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審查的受理機關:司法院大法官。現行制度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不是監察院、法務部、立法院,也不是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 認識聲請主體多元:國家機關(含總統)、立法委員、法院、人民、法人、政黨都可能成為聲請人。但有聲請資格,不代表可以無條件聲請。 理解人民聲請憲法審查與一般權利救濟的關係:原則上須先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不能把憲法審查當成一般上訴。 辨識立法委員聲請的人數門檻:舊制為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現行制度為四分之一以上,都不是三分之二。 知道憲法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的效力,不能一律以「不溯及既往」概括。 核心觀念 一、由誰解釋憲法、審理憲法爭議? 依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考題若問人民應向何者聲請釋憲,核心答案是「司法院大法官」。現行《憲法訴訟法》自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改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案件類型審理並作成判決。 下列機關都不是聲請憲法解釋的受理機關:監察院、行政院法務部、立法院的委員會(例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及司法院所屬各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 監察院:有糾舉、彈劾、糾正、審計等監察職權,但不能代替大法官解釋憲法。 法務部:屬行政院所屬的行政機關,沒有釋憲權。 立法院委員會:負責審查法案,不能宣告法律違憲。 各級法院:雖然同屬司法院體系,但負責一般個案審判,不等於大法官。「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與「司法院大法官」要分清楚。 二、聲請主體多元,但都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釋憲不是只有政府機關才能啟動。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明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一定人數的立法委員,以及法院,都可以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聲請解釋憲法。因此,不能因聲請人是政黨或法人,就直接否定其資格。 現行《憲法訴訟法》依聲請主體、爭議內容及審查標的,分別設計不同程序。 主體資格與判斷重點 人民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並符合用盡審級救濟、聲請期間等法定要件時,得聲請憲法審查。 法人、政黨可以依法聲請。但仍須涉及其得主張的憲法權利,並符合個案程序要件。 國家機關(含總統)須基於行使職權而發生憲法疑義或機關間爭議等法定情形,才能聲請。不能把任何政策爭議都交由憲法法庭處理。 立法委員須達到法定人數門檻,且與行使職權有關。個別立委不能單獨提出。 法院審理案件時,對裁判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為違憲,且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時,得依法聲請。 判斷「政黨、法人團體皆可聲請釋憲」這類敘述時,重點在於法律承認其聲請資格,所以敘述正確。但這不表示一切要件都可以免除。 三、總統與立法委員的聲請資格 總統屬於國家機關,得基於職權,在符合法定要件時聲請憲法解釋。因此,「總統得依職權聲請釋憲」是正確敘述;「只有人民才能聲請釋憲」或「總統完全沒有聲請權」都不正確。 但「依職權聲請」不表示總統可以基於個人意見或抽象政治問題,要求大法官回答任何問題。聲請仍須與職權行使有關,並符合法律規定。 制度立法委員聲請的人數門檻 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現行《憲法訴訟法》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兩種制度的門檻都不是三分之二。門檻的分母是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不是出席人數,也不是某個政黨的席次。此外,即使達到人數門檻,仍須符合職權行使及審查標的等要件。 四、人民聲請:先完成一般司法救濟 人民因土地被強制徵收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認為權利受侵害,應先依事件性質進行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例如訴願、行政訴訟。訴訟失敗後,如果認為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才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而不是向法務部、立法院或各級法院提出。 訴訟敗訴本身,不當然構成聲請憲法審查的理由。憲法審查關注的是憲法權利是否受到侵害,以及裁判或其所適用的法規範是否違憲。 舊制:人民只能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主張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現行制度:人民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或該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也就是增加了「裁判憲法審查」。 依現行制度,人民原則上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並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的不變期間內聲請。不能只因不服第一審判決,就跳過仍可利用的上訴程序。 五、大學生的權利救濟流程 學生因學校措施而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利用下列程序循序救濟: 校內申訴:依學校的申訴制度提出。 訴願:不服申訴決定,且該措施屬於得提起行政爭訟的事件時,向上級主管機關(例如教育部)提起。 行政訴訟:不服訴願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 憲法審查:用盡審級救濟後,若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或其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向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聲請。 考試最重要的機關辨識是:不服行政法院判決,不能向監察院聲請憲法解釋。監察院沒有釋憲權。 六、憲法審查效力:不能一律認定不溯及既往 大法官宣告法規範違憲時,通常會調整失效時點,兼顧法律安定性。違憲法規範何時失效、既有案件能否獲得救濟,須依相關法律及解釋或判決內容判斷。 特別要注意,聲請人據以聲請的原因案件,可以依法獲得救濟,例如聲請再審或其他法定救濟程序。因此,「大法官釋憲結果應遵守不溯及既往原則」這種絕對說法是錯誤的。 常考陷阱 「政黨、法人不能聲請釋憲」:錯。人民、法人、政黨都有聲請資格。但「隨時都能聲請」也是錯的,因為仍須符合法定要件。 「立委須三分之二以上才能聲請」:錯。舊制是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現行法是四分之一以上。 「總統不得聲請釋憲」:錯。總統得依職權,在法定情形下聲請。 「不服法院判決,就向監察院聲請釋憲」:錯在受理機關。憲法審查由司法院大法官負責。 「向法務部、立法院委員會或各級法院聲請釋憲」:錯。看到「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不要誤選,正確答案是「司法院大法官」。 「打輸官司就能直接釋憲」:錯。敗訴不等於違憲,還須有憲法爭議,並符合用盡審級救濟、六個月期間等要件。 「釋憲結果一律不溯及既往」:錯在「一律」。聲請人的原因案件依法可以獲得救濟。 記憶口訣 「主體多,條件有;救濟盡,憲法究;舊三一,新四一;釋憲找大法官。」 意思是: 聲請人種類多,包括機關、總統、立委、法院、人民、法人、政黨,但都有法定要件。 人民原則上先用盡審級救濟,再聲請憲法審查。 立委門檻:舊制三分之一,現行四分之一。 受理機關是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不是監察院,也不是各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