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有權利即有救濟」:受刑人、學生、公務人員,不因身分特殊就喪失訴訟權。 分清楚「權利能力」與「訴訟能力」:能成為權利主體,不代表能自己有效進行訴訟;不具權利能力者,無法成為訴訟權主體。 胎兒的權利保護以「將來非死產」為條件,流產或死產的胎兒不具訴訟權主體地位。 理解未成年人的民事訴訟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並分辨民事、刑事責任,以及調解、委任律師並非一律必要。 辨別法律扶助與更生保護:前者協助弱勢者取得律師等法律服務,後者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 核心觀念 一、訴訟權:身分特殊,也有請求法院救濟的權利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這就是「有權利即有救濟」。過去曾以「特別權力關係」限制受刑人、學生、公務人員的救濟管道,但現行大法官解釋已逐步打破此限制,這些身分的人仍是基本權主體,權利受侵害時可以向法院請求救濟。不過,具有訴訟權不表示一定勝訴;是否符合起訴要件、權利是否確實受侵害,仍須依法審查。 身分判斷重點 受刑人人身自由雖受限制,仍是基本權主體。監獄處分或管理措施侵害其權利時,得依法尋求司法救濟。 學生不因在學關係而失去訴訟權。學校懲處(如記大過)若侵害其權利,得依法定程序尋求救濟,最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務人員不因任職公部門就必須承受所有不當措施。對影響權益的公權力措施,依法經申訴、再申訴後,仍得向法院請求救濟。 判斷此類選項,不能只看當事人身分,也不能認為「學校內部事項」「監獄管理事項」「機關內部措施」就一律排除法院審查。至於應先經過哪些申訴、復審等前置程序,須依具體事件的法律規定判斷。 二、權利能力與訴訟能力:先問能否當主體,再問能否自己訴訟 概念意義作答關鍵 權利能力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沒有權利能力,就不是訴訟權主體。 當事人能力在訴訟中成為原告或被告的資格。有權利能力者,原則上有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自己有效進行訴訟行為的能力。未成年人無完全訴訟能力,原則上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民事訴訟。 未成年人有權利能力,也可以成為原告;其問題在於不能完全自行進行訴訟,而非沒有訴訟權。例如未成年人的親密影像遭人偷拍上傳,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以該未成年人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權利受侵害者仍是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只是代為進行程序的人。依現行民法,滿18歲為成年。 胎兒則須注意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這是附條件的保護。胎兒若流產而未活產,條件不成就,自始不具權利能力,也就不具訴訟權主體地位,母親無從「代理流產之胎兒」提出控告。但母親若因醫療疏失而受有自身的損害,仍可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求償,兩者必須分開。 三、民事與刑事救濟:目的、代理及責任各自判斷 未經同意偷拍親密影像並上傳網路,可能同時侵害隱私等人格權,並涉及刑事責任。被害人可循民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也可循刑事程序追究行為人的犯罪責任。民事求償與刑事追訴可以並存,並非只能擇一。 調解並非所有民事訴訟的共同前提:只有法律規定的特定事件須先經法院調解,不能說侵權求償一定要「先調解無效」才能起訴。 律師並非一律必須委任:一般民事第一審起訴及刑事告訴,不以委任律師為必要;法律另有強制律師代理或強制辯護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事責任只追究行為人本人: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其法定代理人不會因身分就自動成為刑事被告。 民事責任可能及於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侵權時,法定代理人是否連帶負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7條等規定判斷,不能套用到刑事責任。 此外,犯罪被害人通常是向檢警提出告訴,由檢察官偵查、起訴;不要把「提出告訴」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混為一談。 四、法律扶助與更生保護:看服務目的辨認機構 機構或制度主要功能辨識關鍵 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法律扶助法設立,協助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法律諮詢、指派律師代理訴訟或辯護等。經濟困難、需要律師、免費訴訟代理 → 向法扶基金會申請。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犯罪被害人及家屬保護、關懷與支持服務。犯罪被害保護;「無資力者申請指派律師免費訴訟」的標準答案不是它。 更生保護制度協助更生人處理生活、就業、就學等問題,使其復歸社會。對象是更生人(曾受刑事處分者),不是一般被害人。 法務部保護司法務行政機關,督導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等業務。行政主管機關,不是受理申請並指派律師的窗口。 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主管社會救助、低收入戶等社會福利業務。看到「低收入戶」別被誘導,它不負責指派律師訴訟。 低收入戶遭人撞傷、肇事者拒不賠償,又無力負擔律師費時,應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由基金會審查後指派律師協助求償。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通常符合無資力要件,但是否准予扶助及扶助範圍,仍須經審查決定。 常考陷阱 「受刑人、學生或公務人員不能向法院救濟」:錯在以身分全面否定訴訟權;這三種人都是訴訟權主體。 「母親可以代理流產之胎兒提出控告」: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才受保護,流產的胎兒不具權利能力,不是訴訟權主體。題目問「何者不具訴訟權主體地位」,優先找沒有權利能力的對象。 「未成年人不能當原告」或「未成年人可自行起訴」:未成年人可以是原告,但民事訴訟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 「侵權求償須先經調解無效才能起訴」「涉及刑事責任就須委任律師」:把部分規定說成所有案件的共同要求;看到「須先」「一定」「均須」要特別檢查。 「未成年人侵權,父母同為民事與刑事被告」:父母可能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但刑事責任只追究行為人本人。 「低收入戶申請免費律師,找犯保協會、社工司或法務部保護司」:名稱有「保護」「救助」只是干擾,指派律師免費訴訟找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害人申請免費律師,找更生保護」:更生保護的對象是更生人,不是被害人。 記憶口訣 「身分不奪權,胎兒須活產;未成年有權,訴訟靠代理。」先確認能否成為權利主體,再確認能否自己進行訴訟。 「沒錢打官司找法扶,出獄重生找更生;民事父母可連帶,刑責只算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