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律案的提案主體,分辨立法委員、黨團、行政院及其他憲政機關的提案權限,並認清總統、大法官、人民與民間團體都不是正式提案主體。 區分程序委員會負責「編擬院會議程」、各委員會負責「實質審查」、院會負責「三讀程序」。 熟記一讀朗讀標題、二讀進行廣泛及逐條討論、三讀作成最後議決。二讀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階段;修正法律原則上也須完成三讀。 分清黨團協商、行政院覆議、總統公布及法律生效的不同功能。 理解「得併科罰金」與刑罰種類,避免把修法內容與立法程序混淆。 核心觀念 一、誰可以提出法律案? 法律案必須由具有提案權的主體,依規定向立法院提出。法律制定案與法律修正案都屬法律案。只修改部分條文,也不能免除提案門檻或三讀程序。 主體提案權限與判斷重點 立法委員委員提出法律案,須有十五人以上連署,一位委員不能單獨完成正式提案。連署者不限同黨委員,可以跨黨連署。 立法院黨團得以黨團名義提案,這和委員連署提案是不同途徑。 行政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是政府法案的主要來源。 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得就其所掌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不是對所有事項都有一般提案權。 總統、總統府不是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提案主體。總統負責公布法律,但不因此享有法律案提案權。 大法官大法官的職權是審理憲法案件、作成裁判,受理人民聲請不等於可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人民、民間團體可以透過陳情、請願、倡議、遊說委員等方式促成立法,但不能自行連署後直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民間團體也沒有提案權。 人民可以依法推動立法原則的創制公投。不過公投通過不代表法律條文已經完成,也不是把人民草案直接送進院會討論,仍須由有權機關依法擬案,再進行後續立法程序。 二、從提案到審查:先分清兩種委員會 法律案提出後,先送程序委員會編擬院會議程,再提報院會,由主席宣付朗讀標題,也就是一讀。程序委員會只負責議程安排,不是由院會或各常設委員會自行排定審查順序,也不負責逐條審查法律內容。 法律案經一讀交付有關委員會後,才由該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委員會可以依需要邀請相關機關首長說明、徵詢意見或舉行公聽會,但不是每件法律案都必須召開公聽會。 法案交由哪個委員會審查,要看主管事項。例如工作場所哺集乳屬勞動權益事項,主管機關是勞動部,應由主管勞動事項的委員會審查,不能因為涉及婦女或家庭,就認定屬於內政委員會。 三、三讀程序各有什麼功能? 階段主要內容考試辨識重點 一讀院會朗讀議案標題後,法律案原則上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不做逐條討論或逐條表決,也不是進行黨團協商的階段。 委員會審查就法律案內容進行專業的實質審查,提出審查報告。委員會審查不是二讀,二讀在院會進行。 二讀先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進行廣泛討論,再逐條討論;必要時可決議重付審查或撤銷。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階段,針對條文進行深入討論,修法內容在此逐項處理。 三讀原則上只能作文字修正,並將全案提付表決,作成最後議決。不是重新全面改寫政策內容的階段。 一讀後原則上交付委員會,但符合規定時也可以逕付二讀。逕付二讀是跳過委員會審查、直接進入院會二讀,不能說成「逕付相關委員會進行二讀」。 二讀的法定重點是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不能簡化成「全院就法案逐條表決」。討論和表決是不同概念,最後由三讀將全案提付表決。 三讀原則上只得為文字修正。例外是發現議案內容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的情形。一般政策歧見不能作為三讀重開實質討論的理由。 修正部分條文仍是法律案,必須完成三讀才算通過,不能說「只修部分條文,二讀通過即可」。 四、黨團協商不是固定的必經程序 黨團協商的功能是協調爭議、促成朝野共識,通常在委員會審查後、院會二讀前,針對有爭議的議案進行。它不是每件法律案必經的程序,也和一讀無關。不能說「一讀時進行黨團協商」,也不能說「法案須經黨團協商才能進入二讀」或「二讀後仍有爭議才交黨團協商」。 五、三讀之後:覆議、公布與生效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果認為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在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這不是行政院自行否決,也不是由總統直接退回法案。 覆議時,如果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注意「全體委員」不能換成「出席委員」。 法律案完成三讀後,移送總統公布。預算案也同樣由總統公布。兩者都不是由立法院或立法院院長公布施行。 公布和生效要分開判斷。法律規定自公布日施行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如果另定施行日期,依其規定。 六、修法情境中的刑罰概念 有期徒刑屬於自由刑,罰金屬於財產刑,死刑才是生命刑。酒駕致重傷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不含死刑,所以不涉及生命刑。 「得併科罰金」的意思是法院可以在有期徒刑之外再另科罰金,不是繳納罰金就可以免服有期徒刑。罰金屬於主刑。現行刑法已不再設從刑,沒收(包括追徵)是獨立的法律效果,所以不能把新增刑責或追徵、追繳、抵償歸為從刑。 常考陷阱 「須同黨委員十五人以上連署」:連署門檻沒有同黨限制,跨黨連署也可以。 「立法委員可單獨提出法律案」:錯誤,須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以黨團名義提案。 「人民、民間團體、總統(府)、大法官可提法律案」:都不是正式提案主體。五院中的司法、考試、監察院也只能就所掌事項提案。 「公投通過後議案即可進入院會討論」:公投通過的是立法原則,仍須由有權機關擬案,再依程序立法。 「由院會或常設委員會排定議程、審查順序」:排議程的是程序委員會。 「一讀逐條討論」、「一讀進行黨團協商」:一讀只朗讀標題。 「委員會進行二讀」、「逕付委員會二讀」:二讀由院會進行;逕付二讀是跳過委員會。 「二讀由全院逐條表決」:二讀的關鍵是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是最重要、討論最深入的階段。 「委員會必開公聽會」、「二讀前必經黨團協商」:把可以採行的程序誤寫成每案必經。 「只修部分條文,二讀通過即可」:修正案仍須完成三讀。 「三讀完全不能修改」或「三讀可任意修改內容」:三讀原則上只能作文字修正,內容互相牴觸或牴觸憲法、法律時才有例外。 「法律案、預算案三讀後由立法院(院長)公布施行」:由總統公布,生效時點另依施行規定判斷。 「行政院自行否決」或覆議期間寫錯:覆議須經總統核可,在送達十日內提出;維持原案須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 「繳罰金即免徒刑」、「屬生命刑」、「追徵屬從刑」:得併科是另外加科;本題情境沒有死刑;現行法沒收是獨立法律效果。 記憶口訣 「委員十五跨黨連,人民團體不能提;程序排程、一讀標題、委員審查。」 「二讀最重逐條談,三讀只改文字、全案表決;總統公布不是院長。」 「覆議十日、總統核可;全體半數維持,院長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