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定型化契約條款應本平等互惠原則;條款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熟記推定顯失公平的三種情形:違反平等互惠、與所排除任意規定的立法意旨顯相矛盾、限制主要權利義務致契約目的難以達成。三者都是推定事由,題目問「何者推定顯失公平」時應選「以上皆是」。 個別磋商條款與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時,牴觸部分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應依個別磋商的約定。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寄送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未通知取回時,寄送後逾一個月未表示承諾購買且寄送人仍不取回,視為寄送人拋棄商品。 分期付款買賣應以書面為之,必要記載事項是頭期款、價差、利率;未記載利率時,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核心觀念 一、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認定與疑義解釋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它不以印在正式契約書上為限,也可能以放置在經營場所的公告、標示等方式表現。因此,商店張貼涉及交易權利義務的告示,例如「貨物出門,概不退換」,其性質就是定型化契約條款。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使用的條款,應本平等互惠原則;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判斷時先確認條款是否有不明確、可作不同理解之處,再選擇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不能改成有利於設計製造者、生產或輸入者、經銷者或服務提供者。 二、顯失公平的效力與三種推定情形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條第2項列出三種推定顯失公平的情形,任一種均可構成推定事由: 推定情形判斷關鍵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條款使雙方權利義務失衡,例如業者全面排除自己依法應負的責任。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的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不是所有變更任意規定的約定都不公平,而是變更結果與該規定的立法意旨顯著衝突。 契約的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限制,致契約目的難以達成限制已影響契約核心,使消費者難以取得締約原本要獲得的利益。 「推定」不是「視為」:推定原則上容許反證推翻。作答時也要區別「推定顯失公平的事由」與「顯失公平條款的無效效果」,不要將兩者混成同一層次。 商店以「貨物出門,概不退換」概括排除消費者依法得主張的退換或瑕疵救濟,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而顯失公平,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無效。消費者已看見、已瞭解,甚至已簽名,都不當然使無效條款變成有效。定型化契約條款一部無效時,若除去該部分契約仍可成立,契約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買賣本身不會因此全部失效。 但條款無效,也不代表所有實體店面交易都享有無理由退貨權。商品無瑕疵,消費者僅因改變心意而要求退貨,仍須另看法律或雙方約定是否提供依據。 三、個別磋商條款優先 個別磋商條款,是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的契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定型化契約中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例如,房仲或代銷業者預先印製的報酬比例,經消費者討價還價後,雙方同意調降,應適用協商後的比例,該約定有效。理由是個別磋商條款優先,並非單純因為「後約一定優於前約」,也不是因為「較低價格一律優先」。判斷核心在於雙方是否確實個別磋商並達成合意。 因此,不能認為協商結果牴觸制式內容就無效,不能認為協商違反誠信原則,也不能認為仍須業者另外追認,才會從效力未定變成有效。個別磋商條款本身仍須遵守其他法律上的效力限制。 四、現物要約:未經要求寄送商品 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其郵寄或投遞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收到商品不等於承諾購買,業者不能僅以消費者收受或沉默為由要求付款。 情形視為拋棄的條件 消費者已通知取回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寄送人取回,寄送人逾期未取回;或寄送人無法通知。 消費者未通知取回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購買,寄送人仍不取回商品。 兩種情形均是視為寄送人拋棄商品。未通知取回時,期間從「寄送後」計算,法條用語為「逾一個月」,不是十日、十五日或二十日,也不是經過期間後就視為消費者購買。消費者因寄送物所受的損害,以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得向寄送人請求償還。 五、分期付款買賣的書面與必要記載事項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應以書面為之。契約書應載明: 頭期款。 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的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的差額。 利率。 第二項是在揭露採分期付款相較於現金交易所增加的負擔,不能只記成「總價款」,漏掉與現金交易價格比較的差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不在本條列舉的三項必要記載事項之中。 法律並針對漏載設有特別效果,不能一律判定整份契約無效: 漏載事項法律效果 未記載頭期款,或未記載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的差額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的給付義務。 未記載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因此,漏載利率的答案是年息百分之五,不是百分之三、七或十二,不是月息百分之五,也不是完全不計利息;漏載頭期款或價差與漏載利率的法律效果,必須分別記憶。 常考陷阱 「消費者瞭解告示內容,就必須受拘束」:知悉條款與條款有效是兩回事;顯失公平的無效條款,不因消費者瞭解而有效。 「店內張貼的告示不是契約條款」:以公告、標示方式呈現,同樣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 「定型化條款有疑義,應有利於製造者、輸入者或經銷者解釋」:方向相反,應有利於消費者。 「只有違反平等互惠才推定顯失公平」:另外兩種法定情形也是推定事由,三者並列時選「以上皆是」。 「協商內容牴觸制式契約,所以協商無效或效力未定」:效力方向顛倒,無效的是定型化契約條款的牴觸部分,個別磋商條款有效並優先適用。 「未要求寄送的商品,未退回就算購買」:收受及沉默不等於承諾購買;符合條件時,是視為寄送人拋棄。 「未通知取回就不能發生拋棄效果」或期間寫成十日、十五日、二十日:未通知仍適用寄送後逾一個月的規定。 「違約金計算方式是分期付款必要記載事項」:應記的是頭期款、價差、利率。 「漏載利率就是零利率」或數字寫成其他比率:依法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記憶口訣 「疑義利消費,磋商優制式;不平、背旨、礙目的,三者皆推定。」 「分期頭、差、率;漏頭漏差免額外,漏率年息五。未邀寄來不必管,未諾逾月仍未取,視為拋棄。」其中「不必管」是指不負保管義務;逾月規則須連同未承諾購買、寄送人仍未取回等條件一起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