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選舉權、被選舉權、公投權及應考試權:各有法定要件,不能因已成年或已結婚,就認為全部取得。 公職人員選舉人的基本資格為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在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考試及格、加入政黨都不是要件。 掌握候選年齡:一般公職二十三歲、鄉(鎮、市)長二十六歲、直轄市長及縣(市)長三十歲、總統及副總統四十歲(規定於憲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候選人資格須同時檢查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年齡夠,仍可能因替代役、貪污判決確定、破產未復權等障礙而不得登記。 區分各公職的任期與連任限制:行政首長「連選得連任一次」,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沒有連任次數限制。 核心觀念 一、選舉人資格:國籍、年齡與居住期間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另有規定外,有選舉權;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則不得行使選舉權。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才是該選舉區的選舉人;居住期間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不能只憑實際租屋、工作或就學的時間推算。題目若寫成「連續居住四個月以上」,意思相同。 選舉人資格可歸納為三項: 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年齡:年滿二十歲。 居住:在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 選舉權不以考試及格、經銓定資格、加入政黨或具有特定學歷為要件。考試與銓定屬於公務人員任用制度,參與政黨屬於個人政治活動,都不能當成選舉人的必要資格。 二、十八歲成年,不等於取得公職選舉權 民法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但不同權利的年齡門檻分別由各自的法律規定,不能互相替代。 制度或權利年齡門檻判斷方式 民法成年十八歲涉及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投票權十八歲仍須符合公投法其他資格 公職人員選舉權二十歲另須符合選舉區居住等要件 一般公職被選舉權二十三歲特定職務另有較高年齡門檻 因此,兩人雖然均已高中畢業、年滿十八歲而成年並已結婚: 可以行使公投權(十八歲即可)。 不能行使公職人員選舉權(須滿二十歲)。 更沒有公職人員被選舉權(至少須滿二十三歲)。 不能斷言「不得參加公職考試」:能否報考,依個別考試的年齡、學歷規定判斷;高中畢業、已滿十八歲者,通常可以報考初等考試等考試。 三、候選人的積極資格與年齡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基本規則是: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的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地方行政首長另有較高門檻:直轄市長、縣(市)長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須年滿二十六歲。 總統、副總統不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範範圍。其候選年齡四十歲規定於憲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題目若限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總統候選人須年滿四十歲」就不是該法的規定,不宜選它。 公職種類最低候選年齡規範依據 總統、副總統四十歲憲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直轄市長三十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縣(市)長三十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鄉(鎮、市)長二十六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立法委員、地方民意代表、村(里)長等一般公職二十三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年齡由高到低排列為:總統、副總統 → 直轄市長 → 縣(市)長 → 立法委員。直轄市長與縣(市)長同為三十歲,排在相鄰位置;立法委員二十三歲,在四者中最低。登記參選縣長,至少須年滿三十歲;熱心公益、服務年資或學歷都不能取代年齡要件。 四、候選人的消極資格:有障礙就不能登記 積極資格是「必須具備的條件」;消極資格是「不得存在的法定障礙」。本單元應掌握下列情形,但這些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全部禁止事由。 身分或法律狀態能否登記關鍵理由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的現役役男、軍事學校在校學生不得登記屬於法定身分限制;替代役役男即使在區公所等行政機關服勤,仍是役男身分 一般大學(含私立大學碩士班)在籍學生可以登記學生身分本身不是障礙,但仍須具備年齡等資格 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即使受緩刑宣告,仍不得登記 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不得登記須同時符合「宣告確定」及「尚未復權」兩個條件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不得登記屬於法定障礙尚未消滅 緩刑不是無罪。就一般犯罪而言,法律對「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的限制,另有「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的例外。但貪污罪屬於法律特別列出的罪名,只要經有罪判決確定,即使受緩刑宣告,仍不得登記。 五、任期與連任限制 公職每屆任期連任限制 總統、副總統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立法委員四年連選得連任,無次數限制 地方民意代表四年連選得連任,無次數限制 村(里)長四年連選得連任,無次數限制 「連選得連任一次」表示連續任職以兩屆為限,不能解讀為一生只能擔任兩屆。另須注意,村(里)長雖然不是民意代表,連任也沒有一次的限制。 常考陷阱 「十八歲已成年,所以可以投公職選票」:成年與公職選舉權的門檻不同,公職選舉權須年滿二十歲;十八歲可以行使的是公投權。 「結婚後,各種參政權都一併取得」或「未滿二十歲不能參加公職考試」:婚姻不能取代選舉法、公投法或考試法規的個別要件;應考資格要看各該考試的規定。 「選舉人須經考試銓定資格或參與政黨」:錯誤。選舉人資格只看國籍、年滿二十歲、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 「一般候選人二十三歲,所以鄉長、縣長也只要二十三歲」或「縣長二十六歲」:行政首長另有特別門檻。鄉(鎮、市)長二十六歲;縣(市)長、直轄市長三十歲。 「立法委員位階高,候選年齡也較高」:立法委員只須二十三歲,比直轄市長、縣(市)長低;把立法委員排在市長、縣長前面的選項都是錯的。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候選人須年滿四十歲」:四十歲本身沒錯,但規定在憲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題目限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應選「直轄市長三十歲」這類該法本身的規定。 「學生不得參選」:一般在籍學生(含碩士班學生)可以登記;不得登記的是軍事學校在校學生。 「替代役在行政機關服務,與一般民眾無異」:應看服役身分,不能只看服務場所;現役替代役男不得登記。 「貪污判緩刑,就沒有參選障礙」: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即不得登記,緩刑不能解除限制。 「破產過就永遠不能參選」:限制條件是「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已經復權者,不受此限制。 記憶口訣 「公投十八、選舉二十;一般二三、鄉長二六;縣市直轄三十、總副四十。」 「選舉人:國籍、二十、住四月。」不必考試,也不必入黨。 「軍人役男軍校生,貪污確定、破產未復權——都不能登記。」 「首長連任只一次,民代里長無限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