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配偶、血親、姻親。收養成立的親屬關係屬法定血親,不能因為沒有生物血緣,就認為不是血親。 掌握親等算法:直系按世代計算;旁系先找到共同祖先,再把兩邊的世代數相加。 熟記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尤其是旁系血親六親等內,以及收養關係的例外。 結婚須符合年齡及法定形式;依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也受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保障。 區別親子身分與親權:登報不能斷絕自然血親關係;法院停止親權,也不等於消滅親子關係。 核心觀念 一、親屬類型:配偶、血親與姻親 民法上的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及姻親。夫妻互為配偶,不互稱血親,也不互稱姻親。婚姻會讓一方與另一方的特定親屬形成姻親關係。 類型判斷方式常見例子 自然血親因出生、血統而形成父母子女、兄弟姊妹、舅甥、堂表兄弟姊妹 法定血親因收養而成立,又稱擬制血親養父母與養子女 配偶因婚姻而互為夫妻丈夫與妻子 姻親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兄嫂、岳母、妻子的妹妹、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 民法分類中沒有「配偶血親」這種類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屬於法定血親。 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因此,收養不只在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發生效力,養子女與養家其他親屬之間,也會形成相應的法定血親關係。 舅舅是母親的兄弟,與本人有共同祖先(外祖父母),所以是旁系血親。這層關係來自血緣,不是因父母結婚而產生的姻親。父親與岳母之間,則是「配偶的血親」,屬於姻親,不是血親。 二、直系、旁系與親等計算 依民法第967條,直系血親是自己所從出、或從自己所出的血親,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旁系血親是與自己出於同一祖先,但彼此不是直系關係的人,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以及堂表兄弟姊妹。 依民法第968條,直系血親每隔一個世代算一親等。旁系血親則從自己往上數到共同祖先,再往下數到對方,每跨一個世代算一親等。共同祖先只是轉折點,本身不另加一親等。 關係計算路徑親等 父母與子女自己→父或母直系一親等血親 祖父母與孫子女自己→父或母→祖父母直系二親等血親 兄弟姊妹自己→父或母→兄弟姊妹旁系二親等血親 伯父、叔父、姑姑自己→父親→祖父母→伯叔姑旁系三親等血親 舅舅、阿姨自己→母親→外祖父母→舅姨旁系三親等血親 堂、表兄弟姊妹自己→父或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方父或母→對方旁系四親等血親 堂、表只是稱謂上分父系、母系,親等算法完全相同,都是旁系四親等。表哥、表弟、堂姐、堂妹都是四親等,伯父、姑姑、舅舅、阿姨才是三親等。 依民法第970條,姻親的親系與親等,依其所連結的血親關係判斷。例如: 妻子的妹妹:比照妻子與其妹妹的關係,是旁系二親等姻親。 岳母:比照妻子與其母親的關係,是直系一親等姻親。 三、姻親何時消滅?死亡與離婚不同 依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時也一樣。配偶死亡,並不會使姻親關係當然消滅。因此妻子過世後,丈夫與妻子的妹妹仍是旁系二親等姻親。 不過,有姻親關係,不代表一定不能結婚。還要依民法第983條檢查:是直系還是旁系、是幾親等,以及旁系姻親的輩分是否相同。 四、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 親屬類型民法第983條禁止範圍判斷重點 直系血親全部禁止不設親等上限 直系姻親全部禁止不設親等上限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禁止包含六親等;收養另有狹窄例外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禁止親等與輩分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 姻親的結婚限制,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然適用。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的結婚限制,對因收養而成立的直系親屬,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也仍然適用。 收養的例外只有一種:因收養而成立的旁系血親,在四親等或六親等,且輩分相同時,才不受禁止。這個例外不能擴張成「只要沒有自然血緣就可以結婚」。 例一:一方的祖父與另一方的養父是親兄弟。計算路徑為「本人→父親→祖父→曾祖父(共同祖先)→對方養父→對方」,共五親等。對方因收養而與養家親屬形成法定血親,所以雙方是旁系五親等血親。五親等不是四或六,不適用收養例外,仍在禁止範圍內,婚姻無效。稱謂上的輩分(例如姑姪),不能取代實際的親等計算。 例二:配偶的妹妹與本人同輩,是旁系二親等姻親,不符合「輩分不相同」的禁止條件。因此配偶死亡後,雙方雖然仍有姻親關係,仍然可以結婚。 依民法第988條,違反第983條禁止規定的婚姻當然無效,不是由父母撤銷。懷孕或日後生下孩子,也不能讓近親結婚變成有效。 五、結婚年齡、形式與同性婚姻 現行民法第980條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不得結婚。舊制「男十八歲、女十六歲」的門檻已不再適用。 依民法第982條,結婚須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欠缺時婚姻無效: 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只有宴客、公開儀式或同居,都不足以完成法定結婚形式。 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相同性別二人為了經營共同生活,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受憲法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保障。依其施行法,同性結婚雙方同樣須年滿十八歲,並以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由雙方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六、親子身分不能靠登報斷絕;親權可由法院宣告停止 自然血親的父子(母子)關係源於出生事實。以下任何方式都不能使這種關係消滅: 登報聲明或其他單方聲明; 子女未表示反對; 經過一定期間; 經法院公證。 父母一方濫用對子女的權利時,依民法第1090條,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的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的全部或一部。這只是停止親權的行使,並不消滅親子身分,也不是父母自行聲明就能產生效力。 常考陷阱 「夫妻因結婚成為姻親」:錯。夫妻互為配偶,姻親是透過婚姻連結到的對方親屬。 「舅舅因父母結婚而成為姻親」:錯。舅舅是母親的兄弟,與自己有共同祖先,是旁系三親等血親。 「父親與岳母是血親」:錯。岳母是配偶的血親,屬直系一親等姻親。 「養父母與養子女是自然血親/不算血親/配偶血親」:都錯。收養成立的是法定血親。 「旁系從一親等開始」:錯。兄弟姊妹已是二親等;伯叔姑舅姨三親等;堂表兄弟姊妹四親等。哥哥是旁系二親等,表哥、堂姐是四親等,都不是三親等。 「表兄弟是五或六親等」:錯。堂、表算法相同,都是四親等。 「配偶死亡,姻親自然消滅」:錯。只有離婚或結婚經撤銷,姻親才消滅。配偶死亡後姻親仍在,結婚與否要另外依禁婚規定判斷。 「仍有姻親關係,所以不能結婚」:不一定。旁系姻親須五親等內且輩分不同才禁止;同輩的配偶兄弟姊妹可以結婚。 「沒有血緣,所以婚姻有效」:錯。法定血親同樣受禁婚限制,例外只限收養而成立、旁系四或六親等、且輩分相同者。 「近親婚姻由父母撤銷,懷孕或生子後不得撤銷」:錯。違反禁婚親屬規定的婚姻是無效,不是得撤銷,也不因懷孕而補正。 「登報斷絕親子關係,經對方不反對、經過六個月或經公證後生效」:都錯。親子關係不因任何聲明而斷絕。 「停止親權等於斷絕親子關係」:錯。法院停止的是親權,親子身分仍然存在。 記憶口訣 「直系數世代,旁系找祖先;兄弟二、叔舅三、堂表四。」 「直血直姻全禁婚;旁血六內,旁姻五內異輩分。」收養例外另記:四或六、同輩分;五親等不在例外內。 「離婚姻親斷,死亡姻親在;同輩小姨子,照樣能再婚。」 「十八、書面、兩證人,雙方戶政辦登記。」 「血緣登報斷不了,親權法院才能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