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合法侵害看「補償」,違法侵害看「賠償」:政府依法徵收土地,對地主給付的費用,性質是損失補償。 特別犧牲的關鍵是超過一般忍受義務:人民為公共利益承受財產權限制,若負擔過重,就不能只要求其自行忍受,國家應依法補償。 既成道路是重要典型:私有土地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權人無法自由使用收益,構成特別犧牲。 防疫居家檢疫的生活給付屬行政補償:人民為防疫公益配合合法限制而依法領取,不是賠償,也不是刑事補償。 辨識不同補償制度:行政補償、刑事補償與犯罪被害補償,各有不同目的及法定要件,不能看到「國家發錢」就當成同一制度。 核心觀念 一、行政損失補償:合法行政造成特別負擔 國家為達成公共利益,可能依法徵收人民財產,或限制人民權利。行政行為即使合法,也不代表人民必須無條件承受全部損失。當個人承受的負擔超過一般社會成員應忍受的程度,形成特別犧牲,國家即應依法給予合理補償,使公共利益所需的成本由社會共同分擔。 考題中「損失補償」「行政補償」「行政損失補償」指的是同一類概念:國家因合法公權力措施,對人民權利造成特別損失所給予的填補。 作答時可依序判斷:是否為公益目的、是否為合法公權力措施、是否造成權利損失、是否超過一般忍受義務。其中,「合法」與「超過一般忍受義務」是辨識特別犧牲的重要線索。具體能否領取補償、補償範圍及程序,仍須依相關法規判斷。 二、土地徵收:損失補償的典型 政府因公共建設等公益需要,依法徵收私人土地,使地主喪失土地所有權,依法應給予的費用,屬於損失補償。理由是地主為公共利益承受財產損失,而非政府違法侵害地主權利。 概念判斷重點典型情形 損失補償(行政補償)合法公權力措施造成應予補償的特別損失依法徵收私人土地的補償;居家檢疫期間的防疫補償 國家賠償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符合要件而須賠償 國家恩給基於照顧、獎勵等目的所為的給付,與填補特別犧牲不同不能用來說明地主依法取得的徵收補償 工程受益費因公共工程受益,而依法向受益者徵收的費用是人民向政府繳納的負擔,並非政府補償地主 民事賠償私人之間的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所生的損害填補車禍肇事者賠償被害人 刑事補償刑事程序中,符合《刑事補償法》要件的自由等權利損失受羈押後經判決無罪確定 政府依法徵收土地的補償,不能因為也是金錢給付,就判為損害賠償;也不能因為是政府發給,就判為恩給。 三、特別犧牲與一般社會義務的界線 財產權受到保障,但人民使用財產仍須遵守維護公共利益的合理規範。權利受到限制,不當然就是特別犧牲;因限制而減少獲利,也不當然可以要求補償。必須進一步判斷限制是否超過一般忍受義務。 私有土地形成既成道路是重要例子。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私有土地因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為公共通行利益,無法自由使用收益,已形成財產上的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辦理徵收並給予補償。 成立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關係,判斷重點包括: 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便利或省時; 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未阻止; 已歷經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既成道路也不表示土地所有權當然已移轉給國家,所有權仍屬私人,只是負有供公眾通行的負擔。 相較之下,下列屬於維護公共利益的一般管制,人民應予忍受,不構成特別犧牲: 企業結合管制:企業擬進行併購,依法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後遭禁止,屬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管制,不能只因交易計畫未能實現,就要求國家補償預期利益。 管制藥品販售限制:藥局須憑醫師處方販售相關管制藥品,是保障國民健康及用藥安全的管制。 騎樓設攤限制:騎樓雖屬私人所有,但負有供公眾通行的功能,所有權人未依法申請不得擺設攤販,屬一般通行秩序管理。 四、防疫補償:因公益而限制自由的法定給付 防疫措施為保護社會大眾健康,可能依法要求個人接受隔離或檢疫。受檢疫者為公益承受人身自由的合法限制,因此依法領取的防疫補償,法律性質屬於行政補償,不以政府違法或有過失為前提。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自海外返國民眾須居家檢疫14日,符合資格者於檢疫期間可依法按日領取新臺幣1,000元。判讀重點是「為防疫公益承受合法限制,因此依法獲得補償」。天數與金額是該情境的制度內容,不能當成所有防疫措施的通則,也不能推論所有受檢疫者皆無條件領取(例如違反檢疫規定者即不得請領)。 此給付也不是國家賠償(政府並無違法)、不是民事賠償(並非私人間侵權),更不是刑事補償(居家檢疫不是刑事偵查、審判或刑罰執行)。 五、犯罪被害補償:依被害結果辨識申請對象 犯罪被害補償是國家為保障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屬所設的法定給付,與國家因合法行政措施造成特別犧牲而給予的補償,制度基礎不同。不必先證明犯罪是國家造成,但也不是所有犯罪被害人都能申請。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主要對象包括因犯罪行為死亡者的遺屬、因犯罪行為受重傷的被害人,以及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的被害人。死亡情形由符合法定資格的遺屬申請遺屬補償金;重傷與性自主權受侵害情形,則由被害人申請相應補償金。單純財物遭竊、受詐騙或一般輕傷,不能僅憑「受到犯罪侵害」便認定符合補償資格。 常考陷阱 「政府徵收土地給地主的錢是損害賠償」:徵收是合法行為,給付性質是損失補償;賠償以違法侵害為前提。 「政府發錢就是國家恩給」:恩給是照顧、獎勵性給付;徵收補償是填補地主的特別犧牲,屬人民依法享有的權利。 「工程受益費是給地主的錢」:方向相反,工程受益費是受益人民向政府繳納的費用。 「行政行為合法,所以國家一律不用付錢」:合法措施仍可能造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補償。 「只要財產或營業受限,就構成特別犧牲」:還要看是否超過一般忍受義務;企業併購遭否准、管制藥品須憑處方販售、騎樓未申請不得設攤,都屬一般管制,不構成特別犧牲。 「私人土地供人通行,就已成為公有土地」:供公共通行與所有權移轉是不同問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須符合「通行必要、未阻止、年代久遠未中斷」等要件。 「防疫限制人身自由,所以是刑事補償或國家賠償」:居家檢疫是合法的防疫行政措施,依法領取的給付屬行政補償。 「犯罪被害補償就是政府替加害人賠償所有損失」:它是有特定對象與要件的法定補償制度,不能等同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記憶口訣 「合法特損要補償,違法侵權看國賠;徵地、檢疫皆補償,既成道路是特犧。」 特別犧牲判斷記「超過忍受」:一般管制要忍受,負擔過重才補償。 犯罪被害補償記「死、重、性」:死亡看法定遺屬,重傷及性自主權受侵害看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