期間寫成五日、六日或八日:正確是預定七日以下。 記憶口訣 「羈押法官決,檢察只能請;搜索看令狀,監聽法官准;拘票分階段,偵查檢察簽。」 「告訴知人六個月,撤告一審辯論前;鑑定留置七日內,撤回起訴不判決。」 「絕對只有押,搜扣監聽可緊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