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清「憲法有沒有保障」與「憲法有沒有明文列舉」。明文列舉的權利有專條;未列舉的權利依第22條概括條款保障。 分清第21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第22條「受教育權」的差別;居住自由與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也不同。 一項國家措施可能同時侵害多種基本權。強制採血涉及人身自由、身體權、資訊隱私權,不涉及生存權。 財產權有社會義務,但特別犧牲應補償。都市更新要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徵收補償遲延會影響徵收效力。 基本權主要拘束國家,也拘束立法者,修憲也有界限。對私人間關係僅有間接第三人效力,要透過民事一般條款來實現。 核心觀念 一、明文列舉與未列舉基本權 憲法不可能逐一列出所有值得保障的自由與權利。因此,除了明文列舉的基本權之外,另以第22條作為概括保障條款: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解題時要區分「受憲法保障」與「憲法明文列舉」,兩者不能畫上等號。 憲法依據明文列舉的權利判斷關鍵 第7條平等權題目核心在差別待遇是否有正當理由時才選它。 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身體行動自由,防止非法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第10條居住及遷徙自由居住自由:住居所不受任意侵入、搜索。遷徙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出入境。 第11條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講學自由是大學自治的依據,和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同。 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屬明文列舉。 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健康權」不在本條文字中。 第16條請願、訴願及訴訟權訴願權屬明文列舉。 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服公職權屬明文列舉。 第21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僅限國民教育階段。 第22條其他未列舉之自由與權利例如隱私權(含資訊隱私權)、人格權、健康權、身體權、大學等一般受教育權、原住民從事狩獵之文化權利。 原住民從事狩獵之文化權利受憲法保障,依據是第22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文化的保障。但憲法本文並未明文列舉這項權利。健康權也一樣,受憲法保障,但不是明文列舉的權利。題目問「非屬明文列舉」時,要選這類「受保障但沒有專條文字」的權利。 二、受教育權的辨別 第21條明定的是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大學教育不屬於國民教育。因此,國立大學依校規對成績不及格的學生作成退學處分,主要涉及學生依第22條保障的受教育權。 不能看到「學生、學校」就選第21條,因為那是國民教育。 不能看到「大學」就選第11條講學自由。講學自由是大學自治、學術自由的依據,代表學校一方的權限,不是被退學學生受影響的權利。 題目沒有呈現差別待遇時,平等權不是主要判斷方向。 三、居住自由與遷徙自由 第10條的居住自由,重點在住居處所的安寧與隱密:住所不受任意侵入或搜索。遷徙自由則著重人民可以自由設定住居所、遷移、旅行,以及出境與入境。題幹核心若是「住所不被任意侵入、搜索」,應選居住自由,不是遷徙自由,也不是人身自由。 四、強制採血:多項基本權重疊 交通執法人員可以將肇事駕駛人強制移送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採血或其他檢體進行檢測。這套制度沒有事前向法院聲請令狀,也沒有事後聲請補發令狀的機制,欠缺法院審查等程序保障,因此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這項措施可以分成幾個階段來看各自涉及的權利: 干預行為涉及權利保障重點 違反本人意願,強制移送至特定處所人身自由身體行動自由受到限制。 以針具等方式採取血液或其他檢體身體權身體完整性與身體自主受到侵入。 檢測並取得個人生理資訊資訊隱私權個人對自身資訊的自主控制受到干預。 該判決認定受侵害的權利是人身自由、身體權、資訊隱私權,生存權不在其中。 五、財產權(第15條) 保障主體:不能因為非法人團體沒有民法上的權利能力,就一概否定它享有財產權保障。 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財產權有社會義務,國家可以基於公益依法限制。但限制若超過人民應忍受的範圍,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不能用「社會義務」為理由拒絕補償。 都市更新:都市更新對人民財產權及居住權益影響重大,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程序上要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並有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 土地徵收:補償是徵收合憲的要件之一。補償費未依法定期限發給時,原徵收核准即失其效力。所以不能說「徵收合法、具公益必要,補償遲延也不影響效力,人民只能訴請補償」。 六、基本權的拘束對象與第三人效力 基本權首先是人民用來對抗國家權力的權利,拘束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立法者雖然負責以法律具體形成基本權的內容,仍然受憲法拘束,不能藉立法掏空基本權。 私人之間也可能發生權利衝突,例如雇主與勞工、契約雙方。這時基本權是否、以及如何適用,就是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的問題: 理論內容本單元立場 直接第三人效力私人可以直接援引憲法基本權,對抗其他私人。不採 間接第三人效力基本權不能直接對抗私人。要透過民法的一般條款(公序良俗、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解釋適用,讓基本權的價值間接進入私法關係。採此說 此外還有兩點: 保障主體:基本權不限本國國民。外國人能否享有某項權利,依權利性質判斷。例如參政權與國籍密切相關,但人身自由等權利外國人同樣享有。 修憲界限:修憲權也有界限。人民基本權的保障屬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核心,即使修憲案具有民意基礎、經公民複決通過,也不能把基本權規定全盤刪除。 常考陷阱 「健康權、原住民狩獵文化權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錯。兩者都受保障,但屬第22條等依據導出的未列舉權利。訴願權、工作權、秘密通訊自由、身體自由、服公職權、受國民教育權才是明文列舉。 「憲法沒有明文列出,所以不受保障」:錯。這忽略了第22條概括條款。 「大學退學涉及第21條受國民教育權」或「涉及第11條講學自由」:錯。大學生的受教育權依第22條保障;講學自由是學校一方的權限。 「住所不受任意侵入搜索」是遷徙自由或人身自由:錯。這是第10條的居住自由。 「強制採血判決也認定侵害生存權」:錯。判決涉及的是人身自由、身體權、資訊隱私權。 「非法人團體沒有權利能力,所以不享有財產權」:錯。不能一概否定。 「財產有社會義務,超過忍受範圍也無權請求補償」:錯。特別犧牲應補償。 「徵收合法,補償遲延不影響效力,只能訴請補償」:錯。逾期未發補償費,徵收核准會失效。 「都市更新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利害關係人知悉與陳述意見」:正確敘述。 「基本權僅保障本國國民」「憲法基本權無法限制立法者」「經複決通過就可刪除全部基本權」:都是錯誤敘述。 「基本權不能直接對抗第三人,須透過民事一般條款間接適用於私人關係」:正確敘述,也就是間接第三人效力。 記憶口訣 「列舉看專條,未列靠二二;國教二十一,大學二十二。」 「住所不被搜,居住自由守;移送管人身,採血管身體,檢測管資訊,生存不相干。」 「對國直接用,私人靠條款(公序良俗、誠信、權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