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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金與對外保證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7
公司資金與對外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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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區分轉投資、資金貸與及對外保證:三者的限制內容、例外要件與違反效果各不相同。 掌握兩個「百分之四十」:轉投資以實收股本為基準;短期融通資金以貸與企業淨值為基準。 違法保證由公司負責人自負保證責任,公司不負保證責任。 募集公司債由董事會特別決議;股東新股認購權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合併等情形則不適用原股東優先分認。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受有不利益時,對從屬公司的債權在應負損害賠償限度內不得主張抵銷。 核心觀念 一、轉投資:先看責任型態,再看投資金額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亦不得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這是為了避免公司因投資而承擔無限責任。這項禁止不能因章程允許或股東會同意而排除。 公司成為他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並沒有被全面禁止。公司法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設有投資總額限制:原則上,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這裡計算的是投資總額,不是每一筆投資各自享有百分之四十的額度。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就不受上述投資總額限制: 以投資為專業。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股東會決議只是排除金額限制的途徑之一。不能因此認為「所有轉投資都必須先取得股東同意」。一般轉投資屬於公司業務執行,並不是每一筆都要經股東同意。 公司負責人違反上述轉投資限制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二、資金貸與:原則禁止,兩類例外 公司法第15條原則上禁止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但有下列例外: 例外類型適用要件辨識重點 業務往來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法條並未對此類明定百分之四十的上限。 短期融通資金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 短期融通例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條件:對象是公司或行號,而且確有融通必要。不能只因借款人是股東、關係人或自然人,就認為符合例外。金額的計算基準是貸出資金之企業的淨值,不是借款企業的淨值,也不是貸與公司的實收股本。 公司負責人違反資金貸與限制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公司因此受有損害者,公司負責人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對外保證:法律或章程有依據,才可為之 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其他法律」與「公司章程」是兩種各自獨立的依據,具備其一即可,不必同時具備。因此,「依其他法律規定得為保證人」與「依章程規定得為保證人」,都是正確的敘述。 如果沒有其他法律依據,章程也沒有規定得為保證,公司負責人卻擅自以公司名義擔任保證人,效果如下: 公司不負保證責任。 公司負責人應自負保證責任。 公司因此受有損害者,負責人並應負賠償責任。 判斷時要分清楚「公司」與「公司負責人」:公司不因違法保證而負責,不代表負責人也能免責。 四、募集公司債:董事會特別決議 公司募集公司債,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也就是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將募集公司債的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 「向股東會報告」與「由股東會決議」是兩回事。募集公司債的法定決議機關是董事會,不是股東會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也不需要會計師同意。 五、新股認購權:可以分離轉讓,也有法定例外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法保留由員工承購的部分外,應公告並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這項權利的作用是讓股東有機會維持持股比例。股東仍須認購並繳納股款,不是無償取得新股。 原有股東的新股認購權,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因此,「新股認購權不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是錯誤敘述。 發行新股的情形原股東優先分認 一般現金發行新股有,按原有持股比例儘先分認。 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而發行新股不適用原股東優先分認的規定。 因員工認股權契約、可轉換公司債轉換、認股權憑證行使而發行新股法條明定不適用原股東優先分認的規定。 作答提醒:「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而發行新股,股東無新股認購權」這類敘述,曾在考題中與「認購權不得分離轉讓」一併被認定為可選的答案,官方採多個答案皆給分。遇到「何者錯誤」的題目時,「認購權不得與原股份分離轉讓」是最確定的錯誤選項,應優先選擇。若題目為複選或公告多個答案,也要留意員工認股權相關的選項。 另外要注意,員工依員工認股權憑證取得的認股權利,原則上不得轉讓。這一點與原股東的新股認購權可以分離轉讓不同,不要混淆。 六、控制公司責任:賠償範圍內,不得抵銷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只因兩家公司有控制從屬關係,就直接認定控制公司必須賠償。 控制公司若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限度內,不得主張抵銷。舉例來說,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一百萬元債權,依法應賠償六十萬元,就不能在這六十萬元範圍內,以自己的債權抵銷賠償義務。超過賠償額的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從屬公司及其債權人,讓從屬公司確實取得賠償。它不會使控制公司取得優先受償權或別除權。相反地,從屬公司若進入破產、重整等程序,控制公司的債權原則上還要劣後於其他債權受償。 常考陷阱 「公司轉投資,均應獲得股東同意始可為之」:錯誤。股東會決議只是排除投資總額限制的途徑之一,不是所有轉投資的共同要件。 「章程允許,公司就能當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人」:錯誤。身分禁止不能以章程或決議排除。 「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轉投資仍受百分之四十限制」:錯誤。以投資為專業屬於法定例外。 轉投資的比例寫成二十、三十或五十:正確是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短期融通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分母用錯,正確是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 「違法貸款只由借用人返還」:錯誤。公司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 「章程未規定而負責人以公司為保證人,公司應負保證責任」:錯誤。公司不負責,由負責人自負保證責任。 「依其他法律或章程規定,公司得為任何保證人」:正確,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募集公司債須股東會普通/特別決議」或「須會計師同意」:錯誤。應由董事會特別決議,股東會只是聽取報告。 「股東新股認購權不得單獨轉讓」:錯誤。原股東的認購權得與原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因合併而發行新股,股東仍有新股認購權」:錯誤。合併增發新股不適用原股東優先分認。 控制公司「得主張抵銷」「得優先受償」「有別除權」:都錯誤。在應負損害賠償限度內不得主張抵銷。 記憶口訣 「投資看股本,短融看淨值;兩者都四成,分母要分清。」 「無限合夥一律禁;專業、章程、特決可解限。」 「保證沒依據,公司不負責,負責人自己扛。」 「公司債,董事決;三分二到,過半數可,再報股東會。」 「認購權可分讓,合併不認購;控制致損,賠償內禁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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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 公司若欲解除轉投資的限制,除以投資為專業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 百分之多少?(A)二十 (...
  2. 37.公司法中有關公司轉投資限制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法或章程之規定而為轉投資時,公司負責人應賠償...
  3. 41.公司間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時,得解除公司貸款的限制。惟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多少? (A)二十 (B)...
  4. 42.下列有關公司為保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依公司法外之其他法律規定,得為任何保證人 (B)公司依公司章程規定得...
  5. 41.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
  6. 42 公司募集公司債須經下列何種程序? (A)董事會特別決議(B)股東會普通決議(C)股東會特別決議(D)會計師同意
  7. 複選題41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新股認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司法賦予股東於公司發行新股時,得按其持股比例認購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