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附帶搜索、逕行搜索、同意搜索的不同依據與要件;沒有搜索票,仍可能依法搜索。 合法逮捕或執行拘提、羈押時,得搜索被拘捕人的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等法定範圍,隨身背包也包括在內。 逕行搜索住宅須符合法定事由,且多須「有事實足認確實在內」;單純「追查共同被告」不是法定事由。 區分夜間「開始搜索」與日間開始後「繼續搜索」,並熟記夜間搜索的例外處所,尤其要分清假釋與緩刑。 合法實施搜索、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同時扣押,並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核心觀念 一、附帶搜索:合法拘捕時,得搜索法定範圍 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仍得逕行搜索下列範圍: 被拘捕人的身體。 被拘捕人的隨身攜帶之物件。 被拘捕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被拘捕人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例如,警方依法逮捕通緝犯後,其身上背負的背包屬於隨身攜帶之物件,得立即搜索。不必先維持現場報請檢察官許可,也不必先向法官聲請搜索票;搜索後也沒有「向法官聲請補發搜索票」的程序。 附帶搜索必須以合法拘捕為前提,並受上述範圍限制;不能因為逮捕一人,就當然搜索整棟住宅或所有與其有關的場所。 二、逕行搜索住宅:必須符合具體法定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雖無搜索票,仍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 前兩款都要注意「有事實足認確實在內」,不能只憑猜測。第三款則同時要求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以及情形急迫。 單純「為追查共同被告」,並不是法定事由。即使有事實足認共同被告在屋內,也不能僅以「追查」為由逕行搜索;必須是為了逮捕、執行拘提或羈押等法定目的,才可能落入第一款。 逕行搜索屬於事後審查的制度:執行後應於三日內陳報或報告法院(司法警察等並應報告檢察官),由法院審查是否應予撤銷,而不是事後「補發搜索票」。 三、同意搜索:自願、出示證件、記明筆錄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仍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自願性同意:同意須出於受搜索人的真意,不能僅以受搜索人沒有反抗,就推定其自願同意。 出示證件:讓受搜索人確認執行人員身分。 記明筆錄:將同意搜索的意旨記載下來,以便事後審查。 同意搜索的正當性來自受搜索人的自願同意,不以存在緊急狀況為必要。「情形急迫」是逕行搜索的要件,不要和同意搜索混為一談。 四、夜間搜索:先看開始時間,再看例外處所 依刑事訴訟法第146條,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於夜間搜索或扣押者,應將事由記明於筆錄。 所謂「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以當天實際日出、日沒時間為界,並非固定以某個鐘點起算。持有搜索票,也不表示當然可以在夜間開始搜索。 此外,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以當日日沒時間為下午5點30分為例: 情形可否理由 下午4點開始搜索可以仍在日間 下午4點開始,執行到日沒後可以,5點30分無庸停止日間已開始者,得繼續至夜間 下午6點才開始搜索有人住居的住宅原則不可以已屬日沒後的夜間,須有承諾、急迫情形或例外處所 依第147條,下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常用為賭博、妨害風化等行為之處所。 其中,飲食店等處所必須仍在公開時間內;打烊後就不屬於例外。另須區分假釋與緩刑:法條只列假釋人,受緩刑宣告人的住所不在例外之列,仍受夜間搜索的限制。 第147條處理的只是夜間執行的時間限制;搜索本身仍須有搜索票,或符合附帶、逕行、同意搜索等無票搜索的法律依據。 五、另案扣押:合法執行中發現,可同時扣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52條,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偵查中由警察扣押者,送交檢察官。 例如,警方持記載應扣押手槍的搜索票到被告住家搜索,未找到手槍,卻在合法搜索過程中發現海洛因,得將海洛因作為另案應扣押之物扣押。此時不必取得被告同意,也不必先聲請法官另核發或補發搜索票,搜索票未記載該物也不影響。 另案扣押的重點在於物品具有另案應扣押的性質,不以受搜索人所有為必要。但須是在原本合法搜索、扣押的範圍內發現,本條不能作為任意擴張搜索範圍的藉口。 概念適用情境判斷關鍵 附帶搜索合法逮捕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限身體、隨身物件、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逕行搜索為拘捕、追躡現行犯、逮捕脫逃人,或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須具備各款具體要件;事後三日內陳報 同意搜索受搜索人自願同意自願、出示證件、記明筆錄;不需緊急狀況 夜間搜索日出前、日沒後入內搜索有人住居或看守之處所原則禁止;日間開始得繼續;第147條例外處所 另案扣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物品須為另案應扣押之物,得同時扣押並送交法院或檢察官 常考陷阱 「逮捕後須維持現場,報請檢察官許可才能搜索背包」:錯。隨身背包屬隨身攜帶之物件,合法拘捕時得立即附帶搜索。 「先搜索,結束後再向法官聲請補發搜索票」:錯。無票搜索沒有補發搜索票的制度;逕行搜索是事後陳報法院審查。 「應先向法官聲請搜索票才能搜索背包」:錯。附帶搜索本身就是無票搜索的合法依據。 「為追查共同被告,有事實足認其在內,即可逕行搜索住宅」:錯。「追查」不是法定事由;執行拘提、逮捕脫逃人、追躡現行犯才是。 「同意搜索必須存在緊急狀況」:錯。同意搜索的要件是自願同意、出示證件、記明筆錄。 「有搜索票就可在日沒後開始搜索」:錯。日沒後即為夜間,有人住居的住宅原則上不得入內搜索。 「日間開始的搜索,到日沒時間就必須停止」:錯。日間已開始者,得繼續至夜間。 「受緩刑宣告人的住所,夜間亦得搜索」:錯。例外處所只有假釋人,不包括緩刑人。 「飲食店任何時間都可以夜間搜索」:錯。須仍在公開時間內。 「搜索票未記載的物品,一律不得扣押」或「已超出原准許範圍,不得扣押」:錯。合法執行中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同時扣押。 「查找槍枝時發現毒品,屬附帶搜索扣押之物」:錯。這是另案扣押,不是附帶搜索。 「非受搜索人所有之物,不得扣押」或「須經被告同意才能扣押」:錯。另案扣押不以受搜索人所有或同意為要件。 記憶口訣 附搜「身、物、車、及」:身體、隨身物件、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逕搜「拘、追、逃、急」:為拘捕、追躡現行犯、逮捕脫逃人、有人在內犯罪且急迫;「追查」不在其中。 同搜「自、證、錄」:自願同意、出示證件、記明筆錄,不需急迫。 夜搜「日始可續,假、公、賭風」:日間開始得繼續至夜間;假釋人處所、公開時間內的夜間公眾出入處所、常用賭博或妨害風化處所為例外。假釋可、緩刑不行。 另案「順手扣、送檢院」:合法搜索中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同時扣押,送交法院或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