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交互詰問與異議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3
交互詰問與異議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無罪推定的條文出處與意涵、檢察官舉證責任,以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 區分證據能力、合法調查、證明力,理解嚴格證明與自由心證的界線。 認識傳聞法則,以及「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的傳聞例外。 辨別誰可以直接詰問、聲明異議、享有在場權,以及誰負具結義務。 核心觀念 一、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條並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考試若問這段文字出自何種法律,應選刑事訴訟法,不是刑法、民法或憲法增修條文;若問這項原則的名稱,應選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是程序上的基本保障,意思是法院判決確定前,不能認為被告有罪,並非確認嫌疑人事實上絕對沒有犯罪,也不是警察逮捕現行犯時的預設立場。即使被逮捕、遭起訴,甚至已受尚未確定的有罪判決,仍受「有罪確定前」的保障。 依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的方法。不能因為被告無法證明自己清白,就認定其有罪;證據仍不足以證明犯罪時,應作有利於被告的判斷。 概念判斷重點 無罪推定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無罪(題示條文的名稱)。 罪疑唯輕證據調查後,對犯罪事實仍有合理懷疑,應作有利被告的認定。 嚴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須以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的證據證明。 自由心證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二、證據能力、合法調查與證明力 證據能力是證據依法能否進入裁判的資格;合法調查是法院是否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證明力則是證據能使法院相信待證事實到什麼程度。三者不可混為一談。 依第155條,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即使內容看似可信,或「可以發現真實」,也不能跳過法定門檻。自由心證只允許法院依法評價證據的證明力,並不容許任意採用不合格的證據。 通常審判程序的證據調查,原則上應遵守直接審理、言詞審理及公開審理等要求。可作為證據的筆錄、文書,應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證物則應提示被告令其辨認。不能只因卷內已有資料,就視為完成調查。 依第157條,公眾週知的事實,無庸舉證。這是一般人普遍知悉的事實,不能把法官個人的私人知識直接當作公眾週知。 三、自白不能單獨定罪 依第156條,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認罪,不表示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及法院的調查義務就全部消失。 自白本身也須出於任意性(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取得),並與事實相符,始得作為證據。應分別檢查「自白能否採用」與「是否另有補強證據」兩個層次。 四、傳聞法則與向檢察官陳述的例外 依第159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因此,「屬於審判外陳述」只是判斷起點,還要檢查有無傳聞例外,不能直接下結論說一律不得作為證據。 依第159條之1第2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的陳述,除顯有不可信的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證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的陳述,即適用此規定。 此規定的條件只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並不要求另行證明「可信度極高,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也不能只因陳述被記載成筆錄,就把它當作「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來處理,偵查筆錄仍屬應依傳聞規定審查的審判外陳述。 符合傳聞例外,不等於當然可以定罪。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仍欠缺證據能力;進入審判後,也仍須依法調查,並保障被告對證人的詰問權。 五、交互詰問與聲明異議 依第166條,證人、鑑定人經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因此檢察官、自訴人、被告的代理人及辯護人,都可以直接詰問。 輔佐人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也可以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在直接詰問的主體之列。判斷時必須分清「代理人、辯護人」與「輔佐人」,名稱相近,程序權限並不相同。 詰問順序原則上為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主詰問原則上不得為誘導詰問,但法律設有例外;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因此不能認為「所有誘導詰問一律違法」。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對證人、鑑定人的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由審判長即時處分。檢察官主詰問時為不當誘導,被告應採取的救濟手段就是聲明異議。 程序手段使用時機 聲明異議審判中對詰問或回答違背法令、不當,當場提出。 再議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即時抗告法律明定得即時抗告的裁定。 再審針對已確定判决的事實錯誤所設的非常救濟。 六、具結義務與訊問時的在場權 身分或權利基本規則 證人原則上應命具結,但法律另有不得令具結的情形。 鑑定人依法負具結義務。 通譯準用鑑定人的規定,亦須具結。 輔佐人是協助被告或自訴人的人,不負具結義務。 訊問時在場權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於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得在場。 依第158條之3,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關鍵是「依法應具結」,依法不得令具結者未具結,不能據此判成無證據能力。 被告、自訴人屬當事人,辯護人也有法定在場權;告發人只是向偵查機關報告犯罪的第三人,並非當事人,不因提出告發就取得此項在場權。 常考陷阱 「無罪推定就是確認嫌疑人無罪」、「是警察逮捕現行犯的預設立場」:錯在把程序保障誤作事實認定;正解是「法院判決確定前不能認為有罪」。 「無罪推定規定出自刑法或憲法增修條文」:題示文字明定於刑事訴訟法。 把無罪推定誤選為罪疑唯輕、嚴格證明或自由心證:題目關鍵字「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只對應無罪推定原則。 「被告自白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錯,自白仍須其他必要證據補強。 「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若可發現真實,仍得作為判斷依據」:錯,發現真實不能取代證據能力及合法調查要求。 「自由心證就是法官自由決定、不受限制」:仍受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拘束。 「偵查中向檢察官的陳述屬審判外陳述,一律不得作為證據」:錯,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 「須可信度極高且為證明犯罪所必要」、「作成筆錄即屬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都不是向檢察官陳述的判斷標準。 「輔佐人可以直接詰問」、「輔佐人應具結」:兩者皆錯;可直接詰問的是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應具結的是證人、鑑定人、通譯。 「不當誘導應聲請再議、即時抗告或提起再審」:詰問當下的救濟是聲明異議。 「告發人有訊問在場權」:告發人不是當事人,沒有在場權。 記憶口訣 「確定前無罪,刑訴第一五四;舉證檢察官。」記住無罪推定的出處、意涵與舉證責任歸屬。 「能力先過關,調查要合法,心證守經論。」依序檢查證據資格、調查程序及證明力判斷。 「詰問找當代辯,具結找證鑑通;輔佐兩頭空。」直接詰問是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具結是證人、鑑定人、通譯;輔佐人兩者都沒有。 「自白須補強,不當問異議;檢察官前述,顯不可信除。」串聯自白限制、詰問救濟與偵查陳述例外。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44刑事訴訟審判中,下列何者不得直接詰問證人? (A)自訴人 (B)檢察官 (C)被告的代理人 (D)被告的輔佐人
  2. 45 審判中檢察官對證人行主詰問時,為不當之誘導詰問,被告依法得如何聲請救濟? (A)聲請再議 (B)即時抗告 (C)提起再審 (D)聲...
  3. 42 在刑事訴訟通常程序中,法院對於證據之合法調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文書可為證據者,須經宣讀或告以要旨...
  4. 39 下列何人於審判中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無在場權? (A)被告 (B)自訴人 (C)辯護人 (D)告發人
  5. 39 關於刑事證據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B)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
  6. 50 下列關於刑事證據法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B)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仍得作為判斷...
  7. 43下列何者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無具結義務? (A)證人 (B)輔佐人 (C)鑑定人 (D)通譯
  8. 4 關於「無罪推定」之意涵,何者正確? (A)確認嫌疑人為無罪 (B)警察逮捕現行犯的預設立場 (C)可用自白作為唯一證據 (D)法院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