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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投保金額與補充費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3
健保投保金額與補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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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全民健保的強制納保原則、保險效力起算時點、合憲性界線,以及欠費者的協助措施。 分清「被保險人」與「眷屬」資格,尤其是成年子女、義務役軍人、受刑人及失蹤者。 熟記投保金額分級表兩大數字:下限與基本工資相同,最高一級為最低一級的五倍以上;眷屬保費最多以三口計。 辨認六類被保險人(以職業身分為主)、補充保險費的六種所得,以及低收入戶的保障。 區別全民健康保險會的審議、協議任務,與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的擬訂程序;記住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核心觀念 一、強制納保、保險效力與合憲性 全民健康保險是強制性社會保險。符合法定資格者即應參加,不能因已有公教人員保險、其他保險或已經退休而自行選擇退出。已參加公保的公務人員、退休勞工,都仍是健保的強制投保對象;外國人符合法定居留或受僱等條件時,也可能成為保險對象,不能一概排除。 保險效力自合於法定投保條件之日起算,保險關係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無須被保險人提出申請,也不待投保單位通知,更不是保險人收到資料後才開始。投保單位雖負有申報義務,但申報只是行政程序,不是效力發生的要件。到職日若同時是取得投保資格之日,固然可能是起算日,但不能把所有人的起算時點都寫成到職日。 司法院釋字第472號肯認強制納保及繳納保費的制度設計合憲;但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因此,「對欠繳保費之人一律拒絕醫療給付」忽略其有無繳費能力,可能牴觸憲法。反之,對全體國民課徵健保費、由直轄市等地方政府分擔部分保費補助(釋字第550號認為不違憲)、依法對不同疾病傷害給予不同給付,都不當然違憲。 二、保險對象與眷屬資格 保險對象包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眷屬不是所有家人,而須具有法定親屬關係及資格。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必須以自己的被保險人身分參加。 親屬類型眷屬資格判斷 配偶須無職業,例如家庭主婦。 直系血親尊親屬須無職業,包括父母、祖父母等。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者;或成年但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成年而單純失業,不等於無謀生能力,不能憑失業就認定具有眷屬資格。成年子女仍在學且無職業者,則可符合眷屬條件,例如22歲仍就學而未工作者。 舊題以「未滿20歲」表示未成年,應配合當時法制理解;民法成年年齡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降為18歲。作答時抓住「未成年且無職業」及「成年後的兩種例外」即可。 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被保險人負擔眷屬保費時,眷屬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算;這是計費上限,不是只能讓三名眷屬參加健保。 三、非屬保險對象 現行法明定失蹤滿六個月者,非屬保險對象。民國100年修法後,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保安處分執行者,已納入第四類被保險人,因此監所受刑人、受保安處分之人都屬強制投保對象,不能因受拘禁而排除。在營服義務役者也屬第四類,有自己的被保險人身分,不得依附家人以眷屬身分投保。 四、被保險人的六類分類 被保險人分類主要以職業為依據,並搭配特定身分及保障需要,不是按地區、收入或國籍分類。 類別主要對象與辨識重點 第一類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其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雇主或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第二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第三類農會、水利會會員或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第四類服義務役之軍人、替代役役男、符合條件之軍校軍費生及軍人遺族,以及矯正機關收容人等。 第五類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第六類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以及不屬前列各類及其眷屬之其他家戶戶長或代表。 最常混淆的是第一類的「自營業主」與第二類的「參加職業工會之自營作業者」;不能看到「自營」二字就判為同一類。公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民營事業受僱者、雇主都屬第一類。 五、投保金額、低收入戶與欠費協助 投保金額是計算一般保險費的基礎,依主管機關訂定的投保金額分級表認定。法律明定:分級表之下限與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基本工資相同;分級表之最高一級應為最低一級的五倍以上。舊法與新法條號不同(題目可能寫第21條或第19條),但答案相同,重點在內容,不要被條號干擾,也不要誤選最低工資、平均工資或投保薪資。 低收入戶具有健保投保資格(第五類),其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就醫時依法應自行負擔的費用,亦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低收入戶雖屬社會救助對象,但並未被排除於健保之外。 被保險人因經濟困難無力繳費時,保險人應協助其向紓困基金申請無息貸款(或補助、分期繳納),重點在協助繳費及保障就醫。暫行停止給付(俗稱鎖卡)只針對有能力繳納而拒不繳納者,且須經查證及輔導;經濟困難者不能以課滯納金、罰鍰或鎖卡作為處理方式。 