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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調解與仲裁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6
和解、調解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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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依「由誰促成、是否在法院程序內、由誰決定結果」,區分訴訟外和解、訴訟上和解、調解與仲裁。 掌握效力差異:私人間的訴訟外和解只是契約;訴訟上和解、法院調解、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以及仲裁判斷,都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分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與「能否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尤其注意仲裁判斷的執行程序。 知道調解委員會設於鄉、鎮、市、區公所,並理解民事紛爭不一定要先經公所調解,也不一律需要律師才能起訴。 能辨認和解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制度,無罪推定、罪疑惟輕則屬刑事程序原則。 核心觀念 一、先看紛爭性質與解決方式 借款不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物品掉落傷人及照片遭盜用引起的肖像權爭議,都屬於民事權利義務的紛爭。當事人除了提起民事訴訟,也可利用和解、調解等方式處理;得依法和解的爭議,也可以約定交付仲裁。 和解與調解靠當事人合意;仲裁則由仲裁人作成判斷。和解主要由雙方自行協議;調解有中立第三人協助,但調解人不能單方面強迫雙方接受方案。仲裁則須有仲裁協議,由仲裁人就爭議作成具有拘束力的判斷。 二、訴訟外和解:有契約拘束力,沒有直接執行力 依民法,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例如一方願意支付醫藥費,另一方接受約定、不再就該爭議提告,即屬和解;由於沒有進入法院程序,屬於訴訟外和解,而不是訴訟上和解或訴訟上調解。 雙方在住家、廟宇或透過社群網站聯繫後私下協議,只要具備成立要件,都可成立訴訟外和解。好友居中勸說,也不會使私人協議變成法院調解或公所調解。 訴訟外和解具有契約上的拘束力,但單憑一般私人和解書,不能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不履行時,須另行起訴等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再聲請強制執行。也因此,在各種紛爭解決方式中,私人和解書是唯一不具確定判決效力的一種。 三、訴訟上和解:法院審理中也能協議解決 訴訟上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於法院前就訴訟標的達成合意,並記載於和解筆錄。法院不問訴訟進行到什麼程度,都可以試行和解;雙方不必等到判決,仍可透過和解結束紛爭。 依民事訴訟法,訴訟上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和解內容如有給付義務,債權人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判斷重點是是否在法院程序中成立和解,不能只看到「和解」二字就認定效力相同。 四、鄉鎮市調解:公所受理,法院核定 鄉、鎮、市、區公所設有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刑事事件的調解。交通事故賠償、鄰居間侵權損害等民事爭議,都可利用此制度尋求解決。調解委員會不是設在警察局、村里民大會或地方法院內。 調解成立後,應作成調解書,由公所送法院核定。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調解內容如有給付義務,可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因此,公所調解要特別注意「經法院核定」這項條件;不能把「雙方口頭同意」或「剛簽妥調解書」一概當成已具備確定判決的效力。 五、法院調解:成立後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 法院調解由法院依法辦理,協助當事人達成協議。依民事訴訟法,法院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因此也等同確定判決的效力。在地方法院進行的勞動調解(如勞資爭議)成立,同樣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 調解並非只能在起訴前進行。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兩造得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例如肖像權爭議已經起訴,雙方仍可在第一審程序中合意尋求法院調解。 六、仲裁:依仲裁協議,由仲裁人作成判斷 當事人對於依法得和解的爭議,可以透過書面仲裁協議,交由仲裁人處理。仲裁不是調解;仲裁人不必等雙方都同意解決方案,就可以作成判斷。考題中的「仲裁決定」即指仲裁判斷。 依仲裁法,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原則上仍須向法院聲請執行裁定後,才能強制執行;法律另有特定例外。不要把公所調解的「法院核定」套用到仲裁,也不要把判斷效力與執行程序當成同一件事。 方式成立或處理關鍵主要效力 訴訟外和解雙方自行互相讓步、達成契約,未經法院程序只有契約拘束力,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訴訟上和解在訴訟程序中於法院成立並作成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鄉鎮市民事調解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法院調解(含勞動調解)在法院依法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即等同確定判決) 仲裁依仲裁協議,由仲裁人作成判斷於當事人間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執行原則上另須法院裁定 民事判決法院審理後判決確定確定判決效力,可作為執行名義 七、借款追討的程序觀念 借款人拖延還款,債權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並可在法院審理中與對方成立和解。民事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而住所是指以久住意思住於一定地域,戶籍地不等於住所,也不是唯一有管轄權的法院。 民事事件有些依法須先經法院調解,但不能推論所有借款糾紛都必須先向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公所調解是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利用的途徑。一般民事第一、二審也不以委任律師為起訴的必要條件,當事人可以自行進行訴訟。 八、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原則的區辨 和解是民事訴訟法明定的紛爭解決制度。無罪推定、罪疑惟輕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交互詰問則是刑事審判中詰問證人的代表性制度。看到這些用語,應聯想到刑事程序,而不是民事訴訟法的典型規定。 常考陷阱 「私人和解書與公所調解效力相同」:錯。公所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法院調解、勞動調解、仲裁判斷、民事確定判決都具確定判決效力;只有私人間的和解書只是契約。 「訴訟外和解對方不履行,可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錯。須先起訴取得執行名義;但不能直接執行,不代表契約無效。 「雙方私下談妥、對方不提告,屬於訴訟上和解或調解」:錯。未進入法院或調解程序,是訴訟外和解;有朋友勸和也不會變成調解,在廟裡談也不影響和解成立。 「公所調解成立就當然等同確定判決」:須注意法院核定的要件。 「調解委員會設在警察局、地方法院或村里民大會」:錯。設在鄉、鎮、市、區公所。 「起訴後只能等判決,不能再和解或調解」:錯。法院審理中可成立和解,第一審繫屬中也可由兩造合意移付調解。 「僅得向戶籍地法院起訴」「起訴前必須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必須聘請律師才能提告」:都錯。住所不等於戶籍,公所調解並非起訴前置程序,一般民事第一審也不強制律師代理。 「無罪推定、罪疑惟輕、交互詰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錯。這些是刑事程序的辨識用語;民事訴訟法的代表制度是和解。 記憶口訣 「私和看契約,院和同判決;公調須核定,仲裁看裁定。」私人和解只有契約拘束力,不能直接強制執行;法院和解、法院調解具確定判決效力;公所民事調解須經法院核定;仲裁判斷要強制執行,原則上須取得法院執行裁定。 「調解委員在公所,不在警局不在院。」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設於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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