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規定相同,不代表實際的機會與負擔已經平等。 掌握性別主流化:將性別觀點納入法律、政策、預算及執行評估,使不同性別公平獲得資源,確保實質平等。 辨識性別歧視:招募、升遷與家庭權利義務,不應以性別刻板印象決定。 理解CEDAW暫行特別措施:為加速事實上平等而採取的補救措施,機會與待遇平等的目的達成後應停止。 大法官解釋要記住個別結論(合憲或違憲)與理由,不能把「男女不同」直接等同違憲,也不能用傳統合理化歧視。 核心觀念 一、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 憲法第7條揭示平等原則。平等並非所有情況一律相同處理,而是相同情況應相同處理;不同情況的差別待遇,必須具有合理且符合憲法的理由。判斷時應檢查分類標準、政策目的,以及分類與目的之間的關聯。 概念判斷重點典型運用 形式平等法律資格、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男女相同符合條件的男性、女性受僱者皆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實質平等是否考量既有的不利處境,使實際機會與待遇更平等改善照顧責任集中於女性的現象,或以婦女保障名額改善參政障礙 合理差別待遇對男女不同處理,但具有正當理由依生理差異設計的生育保護(如產假)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此項申請資格不以女性為限,男女適用相同條件,屬於形式平等;因為男女並未受到不同處理,所以不是「差別待遇」。 如果實際上女性申請者較多,不能直接斷定法律屬於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也不能認為完全沒有平等問題。這正顯示形式平等不一定帶來實質平等,仍應檢視家庭分工、職場文化、所得差距與照顧資源等因素,是否使特定性別承擔較多負擔。比例不同是進一步分析的線索,不是單獨判定歧視的充分理由。 二、性別主流化:把性別觀點放入政策日常 性別主流化是將性別觀點納入政策形成、法律制定、資源配置、執行及成效評估的各階段,檢查政策對不同性別的影響,使資源配置確保不同性別的實質平等。它不是另設一項婦女福利,而是讓各部門處理原有業務時,都考量性別差異。 常見工具包括性別統計、性別分析、性別影響評估及性別預算。例如,利用男女申請育嬰假的資料,分析制度是否促進共同照顧,再調整給付與申請方式。 父母各有不能互相轉讓的獨立育嬰假,搭配高比例薪資給付,可鼓勵雙親共同照顧,使男女請領比例趨於均衡;政府規定帶薪育嬰假由父母輪流申請,也是讓雙親共同分擔照顧責任的設計。這類以政策設計改善性別分工的做法,最適合以性別主流化說明。重點在政策如何改善性別分工,並非要求各性別使用比例必須完全相同。 應與其他概念區分: 概念意義 性別主流化將性別觀點融入法律、政策與資源配置,追求實質平等 性別刻板印象(刻板化)將固定特質或角色套用於某一性別,如「男性較會募款」 性別社會化個人透過家庭、學校、媒體等學習社會對性別角色期待的過程 性別階層化不同性別在權力、地位及資源分配上形成高低不平等 玻璃天花板阻礙特定群體(常指女性)晉升高階職位的隱形障礙 性別多元化著重不同性別認同與性別表現的存在及尊重 三、性別差別待遇與大法官解釋 以性別為分類的規定,不能僅憑傳統習俗或概括印象取得正當性,須檢視其目的與手段是否具有足夠關聯;但結論仍須依各解釋的規範內容與理由判斷,有違憲也有合憲。 解釋爭議規定結論 釋字第365號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親行使違憲:以父權優先違反男女平等;顧及傳統或避免父母衝突,都不是充分理由 釋字第490號兵役法規定僅男子有服兵役義務合憲: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差異及因此產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差異,所為之區別未違反平等原則 釋字第666號社會秩序維護法僅處罰意圖得利而與人姦宿的一方,不罰支付對價的一方違憲:同屬性交易雙方卻只罰一方,且現實上受罰者多為經濟弱勢女性,造成對女性更不利的結果 釋字第728號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派下員依其規約定之(規約可能排除女性子孫)合憲:考量規約屬私法自治及法安定性,未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釋字第666號提醒:法條文字沒有直接寫出「女性」,仍可能在現實上產生性別不利效果。