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勞保的兩種性質:依制度目的屬社會保險,依保險對象屬職業團體保險;保險人為勞工保險局,監督業務及審議爭議的是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掌握強制投保的年齡(15歲以上、65歲以下)、部分事業的5人以上門檻及各款身分,並區別自願投保與繼續加保。 保險效力的開始或停止採申報原則,不是依勞動契約或實際到離職。 熟記多重投保的計算方式、免繳保費的範圍、給付請求權時效5年,以及詐領處2倍罰鍰。 核心觀念 一、制度性質、保險人與監理 勞工保險從制度目的來看屬於社會保險,由國家依法強制實施,透過共同分擔風險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生活,不是商業保險,也不只是醫療保險或失業保險。從保險對象來看,勞保以具有一定職業或工作身分者為保障對象,屬於職業團體保險,不是全民性保險,也不是任意性保險。兩種分類角度不同,可以同時成立。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勞工保險的保險人為勞工保險局,負責實際辦理保險業務。保險人不是主管機關(勞工委員會為舊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現為勞動部),也不是縣市勞工局或全民健康保險局。 為監督勞保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而設的機關,法定名稱為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不要誤寫成「審議委員會」、「爭議委員會」或「訴願審議委員會」。監理機關負責監督,與辦理業務的保險人性質不同。 角色機關 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勞工保險局 監督業務、審議爭議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主管機關中央為勞動部(舊稱勞工委員會) 二、強制投保對象(第6條)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類型要件重點 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員工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公司、行號員工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員工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上述事業之員工 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員工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者,例如公立學校僱用的警衛、保全人員 漁業勞動者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職業訓練受訓者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職業工會會員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漁會會員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乙類會員不屬之) 「5人以上」只適用於前三類事業,不是所有身分的共同門檻。前三類事業的勞工參加勞保後,投保單位僱用人數減至4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保。因此公司由10人裁減為3人,留下的員工仍屬強制投保。 三、自願投保(第8條) 下列人員得準用勞保條例規定參加勞保,屬自願投保對象: 受僱於第6條所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前述三類事業之員工。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上述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重點: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雖然也親自工作,但屬於自願投保,不是強制投保對象。 四、繼續加保(第9條) 繼續加保是指原已是被保險人,遇到特定情形時得繼續參加勞保: 應徵召服兵役者。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者。 在職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職業災害留職停薪「已超過2年」、普通傷病「已超過1年」,都不符合繼續加保要件。 五、保險效力:申報原則 勞保效力的開始或停止採申報原則: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保險效力自應通知之當日起算。投保單位未於當日通知者,除受處罰外,保險效力的開始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因此效力不是隨勞動契約成立或終止而同步發生,不是依實際到離職日認定,也不需等保險人許可才生效。 六、同時受僱於兩個以上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兩個以上投保單位,發生普通事故時,其保險給付的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但不得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作答時,「兩單位合併計算」與「按發生普通事故之投保單位計算」兩種寫法,都曾被認定為正確答案;可確定錯誤的是「擇較高者計算」與「由被保險人自由選擇」。 七、免繳保費(第18條) 被保險人在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期間,如果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保險費。免繳期間的保險年資,應予承認。 免繳的只有被保險人自己負擔的部分,不是雇主與勞工都免繳。 八、請求權時效與詐領罰則 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返還所領給付外,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事責任者,另依法處理。 常考陷阱 保險人寫成勞工委員會、縣市勞工局或健保局:錯。保險人是勞工保險局。 監理機關寫成「審議委員會」、「爭議委員會」:錯。正確名稱是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依保險對象分類選「全民性保險」或「任意性保險」:錯。依保險對象屬職業團體保險;依制度性質屬社會保險,不是商業保險。 年齡寫成55歲、60歲上限或20歲起算:錯。強制投保為15歲以上、65歲以下。 人數門檻寫成3人、8人、10人:錯。工廠、公司行號等事業為5人以上。 公司裁員到5人以下,員工即非強制投保:錯。已加保者仍應繼續參加。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屬強制投保:錯。屬自願投保。 漁會乙類會員應參加勞保:錯。只有甲類會員屬強制投保;職業工會會員、受僱漁業勞動者、職訓受訓者則屬強制投保。 職災留職停薪超過2年仍得繼續加保:錯。職災以未超過2年、普通傷病以未超過1年為限。若年齡選項寫成其他數字,仍以期間超過法定上限者為最明確的錯誤選項。 保險效力依勞動契約、實際到離職或許可決定:錯。採申報原則。 多重投保「擇高計算」或「自由選擇」:錯。 免繳保費時雇主與勞工皆免繳:錯。只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年資照算。 請求權時效寫成1年、2年、3年:錯。為5年。 詐領罰鍰寫成1倍、3倍、5倍:錯。為2倍。 記憶口訣 「十五到六五,五人看三類;工會免門檻,漁會只認甲。」記強制投保年齡、5人門檻只適用前三類事業,以及漁會限甲類會員。 「雇主自願,縮編照保。」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屬自願投保;縮編到4人以下仍應繼續參加。 「兵役出國,病一災二,六五在職,羈押未定。」記繼續加保的五種情形。 「生效看申報,免費免自己;請求五年,詐領兩倍。」記申報原則、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時效5年、罰鍰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