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家庭暴力」與「家庭暴力罪」:前者是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行為;後者須故意實施家暴行為,並另成立其他法律所定犯罪。 掌握家庭成員範圍: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直系血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以及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等姻親關係,均可能受保護。短暫借住、同團旅遊、單純受僱者則不是。 熟記主管機關與處遇計畫: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 責任通報以知悉「疑似」家暴為起點,應立即通報,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且不以被害人同意為必要。 熟記刑事程序:現行犯「應」逕行逮捕;急迫時「得」逕行拘提;無羈押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得」附條件;法院認有家暴情事,原則不得和解、調解。 核心觀念 一、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罪與相關用詞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因此,判斷家暴不能只看有無毆打或外傷;持續羞辱、貶抑對方,也可能構成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不過,構成家暴的理由是行為屬於「不法侵害」,不是因為言語帶有性別歧視就當然成立。 家庭暴力罪,是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例如家暴行為另符合傷害、恐嚇等犯罪要件,才屬於家庭暴力罪。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未把所有家暴行為統一訂為一個獨立罪名。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的行為。重點在「持續性」及「監視、跟追或掌控行蹤活動」,不以親自尾隨為限。 加害人處遇計畫,是指對加害人實施的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其目的在矯正暴力行為、防止再犯,並非只是治療加害人生理上的疾病。「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也就是衛生福利部。 二、家庭成員的範圍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解題時要先確認雙方的法律關係,不能單憑是否住在同一屋簷下判斷。 類型範圍舉例與判斷重點 婚姻關係配偶或前配偶離婚後仍受保護。前配偶即使離婚後暫時同住,也是以「前配偶」身分受保護。 共同生活關係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同居伴侶不因未婚而被排除,同性同居伴侶也包括在內;寄養於家中的兒童,可因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而納入。 直系血親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例如 A 與 A 的爺爺。 旁系血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姊妹(二親等)、姑姑與姪子女(三親等)。 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例如媳婦、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係,從公婆、岳父母一方來看。 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例如丈夫與妻子的母親(岳母),屬直系姻親,也在保護範圍內。 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例如妯娌、連襟。 不屬於家庭成員的典型例子包括:借住一晚的客人、旅行團成員彼此間、單純受僱的家庭看護工。他們只是短暫共處、共同旅遊或在家工作,不會因此成立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 同居伴侶依「同居關係」受保護,不必套用成「配偶」,也不必硬認定為「家長家屬」。只要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就可以依本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例如命加害人遷出住居所。 外籍配偶、大陸配偶也適用本法,不因國籍或身分而被排除。 三、主管機關與防治組織 層級主管機關 中央衛生福利部 地方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不是本法所定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負責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家暴防治工作;另應整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等單位,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設於法院,由法院提供場所及相關協助,並非設在地方檢察署。 四、民事保護令的基本觀念 被害人得依法聲請民事保護令,內容可包括禁止施暴、禁止騷擾接觸、命加害人遷出住居所等。 驗傷單不是聲請保護令的必要文件。精神或經濟上的家暴未必留下傷勢,可以提出其他資料供法院判斷。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因此,「暫時保護令不得未經審理程序核發」是錯誤敘述。 五、責任通報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以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通報門檻是「疑似」,不必等到查證屬實、取得驗傷單或法院判決有罪。 法定通報義務不以被害人同意為前提;被害人不同意,仍應通報。 通報人的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六、逮捕、拘提與附條件處分 程序情形法律效果與要件 家庭暴力罪現行犯警察人員發現時,應逕行逮捕。不是先通知社工、聲請保護令或通知檢察官到場。 逕行拘提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 無羈押必要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得附條件命被告遵守。 附加條件可包括: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對被害人等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遷出被害人等的住居所。 遠離被害人等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其他保護安全的事項。 無須羈押,不代表沒有保護必要。附條件的目的,就是讓被告未受羈押時仍須遵守安全要求。本條所列的處分只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釋放四種,「鑑定」不在其中。 為保護被害人,對被害人的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 七、原則禁止和解、調解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情事,原則上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只有符合法定例外時,才可以進行,例如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暴防治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的方式進行。 法院不是改用仲裁,也不是停止原程序後改對家暴事件調解,更不是一律改以家事事件審理。 八、跨法規選項:性別平等工作法 舊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法律,現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考題可能把它和家庭暴力防治法放在同一題比較: 保障對象不限女性,男性受僱者也受保障。 產假不限於生產,流產也可以依妊娠期間請產假。 常考陷阱 「只有身體上的侵害才是家暴」:錯。精神、經濟上的不法侵害也是家暴。但「只要是性別歧視的嘲弄就構成家暴」的理由也不精確,判斷關鍵是行為是否屬於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家暴行為一律成立家庭暴力罪」:錯。仍須故意實施,並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犯罪。 「加害人處遇計畫是治療加害人的生理疾病」:錯。內容包括認知教育、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重點在矯正暴力行為。 「處遇計畫規範由教育部、內政部或縣市家暴中心負責」:錯。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 「同居關係不合法,不受保護」或「同居要套用配偶、家長家屬關係」:錯。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本身就是獨立的家庭成員類型。 「離婚後就不是家庭成員」或「離婚後同住是同居關係」:錯。前配偶本身就受保護,理由是「前配偶」。 「只保護夫妻、親子」「只有直系血親,不含直系姻親」或「所有親屬都適用」:都錯。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都包括;旁系血親有四親等限制。 「住在一起或一起出遊就是家庭成員」:錯。借住一晚、旅行團成員、家庭看護工都不是;寄養兒童則可能屬於家屬關係。 「外籍、大陸配偶不適用」「沒有驗傷單不能聲請保護令」:都錯。 「暫時保護令不得未經審理程序核發」:錯。暫時、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家暴事件服務處設在地方檢察署」:錯。服務處設於法院。 「鄉公所是主管機關」:錯。地方主管機關只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被害人不同意就不必通報」:錯。另外要記住:移民業務人員也是通報人員;二十四小時是最遲期限;通報人身分應保密。 「現行犯應通知社工、檢察官或聲請保護令」:錯。應逕行逮捕。 「無羈押必要而釋放者,不得附條件」:錯。應為「得附條件」。注意「應、得、不得」的替換。 「鑑定」混入附條件處分選項:本條處分只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釋放。 「法院發現家暴,應改仲裁或改調解家暴事件」:錯。原則不得和解或調解,有法定例外。 「性別平等工作法只保障女性」「只有生產才有產假」:都錯。 記憶口訣 「身、心、經;現、前、曾」:家暴包含身體、精神、經濟侵害;家庭成員別漏掉前配偶,以及曾有同居、家屬關係者。 「中央衛福,地方縣市;公所不算」:中央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地方是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不是主管機關。 「疑似即報,最遲二四,不問同意,身分保密」:責任通報的四個重點。 「現犯應捕,急迫得拘;保、付、限、放,可附條件」:現行犯應逕行逮捕;情況急迫得逕行拘提;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釋放時得附條件,沒有鑑定。 「有家暴,不和不調」:法院認有家暴情事,原則不得和解、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