釋字第490號則提醒:不能將其結論推廣為所有依性別區分的義務均屬合憲。 四、辨識歧視與符合平等的社會現象 就業應以與工作相關的能力、資格及條件選才。以下都是以概括印象代替個別能力判斷的性別歧視: 外派主管以「未婚男性」優先;外派工程師「限男性」應聘。 遴選校長時認為「男性募款較具優勢」。 幼保員「限定女性」。要求保母專業證照可以是正當的職務資格,但具備專業資格要求,不會使附加的性別限制合理化。 事先約定女性員工懷孕即停職,侵害其平等工作權益。 家庭法律地位亦應平等:刪除已婚婦女必須冠夫姓的規定,符合性別平等;要求妻子向銀行貸款須經丈夫同意,則使女性的自主權從屬於丈夫,違反平等。子女姓氏由「原則從父姓」改為由父母書面約定,規定在民法第1059條;民法第1089條則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的規定(即釋字第365號所涉條文)。 五、CEDAW暫行特別措施 聯合國於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條第1項允許締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採取暫行特別措施,不應視為公約所稱的歧視;在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應停止採用。 暫行特別措施屬於積極性差別待遇:針對女性既有的不利處境,給予特別保障以縮短差距,而非維持性別優劣。「暫行」以目的達成與否為判準,不必然預先設定固定年限。 辨識時抓三個要件:對女性特別保障、目的在加速事實上平等、目的達成即停止。 規定性質是否為暫行特別措施 地方制度法: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4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婦女保障名額,改善女性參政的不利處境是(最典型) 民法:子女姓氏由父母書面約定父母權利相同,屬形式平等否,未特別保障女性 性別平等工作法: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給予產假8星期母性(生育)保護,依生理差異而設,屬CEDAW第4條第2項,非為加速平等的暫行措施否,且無「目的達成即停止」的性質 性別平等工作法:任職滿6個月、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男女皆可申請,屬形式平等否 常考陷阱 「男女皆可申請育嬰假,是合理的差別待遇」:錯。男女受到相同處理,沒有差別待遇,應判斷為形式平等。 「女性請育嬰假較多,並無平等問題」或「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兩者皆錯。統計差異顯示形式平等未必達成實質平等,須分析成因,不能直接下結論。 「民法父親優先行使親權,是考量傳統並避免父母衝突,合憲」:錯。釋字第365號宣告違憲,傳統不能正當化男女權利不平等。 「祭祀公業規約排除女性子孫已違憲」:錯。釋字第728號認為條例施行前之祭祀公業依規約認定派下員,未違憲。 「只罰意圖得利一方不會對女性更不利,屬合理差別待遇」:錯。釋字第666號宣告違憲。 「僅男性服兵役違反平等原則」:錯。釋字第490號認為合憲。 父母各有不可轉讓育嬰假,選成「玻璃天花板」或「性別多元化」:錯。以政策設計促進雙親共同照顧、確保實質平等,是性別主流化。 「具專業執照者」加上「限定女性」就合理:錯。專業資格正當,不代表性別限制正當。 「產假、育嬰假、子女姓氏約定都是暫行特別措施」:錯。只有婦女保障名額這類為加速事實上平等、目的達成即停止的補救措施,才最符合暫行特別措施。 「保障婦女名額就是歧視男性」:錯。CEDAW明定暫行特別措施不視為歧視。 記憶口訣 形式看規則,實質看處境;主流入政策,暫行補差距。大法官四號:365父優先違憲、490男服役合憲、666只罰一方違憲、728祭祀規約合憲——「親權性交易違憲,兵役祭祀合憲」。暫行特別措施:保障女性、加速平等、達標停止;婦女保障名額是標準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