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成立形式與對抗第三人的要件:訂約要書面,要對抗第三人還須向法院辦理登記。 掌握婚生推定的判斷基準:重點是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不能單憑生物學上的血緣判斷法律上的父子關係。 婚生推定須透過否認子女之訴推翻。坦承外遇、夫妻離婚或提出血緣證據,都不會自行改變法律上的親子身分。 連結親子身分與扶養、繼承:受婚生推定的子女,本來就是法律上父親的婚生子女,無須另外收養,即享有扶養與繼承上的權利。 核心觀念 一、夫妻財產制:書面與登記各有不同功能 夫妻財產制是規範夫妻財產關係的制度。依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的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作為夫妻財產制;不是只有婚前才能約定。依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依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這是法律要求的形式,只有雙方口頭說好並不符合法定方式。依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這項登記是向法院辦理的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比較項目書面登記 法律功能符合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法定形式使約定得以對抗第三人 欠缺時的判斷僅有口頭約定,不符法定要式未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但不得僅因未登記,就認定契約在夫妻間一律無效 辦理對象夫妻雙方自行訂立向法院辦理 作答關鍵字訂立、變更、廢止,均應書面題目問「對抗第三人」,答案要同時具備「書面+向法院登記」 「對抗第三人」是指能否向夫妻以外的人主張該財產制約定的效力。例如涉及債權人等第三人的權利時,夫妻不能僅憑彼此私下簽訂的契約,就要求第三人接受該約定。考試應將夫妻內部的契約效力與對外的對抗效力分開判斷。 此外,夫妻財產制契約並沒有須由二位證人簽名的要求。「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是結婚的形式要件,不要誤套到夫妻財產制契約上。 二、婚生推定:法律上的父親不直接等於生父 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第1063條進一步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判斷重點是受胎時是否處於婚姻關係中,不是只看出生當時是否已婚。 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並受胎,所生子女仍受到婚生推定。在依法推翻推定以前,丈夫是法律上的父親。即使妻子坦承生父另有其人,或丈夫知道孩子與自己沒有血緣,也不會因此自動消滅親子身分。丈夫選擇原諒、不提起否認之訴時,孩子就繼續是丈夫的婚生子女。 比較項目受推定的丈夫(法律上的父)外遇對象(生物學上的父) 法律上親子關係有,子女為其婚生子女無,婚生推定未推翻前無法建立 扶養義務有不因血緣而當然發生 子女的繼承權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不能僅憑血緣就繼承其遺產 是否需收養不需要— 這項制度的核心是維持子女身分與家庭關係的安定。因此,答題時應先確認現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再處理扶養、繼承等效果,不能直接從「誰提供血緣」跳到「誰是法律上的父親」。 三、推翻婚生推定: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婚生推定可以依法推翻。依民法第1063條,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應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起;子女應自知悉自己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起。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 須注意,離婚不是否認子女之訴的必要前提,離婚本身也不會推翻原有婚生推定。夫妻可以維持婚姻而依法處理親子身分;反過來說,即使夫妻已離婚,也不能僅憑離婚就認定子女不再是原丈夫的婚生子女。 若要建立子女與生父的法律關係(俗稱「認祖歸宗」),應先依法推翻既存的婚生推定,再依情形透過認領或認領之訴等程序處理。不能僅靠母親的陳述,也不是靠離婚,就將法律上的父親改為生父。 四、婚生子女的扶養與繼承 受婚生推定的子女與丈夫之間,具有法律上的父子女關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直系血親相互間也有扶養義務。因此,婚生推定尚未被依法推翻時,丈夫對該子女負扶養義務,不能僅以沒有血緣為由拒絕。 繼承方面,法律上的子女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既然已是丈夫的婚生子女,就不必另辦收養,即具有繼承丈夫遺產的身分。至於繼承是否實際發生,仍須以被繼承人死亡為前提。 生父的遺產則須另行判斷。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但胎兒保護規定的前提是胎兒本來就具有繼承人的身分;胎兒利益的保護,不會自動建立胎兒與生父的法律上親子關係。子女仍受丈夫的婚生推定時,與生父之間並無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不能只憑血緣就認定其享有生父遺產的繼承權。 常考陷阱 「夫妻口頭約定即可」:錯在忽略要式要求。夫妻財產制契約應以書面訂立,變更或廢止也一樣。 「簽好書面就能對抗第三人」:書面只滿足形式要求;要對抗第三人,還須向法院辦理登記。 「書面加二位證人簽名就能對抗第三人」:混淆結婚與夫妻財產制契約的形式,證人簽名不能取代登記。 「只能在婚前約定財產制」:結婚前或結婚後都可以訂立。 「未登記,夫妻間契約當然無效」:把對抗第三人的要件誤認為契約在夫妻間生效的要件。 「母親承認外遇,孩子就不是丈夫的婚生子女」:私人陳述不會自動推翻婚生推定,須循否認子女之訴。 「想認祖歸宗,必須先離婚」:離婚與否認親子身分是不同問題;離婚既非必要前提,也不會直接改變親子關係。 「丈夫沒有血緣,所以必須收養才有扶養、繼承關係」:忽略孩子原本就受婚生推定,已有法律上的父子女身分,丈夫本就負扶養義務。 「胎兒受法律保護,所以出生前即享有生父遺產繼承權」:胎兒保護以具有繼承人身分為前提;受丈夫婚生推定的子女,與生父沒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不能繼承生父遺產。 記憶口訣 「財產約定要書面,對抗他人法院登;婚內受胎推定婚生,否認須訴非離婚。」 「先看身分,再看扶養繼承;血緣不等於法律父,推定未翻不用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