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並辨認自己股份、控制從屬關係及自身利害關係的表決限制。 區分普通決議、特別決議與董事會決議,先判斷有權決定的機關,再判斷通過門檻。 熟記會計表冊承認、董事監察人選任及報酬、董事競業許可與所得歸入、重大營業財產交易、發行新股等事項的決議方式。 依第202條理解股東會與董事會的職權劃分,特別是經理人的委任、解任屬董事會職權。 以「內容違法或違章程」與「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或違章程」區分無效、得撤銷,並認識決議不成立。 核心觀念 一、股東表決權:一股一權,但有例外 依公司法第179條,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計算基礎是股份數,不是股東人數;因此不能把「一股一票」誤讀成「一人一票」。 下列股份無表決權: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的股份。即使是合法取得,例如依法買回的庫藏股,仍然沒有表決權。 被另一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的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的股份。 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時,該另一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的股份。 這些限制的目的,是避免公司經營者透過公司自己或其控制的公司持股,在股東會上替自己投票,扭曲股東意思。 依第178條,股東對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必須把「自身利害關係」與「有害公司利益之虞」合併判斷,不能只看到股東與議案有關,就一律排除表決。 依第180條,無表決權股份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因自身利害關係而不得表決的股份,則不算入該事項已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兩者扣除的計算基礎不同。 二、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的門檻 股東會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第174條普通決議。特別決議則適用各該事項的特別規定。下表整理本單元常見門檻: 類型出席門檻同意門檻 普通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本單元所涉一般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公開發行公司的替代門檻出席股份不足前述三分之二時,得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過半數」必須超過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上」則包含恰好三分之二。公開發行公司的替代門檻,是降低出席要求、提高同意比例;章程訂有較高出席或同意門檻時,從其規定。 三、常考決議事項的分類 事項決定機關與方式作答關鍵 會計表冊之承認股東會普通決議董事會編造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是最典型的普通決議事項。 董事、監察人的報酬章程未訂明時,由股東會議定,採普通決議不要與董事競業許可混淆。 董事、監察人的選任由股東會選任,並適用法定選舉規則不屬特別決議事項,考題歸類在普通決議這一側;實際選舉採累積投票等規定,不直接套用一般議案的過半同意方式。 董事競業禁止之許可股東會特別決議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公司營業範圍內的行為,應向股東會說明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 董事違反競業禁止,將所得歸入公司股東會普通決議事前許可與違規後行使歸入權,門檻不同。 董事之解任股東會特別決議股東會得隨時解任董事,但須以特別決議為之。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股東會特別決議屬第185條重大行為。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股東會特別決議同屬第185條,注意「全部」及「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等要件。 一般發行新股原則上由董事會決議依第266條,須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不是股東會普通決議事項。 董事違反競業禁止時,依第209條,股東會得以決議將其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即不得行使此歸入權。這是「股東會決議行使」,不是董事會自行決定。 四、股東會與董事會的職權劃分 依第202條,公司業務的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這條同時留下「章程可規定由股東會決議」的空間,但法律已明定由董事會決議的事項,不能藉章程改由股東會決定。 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的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第29條,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的決議行之;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經理人的解任屬董事會專屬職權,不能援引第202條改由股東會決議。 相較之下,董事的選任、解任,監察人的選任、解任本來就是股東會職權;重大營業財產的讓與或受讓符合第185條要件時,也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這些事項本來就屬股東會,不是「從董事會改過去」的問題。 一般發行新股雖由董事會決議,但若同時涉及修改章程,例如提高章程所定股份總數,修章仍須另依股東會特別決議辦理,不能將兩個不同程序混為一談。 五、股東會決議瑕疵的效力 瑕疵類型判斷重點法律效果及救濟 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決議「要做什麼」有問題依第191條無效;當然、自始無效,不必經法院撤銷。有確認利益者(例如股東)得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會議「如何召集、如何表決」有問題依第189條,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撤銷前決議仍有效。 決議不成立欠缺足以認為決議存在的基本成立事實,例如根本未開會卻虛構議事錄得循確認決議不成立之訴處理,與撤銷既存決議不同。 例如,經營健康食品的公司,股東會決議製造毒品,問題在於決議內容違法,應判斷為無效,由股東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不是提起撤銷之訴,也不是效力未定或有效。 撤銷之訴的原告是股東,不是董事會,也不是檢察官;且撤銷之訴只處理程序或方法的瑕疵,內容違法本來就無效,無從也無須「撤銷」。 程序或方法違法,也不代表法院一定撤銷。依第189條之1,法院認為違反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時,得駁回撤銷請求。 常考陷阱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股份,所以仍有表決權」:錯。合法持有與有無表決權是兩件事,自己股份無表決權。 「從屬公司持有控制公司的股份,一律可投票」:錯。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半數的從屬公司,其所持控制公司股份無表決權。 「有利害關係的股東不能自己投票,但可代理別人」:錯。符合第178條迴避要件時,自己表決與代理他人表決都禁止。 「每位股東一個表決權」:錯。原則是每「股」一表決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董事競業許可是普通決議」:錯。許可是特別決議;所得歸入、董監選任及報酬、會計表冊承認才是普通決議側的事項。 「董事競業許可與所得歸入都採特別決議」:錯。許可是特別決議,所得歸入是普通決議。 「發行新股、讓與主要部分營業財產只需普通決議」:錯。一般發行新股是董事會職權;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財產是股東會特別決議。 「股東會權力最大,經理人解任也可交給股東會」:錯。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的委任、解任應依第29條由董事會決議。 「解任董事、選任監察人、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應由董事會決議」:錯。這些都是股東會的職權。 「內容違反法令只是得撤銷或效力未定」:錯。第191條: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一律無效。 「內容違反章程,只是得撤銷」:錯。第191條包含違反法令及章程,兩者均無效;程序或方法違反法令、章程,才適用撤銷規定。 「決議內容違法,應提起撤銷之訴」或「由董事會、檢察官提起撤銷之訴」:錯。內容違法應由股東提起確認無效之訴;撤銷之訴的原告是股東。 「所有瑕疵都須三十日內起訴」:錯。三十日是第189條撤銷之訴的期間,不能套用於確認無效或確認不成立之訴。 記憶口訣 「一股一票,自己股沒票;利害有害,自己代理都停票。」 「表冊普通、競業特別、歸入普通、新股董事、經理董事。」 「內容違法無效,程序方法撤銷;根本沒有決議,確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