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不信任案的對象(行政院院長)、提案與通過門檻,以及通過後行政院院長辭職、總統解散立法院的程序。 理解總統的解散權屬於被動解散權,對象只有立法院,唯一前提是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不能因預算案、覆議案遭否決或彈劾案通過就解散立法院。 分清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權限,尤其是覆議、修憲提案、國家安全事項公民投票及公務員懲戒的歸屬。 熟記緊急命令的發布要件:行政院會議決議 → 總統發布 → 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即失效。 認識總統作為國家元首的主要職權,包括統率三軍、任免官員與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 核心觀念 一、中央政府體制與日本制度的比較 我國總統、副總統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產生;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我國中央政府體制兼具總統制與內閣制的特徵,一般稱為雙首長制(半總統制)。 日本是內閣制國家:天皇為象徵性元首,不由人民選舉,也不掌握行政實權;首相由國會產生,通常由國會多數黨黨魁出任,內閣須對國會負責,國會可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 比較項目我國日本是否相似 元首產生總統由人民直選,並享有實權(如任命行政院院長)天皇世襲,屬象徵性元首不相似 行政首長產生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也沒有由立法院過半席次政黨黨魁出任的憲法規定或固定慣例首相由國會選出,通常為國會多數黨黨魁不相似 國會倒閣立法院可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國會可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相似 覆議制度行政院經總統核可,可移請立法院覆議內閣制下無此制度不相似(較接近總統制的否決權設計) 判斷關鍵:內閣制的核心是「行政對國會負責、國會可倒閣」,因此我國與日本最相似之處是不信任案制度。 二、不信任案 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的對象是行政院院長,不是總統,也不是個別部會首長。 程序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提出門檻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表決時間與方式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通過門檻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通過後效果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未通過的限制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以上人數門檻均以全體立法委員為基準,不能改成出席委員。院長在不信任案通過後,辭職是「應」履行的義務;呈請解散立法院則是「得」行使的權限。 三、總統的被動解散立法院權 依憲法增修條文,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總統沒有主動解散權,只能在不信任案通過後被動行使,對象只有立法院,不能擴張為行政院、司法院或監察院。 程序中的「諮詢」不是「取得同意」;「得宣告解散」也不是「應宣告解散」。因此,不信任案通過並不表示立法院必然遭解散。總統在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任期重新起算。解散制度讓行政與立法發生僵局時,交由人民重新選出立法委員來決定。 四、總統與其他機關的權限分工 事項權限歸屬與判斷重點 不信任案由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屬政治責任的追究。 解散立法院由總統在不信任案通過後,依法定期限與程序被動行使。 覆議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憲法修正案由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程序提出,再交由人民複決;總統沒有修憲提案權。 公務員懲戒屬司法權範圍,由司法院所屬的懲戒法院審理,並非總統職權。 國家安全事項公民投票依公民投票法,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時,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俗稱「防禦性公投」)。 題目若描述「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的主體,要先認出這是總統,再從選項中找總統的職權——例如被動解散立法院權。 覆議尤其容易混淆:提出覆議的是行政院,核可的是總統,重新審議的是立法院。不能因總統參與核可,就說總統可以直接向立法院提出覆議;覆議未獲立法院支持,也不會因此產生解散立法院的權力。 五、總統作為國家元首的主要職權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依憲法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任免文武官員、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並依法行使締結條約、宣戰、媾和,以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等職權。 「依法任免」不代表所有職位都能由總統自由決定;部分重要人事(如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相關人員)須經總統提名及立法院同意。總統發布命令原則上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但依增修條文,任免行政院院長的命令、任免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命令,以及解散立法院的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赦免權可依功能辨識:大赦針對一定範圍的犯罪;特赦針對特定受罪刑宣告者;減刑是減輕刑罰;復權是回復被褫奪的公權。這些權限須依法行使,不能與法院判決或公務員懲戒混為一談。 六、緊急命令:行政院決議,總統發布,立法院追認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例如民國88年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後,總統即發布緊急命令進行救災與重建。 緊急命令發布後,必須於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行政院會議負責發布前的決議,立法院負責發布後的追認,兩者角色不同。 緊急命令是為了迅速應變,所以是先發布生效,再接受立法院追認;立法院追認後才能繼續維持效力。題目問「需經哪一機關追認才具效力」,答案就是立法院。另須注意,條文要求的是「十日內提交」,不是「立法院必須在十日內完成追認」。 常考陷阱 「總統可隨時解散國會」或「總統有主動解散權」:錯。總統只有被動解散權,須有立法院通過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的前提,並遵守十日期限、諮詢立法院院長及戒嚴、緊急命令期間不得解散等規定。 「預算案、覆議案被否決,或通過彈劾總統,即可解散立法院」:錯。這些事件都不是解散事由,唯一前提是不信任案通過。 「解散前須諮詢大法官、監察院院長或國策顧問」:錯。諮詢對象是立法院院長,而且是「諮詢」,不是同意或核准。 「總統可解散行政院、司法院或監察院」:錯。被動解散權的對象只有立法院。 「我國與日本相似之處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共享實權」:錯。日本天皇不由民選,也無行政實權,這是我國雙首長制的特色。 「依慣例由立法院過半席次政黨黨魁出任行政院院長」:錯。這是日本等內閣制國家的做法;我國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 「行政院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與日本相同」:錯。覆議是我國特有的制衡設計,日本內閣制沒有此制度。與日本相似的是不信任案。 「總統可提出覆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或掌理公務員懲戒」:均錯。覆議由行政院提出,修憲案由立法院提出,公務員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 「緊急命令由行政院、考試院或監察院追認」:錯。行政院會議是事前決議機關,只有立法院是事後追認機關。 記憶口訣 不信任案:「三分一提、二分一過;七二後、四八內;十日辭、一年禁。」依序記住連署、通過、表決時間、辭職與再提限制。 解散:「倒閣後十日,諮詢立院長;戒嚴緊急中,立院不能散。」 緊急命令:「行政院決議、總統發布、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與日本相似:「內閣制看倒閣」——比較我國與日本,抓不信任案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