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民法主要規範平等私人間的財產關係與身分關係,不是依「工作與生活」或「工作與財產」分類。 熟悉民法五編: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並能辨認行為能力、認領、遺囑各屬何種事項。 區分民法與特別法:破產程序由破產法規範,不能因涉及私人債務,就認為屬於民法規定。 掌握訓示、強制、禁止、取締及任意規定的差異,尤其「子女應孝敬父母」屬於訓示規定。 理解權利依內容與依作用的分類,以及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的差別。 核心觀念 一、民法規範的兩大面向:財產與身分 民法是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性質上屬於私法、普通法、實體法,主要處理財產關係與身分關係。財產關係著重財產的歸屬、利用及移轉,例如所有權、買賣、租賃、借貸與損害賠償;身分關係則著重婚姻、親子、收養等身分的形成及其權利義務。 「工作」與「生活」是日常活動的分類,並非民法體系的兩大分類。工作中可能發生僱傭契約等財產關係,生活中也可能同時涉及買賣、婚姻與繼承,不能以活動場合取代法律分類。選項中只要出現「工作」,都不是民法兩大面向的正確答案。 二、民法五編與事項歸屬 編別主要規範事項辨識關鍵 總則人(自然人、法人)、物、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等行為能力屬總則,是判斷能否獨立有效作成法律行為的基本制度。 債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著重特定人間得請求給付的關係。 物權所有權、抵押權、質權等著重對物的直接支配。 親屬婚姻、父母子女、收養、扶養等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屬親子身分事項。 繼承繼承人、遺產繼承、遺囑、特留分等遺囑方式及其要件由民法繼承編規範。 債編與物權編是財產法的主要內容;親屬編是身分法的主要內容。繼承兼具身分與財產性質:繼承資格常與親屬身分有關,法律效果則涉及遺產的承受,不宜理解成與財產無關的純身分制度。總則則提供各類民事關係共通的基本規則。 三、民法與特別法:看法律實際規範的事項 民法是民事關係的普通法;對於特定事項,另有特別法規範時,應先確認特別法的適用範圍。特別法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未規定的部分,再依其性質判斷是否適用民法。 破產程序由破產法規範,不是民法規定的事項。破產雖然涉及債務人財產與債權人的受償,但「與財產有關」不等於「規定在民法」。相對地,行為能力(總則編)、非婚生子女認領(親屬編)與遺囑要件(繼承編),都是民法明定的事項。 性騷擾事件也有特別法律處理。通常所稱「性騷擾三法」,包括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須依事件涉及的職場、校園或其他一般場合,以及各法適用要件判斷。若行為同時侵害他人權利,也可能涉及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不能認為適用特別法,就必然排除所有民法規定。 四、規範類型:重點在法律效果 類型意義與判斷方式 訓示規定宣示倫理要求或行為準則,未明定違反時的具體法律效果。 強制規定要求當事人必須為一定行為,不得以自己的意思排除。 禁止規定禁止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也不得任意排除。 取締規定禁止規定的一種,重在制止、處罰違規行為;違反時,相關私法行為不當然無效。 任意規定容許當事人另作約定;未另作約定時,才依該規定處理。 民法第1084條第1項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此規定未就不孝敬明定任何法律效果,學理上屬於訓示規定。不能只看到「應」字,就判定是強制規定。 依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因此,違反法律規定不一定使法律行為無效,仍須辨認規範目的。另須注意,孝敬的訓示要求與法律另定的扶養義務不同,不能因此推論父母子女間完全沒有可依法請求的義務。 五、民事權利的分類 依權利內容(標的)區分:分為財產權(如債權、物權)與非財產權;非財產權包括人格權(如生命、身體、名譽)與身分權(如親權、配偶權)。 依權利作用區分: 支配權:權利人得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例如所有權。 請求權:得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例如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價金。 形成權:權利人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例如依法行使撤銷權、解除權。 抗辯權:得對抗他人的請求,例如符合要件時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作答前要先看題目採取哪一種分類標準,不要把「財產權、身分權」與「支配權、請求權」混為同一層次的分類。 六、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 自然血親以出生的血緣連結為基礎,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擬制血親則由法律制度建立,例如收養所形成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夫妻屬配偶關係,不是彼此的血親。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是對既有血緣親子關係的法律確認;認領不是收養,不會因為有法律程序就變成擬制血親。收養才是此處應辨認的擬制血親制度。 常考陷阱 「民法分為工作與生活/工作與財產/工作與身分」:把日常活動誤當法律分類。正確兩大面向是財產與身分。 「涉及私人財產,就一定由民法規定」:忽略特別法。破產程序是破產法的規範事項,不是民法規定之事項。 「認領、遺囑或行為能力不是民法事項」:行為能力屬總則編,認領屬親屬編,遺囑要件屬繼承編,三者都是民法規定。 「條文寫『應』,就是強制規定」:文字不是唯一標準,關鍵在有無法律效果。子女應孝敬父母未定效果,屬訓示規定。 「孝敬父母屬取締規定」:取締規定重在制止、處罰違規行為,子女不孝敬並無處罰效果,不是取締規定。 「訓示規定等於任意規定」:前者是未定法律效果的宣示準則,後者是容許當事人另作約定,兩者判斷方向不同。 「違法一律無效」:須依規範目的及民法第71條判斷,取締規定尤其不能直接等同私法行為無效。 「認領與收養都屬擬制血親」:認領涉及自然血親,收養才建立擬制血親關係。 記憶口訣 「民法財與身,五編總債物親繼。」先記規範兩大面向,再記五編順序。 「能力總則、認領親屬、遺囑繼承、破產另法。」用事項直接連結所屬法律或編別。 「沒有效果叫訓示,孝敬父母是代表。」看到未定法律效果的倫理宣示,就選訓示規定。 「認領非收養,收養才擬制。」抓住血親分類最容易混淆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