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訴願前置原則: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包括怠為處分訴訟、拒絕申請訴訟),原則上應先經訴願程序,才能向行政法院起訴。 依救濟目的選訴訟類型:要除去已存在的不利處分,選撤銷訴訟;申請遭駁回或機關不作為,要機關作成所申請的處分,選課予義務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以訴願為前提,但另有「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的程序要求。 區分行政處分救濟與國家賠償:前者處理處分效力,後者請求賠償損害,原則上循普通法院民事訴訟程序。 核心觀念 一、訴願前置:先讓行政體系自我審查,再由法院救濟 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處分違法,損害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原則上不能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而須先提起訴願。對依法申請的案件,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或將申請駁回,人民要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處分,原則上也須先經訴願。這種「先訴願、後行政訴訟」的設計,稱為訴願前置主義。 法源須分清:撤銷訴訟的訴願前置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4條;課予義務訴訟則規定於第5條。第24條主要規範經訴願程序後,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並非訴願前置原則的直接依據。 訴願前置不代表必須無限期等候訴願決定。以撤銷訴訟而言,提起訴願後逾法定期間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後仍逾期不決定,也可以依法起訴。 訴訟類型是否須先經訴願 撤銷訴訟原則上須先訴願 課予義務訴訟(怠為處分訴訟、拒絕申請訴訟)原則上須先訴願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不須訴願,但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 一般給付訴訟不須訴願 二、撤銷訴訟:除去已存在的不利行政處分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的違法行政處分,認為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損害,經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判斷重點是:已經有一個不利處分,人民希望把它撤銷。 例如,機關裁處罰鍰,受處分人主張裁罰對象認定錯誤、欠缺法定要件或金額不合理,其主要目的在除去罰鍰處分,應選撤銷訴訟。即使處分要求繳錢,也不因此變成一般給付訴訟;罰鍰處分仍有效存在,也不是確認訴訟的對象。 又如,餐廳原已取得營業執照,機關後來撤銷執照,這是對經營者不利的行政處分。經營者希望排除該處分、維護原有營業資格,原則上應先提訴願,再提撤銷訴訟,不能跳過訴願直接起訴。若因此受有損害,另可依國家賠償途徑請求賠償。 三、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人民對依法申請的案件,因機關不作為或駁回申請,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違法損害,經訴願程序後,可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類型機關的情形人民的救濟目的 怠為處分訴訟對依法申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請求機關就申請作成處分 拒絕申請訴訟對依法申請案件,作成駁回處分請求機關作成所申請的處分 兩者都是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均須先經訴願。怠為處分案件,如法令未規定機關應作為的期間,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申請被駁回時,如果人民希望取得許可或其他特定行政處分,僅除去駁回處分仍不足以達成目的,應辨識為課予義務訴訟,而非撤銷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至於法院能否直接命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仍須考量案件是否已可判斷,以及是否涉及行政裁量。 四、確認訴訟:無效免訴願,但仍有先行程序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目的在確認處分自始不發生效力,不以踐行訴願程序為要件。但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經機關不允許,或請求後三十日內不為確答,始得提起,並須具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則是針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確認其違法;處分仍有效存在時,應提撤銷訴訟,而非確認違法。 因此,「不須訴願」不等於「完全沒有前置要求」。此外,違法不當然無效;不能只因認為裁罰錯誤,就一律改提確認訴訟。 五、一般給付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用於請求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法上給付,例如請求給付公法上金錢或作成事實行為。若人民想要的是「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選課予義務訴訟;若想要的是「除去處分」,應選撤銷訴訟。 六、行政救濟與國家賠償的分工 人民主要想達成的結果應掌握的救濟方向 除去違法罰鍰、撤銷執照等不利處分原則上先訴願,再提撤銷訴訟 要求機關核准依法提出的申請原則上先訴願,再提課予義務訴訟 主張處分自始無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再提確認無效訴訟 請求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法上給付一般給付訴訟 請求國家賠償所受損害原則上循普通法院民事訴訟程序 國家賠償原則上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經協議程序未獲解決,再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行政訴訟法另容許在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應記成「國家賠償原則上由普通法院處理」,不要記成毫無例外。 不服行政處分,不是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刑事訴訟;刑事訴訟處理的是犯罪追訴。憲法訴訟另有法定聲請要件,原則上須先用盡通常救濟途徑,不能以「直接向大法官聲請」取代訴願及行政訴訟。 常考陷阱 「所有行政訴訟都須先訴願」:錯。應看訴訟類型;確認處分無效之訴、一般給付訴訟均不以訴願為前提。 「怠為處分訴訟、拒絕申請訴訟可免訴願」:錯。兩者都屬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 「處分被撤銷,可不經訴願直接提行政訴訟」:錯。撤銷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 「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刑事訴訟」、「直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錯。不服行政處分應循訴願、行政訴訟途徑。 「國家賠償應向行政法院請求」:錯。原則上應向普通法院請求。 「確認無效之訴可完全跳過行政機關」:錯。仍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注意三十日內不為確答的規定。 「申請被駁回,只能提撤銷訴訟」:錯。若目的是請求作成特定內容的處分,應選課予義務訴訟。 「涉及金錢就是一般給付訴訟」:錯。不服罰鍰是要除去裁罰處分,應辨識為撤銷訴訟。 「確認違法與確認無效相同」:錯。兩者確認的事項及適用條件不同;仍有效存在的罰鍰處分,不能以確認訴訟取代撤銷訴訟。 「撤銷處分就必然獲得國家賠償」:錯。除去處分與賠償損害是不同請求,國家賠償仍須符合其法定要件。 記憶口訣 「要除去,提撤銷;要核准,課義務;問無效,先請確認。」程序再記:「撤銷、課義務,原則先訴願;無效免訴願,先請原機關;國賠找普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