六、補充保險費 民國100年修法(二代健保)新增補充保險費,不是對所有收入一律收取,而是針對下列法定項目計收: 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的獎金。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兼職薪資)。 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退休公務員領取的月退休金,不在上述項目內,不扣取補充保險費。判斷時先辨認所得性質是否屬六項之一,不能僅因「有收入」就認為必須扣取。 七、健保會與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全民健康保險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健保會的任務:保險費率之審議、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保險政策與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以及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的擬訂,不是健保會的任務;而是由保險人與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共同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不要把「給付範圍的審議」與「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的擬訂」混為一談。 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保險人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其給付以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辨識關鍵在「家庭」,不是急診、門診或住院責任醫師。 常考陷阱 「欠費就一律不給付」:忽略繳費能力及國家救助責任,可能違憲;只有有能力而拒繳者才可能暫停給付。 「經濟困難者應課滯納金、罰鍰或鎖卡」:正解是協助向紓困基金辦理無息貸款。 「到職、申請或通報後才有保險效力」:應以合於法定投保條件之日起算,無須申請或通知。 「成年失業子女可當眷屬」:失業不等於無謀生能力;成年子女須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且無職業。 「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仍得選擇以眷屬身分投保」:錯,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義務役軍人即是例子。 「眷屬最多只能投保三人」:三口是保費計算上限,不是納保人數上限。 「受刑人、受保安處分者、外國人不屬保險對象」:錯;非屬保險對象的典型是失蹤滿六個月者。 「已有公保或已退休就不必加健保」:強制保險,仍須投保。 「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負擔,所以不納入健保」:錯,低收入戶是第五類被保險人,政府補助保費及部分負擔。 「投保金額下限是最低工資或平均工資」:法條文字是基本工資;級距是五倍以上,不是三倍、六倍或十倍。 「參加職業工會之自營作業者屬第一類」:錯,屬第二類;雇主、自營業主才是第一類。 「被保險人依收入、地區或國籍分類」:錯,主要依職業。 「月退休金也要扣補充保費」:不屬六項法定所得。 「健保會擬訂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錯,健保會是審議費率、給付範圍及總額協議分配。 記憶口訣 「資格一到,效力就到;眷屬再多,計費三口。」 「基本打底,五倍封頂」:投保金額分級表下限為基本工資,最高一級為最低一級五倍以上。 「獎、兼、執、股、息、租」:補充保費六項——獎金、兼職薪資、執行業務收入、股利、利息、租金;月退休金不在其中。 「費率範圍來審議,總額協議再分配;支付標準不歸它。」 「預防、轉診、好關係,家庭醫師來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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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之規定,投保金額分級表之下限為何者? (A)基本工資(B)最低工資(C)平均工資(D)投保薪資
  2.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之規定,投保金額分級表之下限為何者: (A)基本工資(B)最低工資(C)平均工資(D)投保薪資
  3. 46.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 條之規定,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與最低一級應維持多少差距?(A)五倍以上 (B)十倍以上 (C)三倍以上 (...
  4. 2.民國100年1月立法院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所得,不包含下列何種所得? (A)利息所得(B)股...
  5. 4 有關低收入戶之健保權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低收入戶具有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格 (B)低收入戶之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C)...
  6. 21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在何種情形下可能牴觸憲法? (A)對全體國民課健保費 (B)對欠繳保費之人,一律拒絕提供醫療給付 (C)由直...
  7. 9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效力自何時開始? (A)自被保險人至投保單位到職日之當日開始 (B)自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資料送至行政院衛生...
  8. 一般企業之受僱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除須繳納本人之保險費外,亦須負擔其眷屬之保險費。其負擔之眷屬人數上限為幾人? (A)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