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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資本與公司債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2
股份、資本與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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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公司轉投資、資金貸與及保證的限制,尤其兩個「百分之四十」的計算基準不同。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授權資本制、特別股及股份轉讓自由原則。 理解發行新股時原股東的優先認購權、認購權得獨立轉讓,以及不適用優先認購的法定情形。 熟記募集公司債的決議機關與門檻、公司法庫藏股三年轉讓期限,以及盈餘分派前的法定程序。 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以「依何國法律組織登記」區分。 核心觀念 一、公司資金運用:轉投資、貸款與保證 轉投資是公司出資成為其他事業的投資人;資金貸與是把資金借給他人;保證是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三者適用不同條文,不可混為一談。 事項原則與例外數字及責任 轉投資:公司法第13條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原則上受投資總額限制;但以投資為專業、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者,不受限制。投資總額原則不得超過該公司實收股本40%。負責人違反規定而為投資,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損害。 資金貸與:第15條原則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例外: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得貸與。短期融通資金的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40%。負責人違法貸與,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公司受損害時,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保證:第16條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負責人違法以公司為保證人,由負責人自負保證責任,公司不負保證責任;公司受損害時,負責人並負賠償責任。 轉投資不是一律須經股東同意才能為之。法律的設計是:絕對禁止事項(無限責任股東、合夥人)+金額上限+可排除上限的例外;只有想以股東會決議排除投資總額限制時,才需要股東會決議。 保證的判斷:依其他法律或章程規定「得為保證」時,公司即得為保證人;章程未規定、法律也未允許,負責人卻擅自以公司名義保證,公司不負保證責任,責任落在負責人身上。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與資本 股份有限公司可採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發起設立由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的股份;募集設立則由發起人認購一部分,其餘向外招募。四種公司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得採募集設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均無向公眾募股的設計。 公司採授權資本制,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不必設立時全部發行。應區分「章程所定股份總數」與「已發行股份總數」。 公司資本達一定數額,並不會被強制公開發行。是否辦理公開發行,原則上由公司自行決定(依董事會決議申請)。募集設立、公開發行及股票上市是不同概念,不能互相畫上等號。 公司得依章程發行特別股,就股息紅利、賸餘財產分派、表決權等事項設計不同權利義務。特別股不必然沒有表決權,也不表示每一項權利均優於普通股。 無記名股票:舊法曾允許公司依章程發行無記名股票,故較早的試題以「公司得發行無記名股票」為正確敘述;現行公司法已刪除此制度。作答時應留意題目所依據的法規版本。另「無記名股票」與「無票面金額股」是不同概念。 三、股份轉讓自由及其例外 公司法第163條以股份轉讓自由為原則,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因此股東轉讓股份,自由轉讓即可,不必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自由轉讓仍有法定界線,例如公司設立登記前不得轉讓股份;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於章程限制股份轉讓,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得就特別股設轉讓限制,這些都是「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外。 股份轉讓後,非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記載於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股東名簿登記是對抗公司的要件,不是公司核准轉讓的程序。 四、發行新股與原股東優先認購權 依第267條,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法保留由員工承購的部分外,應公告及通知原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 原股東的新股認購權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持有股份與認購新股是兩件事,不必為了轉讓認購權而一併出售原股份。 優先認購權並非適用於所有新股發行。公司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或因員工認股權憑證(第167條之2)、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履行認股義務而發行新股時,原股東均無優先認購權。換言之,「因合併或員工認股權憑證而發行新股時,股東無新股認購權」依法是正確敘述。 五、公司債、庫藏股與盈餘分派 募集公司債:依第246條,由董事會決議,門檻為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將募集公司債的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股東會只受報告,不是決議機關;也不需要會計師同意。 公司法庫藏股:依第167條之1買回供轉讓員工的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持有期間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不能長期無限制持有。 盈餘分派: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前,必須依序處理完納稅捐 → 彌補虧損 → 提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為分派盈餘時先提出10%;但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提供捐助並非法定必經程序。 六、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的區分 公司法採設立準據法:依我國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者為本國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為外國公司。判斷關鍵不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兩者都是營利法人)、不是是否在我國境內營業,也不是總公司設在何處。 常考陷阱 「兩種40%都以資本計算」:錯。轉投資看實收股本,短期融資看貸與企業淨值。 「轉投資均應獲得股東同意始可為之」:錯。轉投資原則上不須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只是排除投資上限的方式之一。 「以投資為專業之公司仍受投資總額限制」:錯。以投資為專業屬法定例外。 「章程未規定得保證,負責人以公司為保證人,公司應負保證責任」:錯。公司不負保證責任,由負責人自負。 「資本達一定數額應強制公開發行」:錯。公開發行由公司自行決定。 「股份轉讓須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錯。原則自由轉讓,限制須有法律依據。 「新股認購權不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錯。認購權得分離獨立轉讓。 「所有新股發行原股東都有優先認購權」:錯。合併、分割、重整、員工認股權憑證等發行新股均排除適用。 「募集公司債由股東會特別決議」:錯。決議機關是董事會(特別決議),股東會受報告。 「庫藏股應於1年或2年內轉讓」或「可長期持有」:錯。公司法供員工承購者為三年。 「分派盈餘前必須提供捐助」:錯。法定程序是完納稅捐、彌補虧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 「在我國境內營業或總公司設在我國,就是本國公司」:錯。看是否依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 記憶口訣 「投資實收四,短融淨值四;公司債董特,員工庫藏三。」兩個「四」均指40%;「董特」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三」指公司法供員工承購庫藏股的三年轉讓期限。 「轉股原則自由,認購權可分離;盈餘先稅虧積,國籍看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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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資本與股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司資本達一定數額時,應強制公開發行該公司股份 (B)公司得發行特...
  2. 41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欲轉讓股份,須經下列何種程序? (A)股東會普通決議 (B)股東會特別決議 (C)董事會普通決議 (D)自由轉讓即...
  3. 複選題41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新股認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司法賦予股東於公司發行新股時,得按其持股比例認購股...
  4. 39.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庫藏股所收買之股份,受有何種限制?(A)股份應於 1 年內轉讓於員工 (B)股份應於 2 年內轉讓於員工(C)股份應...
  5. 42 公司募集公司債須經下列何種程序? (A)董事會特別決議(B)股東會普通決議(C)股東會特別決議(D)會計師同意
  6. 41.下列何種公司得採募集設立? (A)無限公司 (B)有限公司 (C)兩合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7. 41.公司間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時,得解除公司貸款的限制。惟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多少? (A)二十 (B)...
  8. 30 公司若欲解除轉投資的限制,除以投資為專業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 百分之多少?(A)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