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政府再造重視效率、效能與公共服務品質,常透過引進民間力量、企業管理方法及組織調整來達成。 政府再造「四化」:地方化、委外化、去任務化、行政法人化。其中委外化是委由民間提供服務;行政法人化是依法律設立公法人,承接特定公共任務。 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的公法人,具組織、人事、財務自主性,適合辦理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的專業性公共事務。 獨立機關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屬合議制機關。現行中央二級獨立機關為中選會、公平會、通傳會。名稱有「委員會」,不代表就是獨立機關。 中選會是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同時也是法定獨立機關。要分清楚「委員應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與「委員不得有黨籍」,兩者不同。 核心觀念 一、政府再造與新公共管理 二十世紀以來,許多民主國家面臨行政官僚體系龐大、財政負擔沉重等問題,因此推動政府再造。新公共管理主張引進企業經營精神,重視成本、競爭、管理彈性、顧客導向與成果,以提升政府的效率與效能。民主治理則進一步強調政府與民間協力,引進民間力量共同提供公共服務,以提升服務品質。 效率著重投入與產出的關係,例如以較少經費、人力或時間完成服務。效能著重政策目標是否達成,例如服務品質是否真正改善。政府可設定關鍵績效指標(KPI)評估成果,例如案件處理時間、服務滿意度、目標達成率。指標應配合任務設計,不能只看花了多少錢、辦了多少活動。 顧客導向是從民眾需求出發設計服務,例如設置單一窗口,整合跨機關申辦流程,減少民眾奔波。政府引進企業方法時,仍須兼顧依法行政、公平與公共利益,不能以獲利為唯一目標。 判斷某事例是否符合「引進民間力量與企業經營理念」的治理精神,要看是否把公共服務的經營管理交由民間執行。例如機關所屬圖書館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就屬於這一類。以下情形則不屬於:政府招標興建辦公大樓,只是一般工程採購;政府買回違法設施,屬於爭議處理;發放振興券,屬於經濟刺激政策。這些都沒有改變公共服務的提供方式。 二、政府再造「四化」的區別 策略判斷重點概念辨識 去任務化檢討政府是否仍有承擔某項任務的必要,解除管制、開放市場,或退出該任務。政府不再具備該項任務。 地方化將適合地方辦理的業務移由地方政府處理。任務由中央移向地方。 行政法人化將政府原本的業務,透過法律的創設與授權,交由行政法人處理。公共任務仍然存在,改由具自主性的公法人執行,例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委外化將適合民間執行的業務,以契約等方式委由民間辦理。例如公部門圖書館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電子化政府、單一窗口與行政法人化是不同概念。透過網路提供便捷服務,屬於服務工具的改善;設置單一窗口,屬於服務流程的整合;行政法人化則是改變執行公共任務的組織型態。 三、行政法人的性質與適用任務 依《行政法人法》,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設立行政法人的目的,是讓公共任務能透過較有彈性的組織、人事及財務制度執行,以提升效能。行政法人仍須接受監督機關的監督。 適合由行政法人辦理的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 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 行政法人兼具公共性與自主性,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不是民間團體:它是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不是慈善團體,不屬於民間的「第三部門」,也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企業。 人事有彈性:人員原則上依行政法人自訂的人事管理規章進用,不以公務員為主體,也不強調傳統科層的行政層級與紀律。改制時,原有公務人員可能依法另有隨同移轉的安排。 財務有自主性:行政法人採企業化的會計制度,預算的編列與執行由其自主辦理,並由監督機關監督,不是像一般行政機關那樣由各級議會直接審議、監督預算的編列與執行。但「自主」不等於「完全不受監督」。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統籌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等場館的營運)是典型的行政法人,以專業經營辦理表演藝術的策劃、行銷、推廣與交流,屬於「四化」中的行政法人化。 四、獨立機關的法定特徵與類型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獨立機關是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合議制機關。判斷關鍵有四項:有法律依據、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採合議制。 設置獨立機關的原因,是部分行政領域具高度專業性,且須與政治勢力保持距離,以確保決策公正。獨立不代表不受法律拘束,也不代表不必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該法並限制相當二級機關的獨立機關數量為三個。 機關性質與辨識重點 中央選舉委員會獨立機關,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 公平交易委員會獨立機關,維護市場競爭秩序與公平交易。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獨立機關,負責通訊傳播監理。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所屬一般部會級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不是獨立機關。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舊制)屬於行政院的政策協調性質,不是獨立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隸屬考試院,不是行政院的獨立機關。 五、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制度辨識 中選會是行政院所屬的中央二級機關,同時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是法定的獨立機關。「行政院所屬」與「獨立機關」可以並存,不能從組織上的隸屬關係,推論它的個別決定須聽從行政院指示。 中選會委員的產生方式,是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不是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席次比例分配。委員應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且同一黨籍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由此可知,法律並沒有要求委員都不得具有黨籍。 立法委員選舉區的變更,由中選會研擬變更案後,須送立法院同意,不是中選會可自行決定。 常考陷阱 「政府招標興建辦公大樓,就是引進民間力量的治理」:這只是工程採購。將公共設施交由民間持續經營管理,才是委外經營。 「政府買回違法設施、發放振興券,屬於民主治理」:判斷時要看是否把公共服務交由民間執行,不能因為事件涉及業者或民間經濟就選。 「電子化政府、單一窗口就是行政法人化」:前兩者是服務工具與流程的改善;行政法人化是依法律設立公法人來執行業務。 「解除管制、政府不再具備該任務」是行政法人化:錯,這是去任務化。行政法人化的任務仍然存在,只是改由行政法人執行。 「行政法人是慈善團體、屬第三部門」:錯,行政法人是依法設立的公法人。 「行政法人成員由公務員擔任,強調層級與紀律」:錯,行政法人的特色正是人事彈性與專業經營。 「行政法人預算受各級議會監督」:錯,行政法人財務自主,由監督機關監督,不是由議會直接監督預算的編列與執行。 「公權力行使程度低,就是完全不能涉及公權力」:法律的要求是「程度較低」,不是完全沒有。 「名稱有委員會、業務很專業,就是獨立機關」:國發會、退輔會都不是獨立機關。必須看法律是否賦予獨立行使職權的地位。 「中選會委員依政黨席次比例選任」或「委員不得有任何黨籍」:兩者都錯。正確是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且同一黨籍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選舉區變更由中選會自為決定」:錯,須經立法院同意。 記憶口訣 四化看任務:交地方、交民間、不再辦、法人辦。 行政法人:法律設、公法人;專業彈性、公權力低;非公務員、非議會管。 獨立機關三兄弟:選(中選會)、平(公平會)、通(通傳會)。依法、獨立、自主、合議。 中選會:院長提名、立院同意;同黨不過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