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勞保的制度性質屬社會保險;若從保險對象分類,則為職業團體保險。 分清楚強制投保、自願投保與繼續加保,尤其注意15歲至65歲、五人門檻、漁會甲類會員及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 保險效力的開始與停止採申報原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免繳保費只免被保險人負擔部分,年資照算;多重投保的普通事故給付須區分修法前後的計算方式。 保險人為勞工保險局;詐領給付處二倍罰鍰;舊制監督與爭議審議組織為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核心觀念 一、制度性質、保險人與監理 勞工保險以分擔勞工生活風險、保障勞工生活為目的,由國家以法律強制實施,制度性質屬社會保險,不是商業保險,也不是單純的醫療保險或失業保險。 若題目限定「從保險對象來看」,因勞保以勞工的職業身分(受僱於投保單位、參加職業工會、漁會等)作為納保基礎,應選職業團體保險;它不是以全體國民為對象的全民性保險,也不是可自由決定是否加入的任意性保險。兩種分類角度不同,並不矛盾。 題目問法答案 勞保的性質為何社會保險 從「保險對象」來看,勞保的性質為何職業團體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勞保的保險人為勞工保險局。主管機關與保險人不是同一概念:勞動部(前身為勞工委員會)是主管機關,不是保險人;縣市勞工局、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機關也不是勞保的保險人。 舊制為監督勞保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設有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由政府、勞方、資方代表及專家組成。題目問此一組織時,應選「監理委員會」,不要被「審議委員會」「爭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等相似名稱混淆。組織改制後,相關監理及爭議審議業務已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閱讀舊題應注意法規時點。 二、強制投保:年齡、身分與人數須一起看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這是一般規則,法律另有例外及繼續加保規定。 強制投保類型判斷重點 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員工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公司、行號員工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員工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此類事業之員工。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員工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者,例如公立學校僱用的警衛保全人員。 職業訓練受訓者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漁業勞動者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職業工會會員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漁會會員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乙類會員不屬之。 五人門檻不是所有納保身分的共同要件,只適用於上表前三類事業單位。政府機關及學校員工、受訓者、漁業勞動者、職業工會及漁會甲類會員,應依各自規定判斷。 原已依規定強制投保的單位,即使日後僱用人數減至四人以下,仍應繼續參加勞保。因此,公司原有十名員工,裁減後剩三名,該三名員工仍屬強制投保對象,不能因人數不足五人就退保。 三、自願投保與繼續加保 依第8條,下列人員得準用勞保規定自願參加: 受僱於第6條各業以外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之員工。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是自願投保對象,不是強制投保對象;但一經參加,即不得中途退保,仍須遵守法定投保規則。 第9條的「繼續加保」,是已參加勞保者發生特定情形時,仍得繼續參加勞保,與首次加保不同。法定情形如下: 應徵召服兵役者。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在職勞工,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傷病留職停薪的期限最容易出錯:條文要件是「未超過」,因此「職業災害已超過二年」就不屬得繼續加保的情形。另外,舊法曾以60歲作為在職勞工繼續工作得繼續加保的年齡界線,舊題選項出現「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時,仍屬得繼續加保的情形,不要因此誤選;現行規定記65歲。 四、保險效力採申報原則 依第11條,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保險效力的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投保單位若未於到職、入會、到訓當日通知保險人,除依法處罰外,保險效力自通知之翌日起算,不會追溯到實際到職日。 因此,勞保效力的開始與停止採申報原則,而不是勞動契約同步原則、許可原則或實際到離職原則。判斷時要區分「雇主何時有申報義務」與「保險效力何時發生」。 五、多重投保與普通事故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發生普通事故時,給付計算須注意修法: 版本計算方式 修法前按發生普通事故之投保單位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現行規定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但不得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考題若同時以兩種方式為正確答案,即反映新舊法差異。兩種方式以外的說法都不正確:不能由被保險人自由選擇任一投保單位,也不是一律擇較高的投保薪資計算;合併計算也不是無條件、無上限相加。 六、免繳保費、請求權時效及詐領處罰 依第18條,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期間內,因傷病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且於該期間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者,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保險費;免繳保險費期間的保險年資,應予承認。 免繳範圍僅及於被保險人本人負擔部分,雇主負擔部分並未免除;也不是所有請假、傷病或無薪期間都自動免繳,須符合「請領給付」加上「無薪或喪失收入」的要件。 依第30條,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起算點記「得請領之日」;時效是五年,不是一年、二年或三年。 依第70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罰鍰、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是不同的法律效果,可以併存。 常考陷阱 「勞保是商業保險/全民性保險/任意性保險」:制度性質是社會保險;從對象看是職業團體保險。 「勞保的保險人是勞動部(勞委會)或縣市勞工局」:那是主管機關或地方機關,保險人是勞工保險局。 「監督勞保業務及審議爭議的是勞工保險審議委員會」:舊制應為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強制投保年齡為15~60歲或20~65歲」:現行為15歲以上、65歲以下。 「強制投保門檻為三人、八人或十人以上」:產業勞工等類型的門檻是五人以上。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屬強制投保對象」:屬自願投保對象。 「公司裁員後不足五人就不必加保」:原已強制投保者,減至四人以下仍應繼續參加。 「漁會乙類會員屬應參加勞保之對象」:強制投保的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會甲類會員。 「職災留職停薪已超過二年仍得繼續加保」:要件是未超過二年,超過即不符合。 「勞保效力依實際到職或勞動契約成立而發生」:採申報原則;逾期申報自通知翌日起生效。 「多重投保擇高計算或由被保險人自由選擇」:舊制按發生事故之單位計算,現行得合併計算(有上限及加保滿三十日限制)。 「免繳保費時雇主與勞工皆免繳」:只免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且年資照算。 「給付請求權時效為二年或三年」:自得請領之日起五年。 「詐領給付處一倍或三倍罰鍰」:按領取之給付處二倍罰鍰。 記憶口訣 「十五到六五、五人才強保;減員仍照保,老闆自願保。」記強制投保年齡、人數門檻、減員效果及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屬自願投保。 「兵役出國、普傷一年職災兩年、逾六五、羈押未定。」記第9條繼續加保的五種情形。 「效力看申報;本人免費年資照算;請領五年、詐領罰二。」記申報原則、免繳保費、請求權時效與詐領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