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立法目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在促進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並厚植、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與環境。 辨識學生平等待遇:學校不得因學生的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在招生、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給予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認識性騷擾: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不受歡迎的黃色笑話、具性意味的綽號等言語,也可能構成性騷擾。 先看雙方身分,再選法律:只要一方是學生,另一方是校長、教職員工或學生,就屬校園性別事件。不限校內,也不限同校,學生騷擾教師同樣適用。 區分法律責任:解聘、罰鍰屬行政責任;罰金、徒刑屬刑事責任;損害賠償屬民事責任。 核心觀念 一、立法目的:追求實質平等,維護人格尊嚴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因此,本法不只處理性騷擾,也涵蓋學習環境、學生受教權益及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動。 所謂實質平等,不是凡事採取完全相同的措施,而是考量實際處境,排除因性別造成的不利。例如,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的受教權,提供必要協助,不能以懷孕為由排除學生的受教機會。 二、學生平等待遇:保障入學與在校權益 學校不得因學生的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在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給予差別待遇。但若某項活動的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則不在此限。判斷重點在於差別待遇是否有正當依據,不能只憑性別刻板印象限制學生。 招生及就學許可同樣不得有上述差別待遇。例外是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的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的學校、班級或課程。因此,平等原則並不代表所有學校都必須男女合校,單一性別學校在符合條件下是被允許的。 學校也應尊重學生的性別特質、性別認同與性傾向,並建立安全、友善的校園空間。對學生的保障,不以是否符合傳統的「男性化」或「女性化」期待為條件。 三、性騷擾的定義:言語也可能成立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是指未達性侵害程度,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敵意環境型: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的人格尊嚴,或學習、工作的機會或表現。 交換條件型:以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學習或工作相關權益的條件。 因此,性騷擾不以碰觸身體為必要。對同學講黃色笑話、替人取具性意味的綽號、持續對他人說帶有性意味的言語,只要不受歡迎,且影響對方的人格尊嚴或學習,就可能構成性騷擾。行為人辯稱「只是開玩笑」,不能直接排除成立。 反之,也不是所有令人不舒服的話都算性騷擾,仍須檢視內容是否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以及是否影響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 另外要分清性侵害與性騷擾。性侵害是指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相關罪章的行為,例如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單純的言語騷擾或短暫觸碰,通常屬性騷擾層次,不宜直接歸入性侵害。 四、校園性別事件:身分關係比發生地點更關鍵 《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的校園性別事件,主要是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其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的情形;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情節重大者,也納入處理。 「一方」「他方」並不固定誰是行為人、誰是被害人。教師騷擾學生、學生騷擾教師、學生騷擾學生,都符合要求。雙方也不必屬於同一所學校,事件不必發生在校內。 情境適用法律與判斷重點 學生對同學講不受歡迎的黃色笑話、取性意味綽號學生對學生,屬校園性別事件,由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 教師對在校學生性騷擾教師對學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處理。 學生持續對教師進行言語性騷擾一方為學生、他方為教師,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不是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學生搭公車遭陌生人觸碰,查明對方為某校教師校外、不同校都不影響適用,仍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 雙方都不具學生身分,例如路人騷擾路人不屬校園性別事件,回到《性騷擾防治法》處理。 因此,「校園」不是地理範圍,而是身分範圍。學生在上學途中遇到騷擾,事後查明對方具有教師身分,不能只因事發地點在校外,就改用《性騷擾防治法》。由警方受理,也不會改變這個判斷。 五、三部性別相關法律的分工 法律適用領域典型情形 《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場域,以「有一方是學生」為核心師對生、生對生、生對師的性騷擾 《性別平等工作法》(原名《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受僱者與雇主、同事之間同事間的性騷擾,且雙方都不是學生 《性騷擾防治法》不屬前兩法範圍的一般性騷擾公共場所陌生人之間、雙方都不具學生身分 事件若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原則上依該二法處理,不走《性騷擾防治法》的一般申訴程序。作答時不能看到「性騷擾」就選《性騷擾防治法》,應先檢查是否有學生身分。 行為若同時構成犯罪,例如趁人不及抗拒而觸摸他人身體,仍可另外追究刑事責任,但校園事件的調查處理仍依《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 六、處理制度與法律責任 學校接獲校園性別事件的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程序,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事件是否成立須經調查認定,接獲檢舉不等於行為人已確定違法。 法律責任要分清楚: 行政責任:解聘、停聘、記過等懲處,以及主管機關的罰鍰。公立學校教師因性騷擾遭解聘並受罰鍰,屬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經法院判處徒刑、拘役或罰金。 罰鍰是行政罰,罰金才是刑罰,兩者不可互換。同一行為也可能同時產生行政、民事與刑事責任。完成校內處理,並不表示免除其他法律責任。 常考陷阱 「發生在校外,所以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錯在把校園當成地點。只要一方為學生,校外事件也適用。 「一定要同校,或有授課關係」:不以同校或實際教過該生為必要。 「只有教師騷擾學生才適用」:學生對教師、學生對學生也適用。學生騷擾教師時,不要因為教師是受僱者就選《性別平等工作法》。 「沒有碰到身體,就不是性騷擾」:黃色笑話、性意味綽號等言語也可能成立。 「只是玩笑,就不成立」:不能只看行為人的辯解,要看言行內容、是否不受歡迎及造成的影響。 「涉及性騷擾,一律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有學生身分時,應優先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被觸碰就是性侵害,選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短暫觸碰屬性騷擾層次,不等於性侵害。 「當事人是未成年學生,就選兒少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各有規範對象,例如兒少性剝削。校園內的性騷擾仍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 「選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是由警察機關處理的違序行為。題目寫「學校啟動調查程序」,就是性平法的處理制度。 「解聘、罰鍰屬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兩者都屬行政責任。不要把罰鍰誤讀成罰金。 「性別工作教育法」:不存在的混合名稱。正確名稱是《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 記憶口訣 「有學生,找性平教;全職場,找性平工;都不是,找性騷防。」選法時先看有沒有學生身分,再看是不是職場,最後才輪到《性騷擾防治法》。 「看身分不看地點,言語也算騷擾。」校外、不同校、學生騷擾教師,都可能是校園性別事件。 「解聘罰鍰是行政,罰金徒刑是刑事,賠錢是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