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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與失能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0
勞保年金與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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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勞保普通事故與職業災害的給付種類:普通事故沒有醫療給付;失業給付屬就業保險;「意外」不是法定給付名稱;「殘廢」是舊稱,現行稱「失能」。 熟記普通傷病補助費的要件(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以及第4日起發給、半薪、每半個月一次、6個月為限、年資滿1年再加6個月。 掌握失能年金:終身無工作能力、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最低4,000元,有國保年資者分別核計、合併發給。 掌握老年年金:年資合計滿15年、請領年齡分階段提高至65歲、可提前請領減額年金、領取後不得再參加勞保。 年金競合一律擇一請領;年金金額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調整。 核心觀念 一、保險給付種類:先分制度,再看名稱 制度給付種類判斷重點 勞保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沒有醫療給付,也沒有失業給付。 勞保條例所定職業災害保險(舊制)傷病、醫療、失能、死亡沒有「意外」,也沒有「殘廢」這個現行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現制)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失蹤民國111年5月1日起,職災保險改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範。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等失業給付不屬於勞保給付種類。 記住兩組對照:醫療只出現在職災、不在普通事故;生育、老年只出現在普通事故、不在職災。傷病、失能、死亡則兩者都有。 勞保中採年金方式的給付只有三種:失能年金、老年年金、遺屬年金。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喪葬津貼都不是年金。 二、普通傷病給付:仍在治療,第4日起發給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50%)發給。 給付頻率:每半個月給付一次。 一般期間:以6個月為限。 延長: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合計最長1年)。 「正在治療中」是傷病給付要件;治療已經停止,就不符合傷病給付。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療效,則是失能給付的判斷,兩者不可混用。 三、職災傷病給付:舊制七成、現制先全額後七成 項目勞保條例(舊制)職災保險(現制) 名稱職業傷害補償費、職業病補償費傷病給付 起算不能工作第4日起不能工作第4日起 標準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半數,以1年為限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第3個月起按70%,最長2年 題目使用「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的名稱詢問比例時,答案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 四、失能給付:一次給付與年金 失能給付的前提是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一般失能依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發給一次金;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 計算:平均月投保薪資 × 保險年資 × 1.55%。 最低保障:計算後不足新臺幣4,000元者,按4,000元發給。(老年年金、遺屬年金的最低保障則是3,000元,不要混淆。) 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者,有符合條件的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國保年資: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得依各該保險規定分別核計相關年金給付,由勞保局合併發給。所以「有國保年資就無法合併發給」是錯的。 身心障礙者: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的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也可以請領失能給付,包括失能年金;失能一次給付、失能年金都是正確的給付名稱。選項寫「殘廢一次給付」「殘廢年金給付」,用的是已廢止的舊稱,判為錯誤。 五、老年給付:年齡、年資、退保 老年年金的基本要件是達法定請領年齡、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 請領年齡:原為60歲。年金制度施行後第10年起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65歲為上限,民國115年起為65歲。題目問勞保條例第58條所定請領年齡時,以65歲作答。「逐年提高至65歲」錯在「逐年」,正確是每2年提高1歲。 減額年金:未達請領年齡也可以提前請領,每提前1年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20%)。 展延年金: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增給4%,最多延後5年(增20%)。 不得再加保: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所以「日後再任職得再行加入勞保」是錯的。 六、死亡給付:喪葬津貼與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符合條件的遺屬可以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另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津貼。遺屬須符合法定身分與順位。 家屬死亡(家屬喪葬津貼):由被保險人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死亡家屬喪葬津貼 父母、配偶3個月 年滿12歲之子女2個半月 未滿12歲之子女1個半月 七、年金競合與金額調整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時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金、遺屬年金中兩種以上的請領條件,應擇一請領。 遺屬具有受領2個以上遺屬年金的資格時,同樣應擇一請領。 擇一由請領人自己選擇,不是依事故發生先後,所以不是「領最前者」或「領最後者」,也不能合併請領。 調整: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不是主管機關依財務隨時調整,不是依個人生活狀況調整,也不是核定後就不再調整。 常考陷阱 「生育給付採年金」:錯。年金只有失能、老年、遺屬三種。 「失業是勞保給付」:錯。失業給付屬就業保險。 「醫療屬普通事故保險」:錯。醫療給付只在職災保險。 「意外」「殘廢給付」屬職災保險給付:錯。「意外」不是給付名稱;「殘廢」已改稱「失能」。 「治療已經停止」仍可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錯。要件是正在治療中。 普通傷病給付「一般以3個月為限」:錯。一般以6個月為限,年資滿1年者再加6個月。 普通傷病補助費自第2日、第3日或第5日起發給:錯。一律自第4日起。 職業傷害補償費按50%或60%發給:錯。舊制是70%,50%是普通傷病。 「有國保年資無法合併發給」:錯。分別核計,合併發給。 失能年金所得替代率、最低保障:1.55%與4,000元都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老年年金請領年齡逐年提高」:錯。每2年提高1歲。 「領老年給付後再任職,得再加入勞保」:錯。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 年金競合「合併請領」或「領最前、最後發生者」:錯。一律擇一請領。 年金「依財務隨時調整」「依生活狀況調整」「核定後不調整」:錯。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調整。 父母、配偶死亡的喪葬津貼寫成6個月以上:錯。是3個月。 記憶口訣 年金三兄弟:失能、老年、遺屬;生育不年金。 普通事故「生傷失老死」,職災「傷醫失死」;普通無醫療,職災無生老。 普傷第四日起,半薪半月領;六月為原則,滿一年再加六。職傷補償七成。 失能一點五五、最低四千;國保分別算、合併發。 老年十五年、六十五歲、兩年加一歲;領了老年不再保。 年金競合只擇一,物價累計五趴調;父母配偶喪葬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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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保險所提供之各項給付中,何種給付未採「年金」之給付方式? (A)失能給付(B)老年給付(C)生育給付(D)遺屬給付
  2. 48.有關勞工保險「失能年金」之請領要件與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保險人遭遇傷病被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B)給付標準依...
  3. 複選題46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得請領下列何種給付? (A)殘廢...
  4. 4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者,應如何請領? (A)擇一請領 (B)合併請領 (C...
  5. 4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囑年金給付之條件者,應如何請領?(A)擇一請領(B)合併請領(C)請領...
  6. 43 勞工保險「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依據為何? (A)主管機關得依保險財務隨時調整(B)應依相對人的生活狀況調整 (C)依據消費者物...
  7.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應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多少百分比計算發給? (A)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 (B)按...
  8.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應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