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行政救濟流程與審級管轄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8
行政救濟流程與審級管轄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處分的通常救濟順序:原則上先訴願,再提行政訴訟;現行制度沒有「再訴願」,請願、抗議也不是法定救濟階段。 認識免經訴願的法定例外:依行政程序法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分清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民事庭、刑事庭),以及現行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訴訟庭」與最高行政法院的分工。 依救濟目的區分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並掌握姓名事件、國家考試事件及稅務復查的救濟路徑。 核心觀念 一、通常程序:行政處分→訴願→行政訴訟 人民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而受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侵害,通常先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願是行政體系內的救濟,行政訴訟則由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因此行政處分的通常救濟程序可記為:訴願-行政訴訟。 訴願原則上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並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經訴願後提起撤銷訴訟,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為之;課予義務訴訟亦須依其法定程序及期間提起。 訴願可以審查處分「違法或不當」;行政法院原則上審查「違法」問題。若處分只是政策選擇不理想,卻未違法,不能僅憑個人認為不公平,就要求法院撤銷。裁量逾越法定範圍、濫用裁量等,則仍屬法院得審查的違法問題。 現行制度已無再訴願。請願、陳情、抗議也不是提起行政訴訟前必經的救濟階段,不能用來取代訴願或延長法定救濟期間。行政處分爭議也不是向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等普通法院起訴。 二、依救濟目的選擇訴訟類型 類型適用情形主要目的 撤銷訴訟違法行政處分侵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例如違法裁罰、違法撤銷許可。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及相關訴願決定。 課予義務訴訟人民依法申請行政處分,遭機關駁回,或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是否能直接命作成特定內容,仍須視法定要件及裁量情形判斷。 兩類訴訟原則上都須先經訴願程序。判斷重點是「要除去不利處分」或「要機關准許申請」。例如申請恢復原住民族傳統姓名遭拒,救濟目的在取得准許申請的處分,應掌握課予義務訴訟的方向,不能只看到「不服處分」就一律選撤銷訴訟。 三、經聽證作成處分:免經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不服依該法舉行聽證所作成的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在於聽證已讓當事人在正式程序中充分陳述、辯論,再經訴願的必要性較低。 這裡的關鍵是法定的聽證程序。一般陳述意見、說明會或公聽會,不能直接等同聽證。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授益處分附有違反比例原則的負擔,或由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在委託範圍內作成處分,都不會僅因這些特徵就免除訴願。 四、現行行政訴訟:三級法院架構,原則兩級二審 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業務移至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現行行政訴訟設有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訴訟庭、最高行政法院三個審判層級,但個別案件原則上採兩級二審,不是每件都走完三個層級。 案件類型第一審通常上訴審 由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的通常程序事件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最高行政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地方行政訴訟庭也管轄法律指定的其他事件。因此,兩級二審不等於所有案件都由高等行政訴訟庭審到最高行政法院;上訴也須符合法定要件,不能只因不滿判決就當然獲得重新審理。 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後,若有法定事由,可考慮再審等法定救濟;「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制度,不適用於行政訴訟。 五、姓名、國家考試與舊題的判讀 姓名事件:依現行管轄分工,戶政姓名事件(例如申請恢復原住民族傳統姓名遭駁回)原則上先經訴願,再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第一審行政訴訟。爭點是戶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處分,屬行政救濟問題,不是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或刑事庭起訴;也不是直接向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 國家考試事件:應區分成績複查與對考試結果的行政救濟。成績有疑義,應依考試規定向辦理考試的機關申請複查,不能籠統寫成向考試院「申訴」。對考試結果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時,通常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審;不服第一審判決,符合上訴要件者,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審不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那是舊制名稱。 舊題判讀:早期題目常以「訴願→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表達一般通常程序。涉及地政機關等行政處分,向上級政府(如縣政府)提起訴願後不服決定,應進入行政法院體系,選高等行政法院,不是地方法院或普通高等法院。惟現行實際管轄仍須依事件種類、金額及特別規定判斷,不能把舊題概括答案套用到所有案件。 六、稅務救濟:先復查,再訴願 依稅捐稽徵法,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原則上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再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復查是此類案件的訴願先行程序,不能把一般流程直接套成收到核定處分就提訴願。 復查申請期間原則為三十日,但起算點須依是否有應納或補徵稅額、核定通知書的記載等法定情形判斷,不能一律寫成收到稅單翌日起算。 常考陷阱 「訴願後再訴願」:現行制度沒有再訴願;不服訴願決定,應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願-訴願-行政訴訟」「訴願→和解→調解→訴訟」:請願、和解、調解都不是行政救濟的法定必經階段;通常程序就是訴願-行政訴訟。 「不服訴願決定,向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起訴」:普通法院審理民刑事案件;行政處分爭議應向行政法院起訴。 「向行政機關抗議」「向主管行政機關提起訴訟」:抗議不是法定救濟;「訴訟」一定是向法院提起,行政機關不是法院。 題目寫「處分不當」:題幹常以「不當」作為一般口語,判斷救濟路徑時仍是訴願後向行政法院起訴,不要因此誤選行政機關。 「行政處分不服,一律先訴願」:注意法定例外;依行政程序法聽證作成的處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大量作成、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受託人作成的處分可免訴願」:這些都不是免除訴願的法定事由;違法程度本身也不當然免除訴願。 「申請遭拒只能提撤銷訴訟」:要求機關准許申請,應掌握課予義務訴訟。 「姓名問題屬民事或刑事事件」「姓名事件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不服戶政機關否准姓名申請,是行政救濟問題,第一審在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地方行政訴訟庭在地方法院」:這是舊制名稱;現制設於高等行政法院。 「國家考試成績向考試院提申訴」:成績疑義是申請複查,不是向考試院申訴。 「第一審敗訴都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須先辨認第一審由哪一庭管轄;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審者,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敗訴可提非常上訴」: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制度;行政確定判決如有法定事由,應考慮再審等法定救濟。 記憶口訣 「通常先願後訴;稅核先查再願;法定聽證可逕訴。」 「撤銷去處分,課義求准許;姓名地方起,考試高到最。」法院管轄仍以法律規定為準,口訣用來掌握典型考點。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2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針對下列何種行政處分表示不服時,得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逕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A)行政機...
  2. 35 根據《姓名條例》及相關法規,原住民族申請恢復傳統姓名遭拒,應向那個法院提出救濟? (A)高等行政法院(B)地方法院...
  3. 30 參加國家考試的阿明對於考試信心滿滿,收到考試成績單後,居然落榜!他決定提起救濟。關於阿明行 政救濟的程序,下列...
  4. 27 宜靜因快樂縣平安鄉地政機關違法的行政處分,造成其權益嚴重損害,於是向快樂縣政府提出訴願,但對於該縣訴願委員會的判定不...
  5. 24 依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救濟的程序為何? (A)不服行政處分→訴願→再訴願 (B)不服行政處分→訴願→和解→調解→訴訟 (C)不服行政處...
  6. 10 依現行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的違法處分使人民的權益受損時,經人民提起訴願而不服訴願之決定,應如何處置? (A)向行政法院提起...
  7. 20 行政處分的通常救濟程序為何? (A)訴願-行政訴訟(B)請願-行政訴訟 (C)請願-訴願-行政訴訟(D)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
  8. 34 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處分不當,而造成權利被侵害時,對於訴願結果不服時,人民可以向下列那一機構提起「訴訟」? (A)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