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配偶以外血親繼承人的四個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不屬於任何順序,而是與當次有繼承權的血親共同繼承。 辨別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的法律身分。性別、出嫁、姓氏、扶養歸屬及國籍,都不會當然剝奪繼承權。 分清配偶資格:只有繼承開始時仍有合法婚姻關係者才是配偶。前配偶、婚外情對象都不能以配偶身分繼承。 學會計算應繼分,並區分法定繼承、代位繼承與特留分。認識五種遺囑方式。 熟記三種法定姻親類型,能判斷弟媳、岳父、妯娌、連襟各屬哪一類。 核心觀念 一、法定繼承人:配偶加上依順序繼承的血親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決定。前順序有人繼承,後順序原則上就不能繼承。 順序繼承人判斷重點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以親等近者優先。 第二順序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才輪到父母。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順序在父母之後、祖父母之前。 第四順序祖父母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排在最後。 配偶不是上述四個順序中的一個。配偶有權與當次有繼承權的血親共同繼承。因此,「有子女,配偶就不能繼承」是錯的,「有配偶,就只有配偶可以繼承」也是錯的。只有在四個順序都沒有繼承人時,配偶才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配偶資格以繼承開始時仍有合法婚姻關係為準。前配偶、婚外情對象及單純同居伴侶,都不因這些關係取得配偶繼承權。父母離婚後,子女與父母的親子關係不因此消滅。子女由誰扶養、改從父姓或母姓,也不影響其對父或母的繼承資格。 二、平等繼承與親子身分 兒子、女兒都有繼承權,女兒不因出嫁而喪失資格。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繼承。族譜是否列名、能否回家祭祖、地方上有無「財產只傳男性」的習俗,都不能取代民法的繼承規定。其他繼承人要求女性「主動放棄」遺產,涉及的是她的繼承權。她依法本來就享有繼承權,可以據此主張權利。 子女取得外國國籍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原有的血親關係不會因此斷絕。不能只因為「已是外國人」就否定其子女繼承資格。跨國案件另有法律適用等問題,但國籍改變本身不等於喪失繼承權。這種情形是子女本人直接繼承,和代位繼承、特留分無關。 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因此,合法收養的子女與其後出生的婚生子女,對養父母享有同等繼承權。親生子女出生,不會使原先的收養失效,也不會讓養子女的應繼分減少。 非婚生子女須注意與生父間的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題幹若有生父定期給付生活費、實際撫育等事實,應認定已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該子女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不能一見「婚外生子」就認定沒有繼承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不需認領即依法成立。 子女與生父依法建立親子關係後,其繼承權與婚生子女相同,不會因父母未結婚而較少。但生父的婚外情對象,不會因為生了孩子就取得配偶身分,仍無繼承權。 收養與準正不同:收養是依法建立養親子關係。準正是指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不能把收養稱為準正。 三、應繼分:先找繼承人,再算比例 應繼分是各繼承人依法應得的遺產比例。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不同順序的血親共同繼承時,比例如下: 與配偶共同繼承者配偶應繼分其他繼承人如何分配 第一順序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配偶與各子女原則上各算一份。 父母二分之一父母分配其餘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分配其餘二分之一。 祖父母三分之二祖父母分配其餘三分之一。 沒有上述四順序繼承人全部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例一:遺產淨額1,200萬元,有配偶及兩名子女,三人各得400萬元。 例二:沒有配偶,只有兩名具繼承資格的子女,則各得600萬元。前配偶或婚外情對象不能算進人數裡一起分。 養子女、婚生子女,以及與被繼承人依法建立親子關係的非婚生子女,不能因出生或身分來源不同而被差別分配。 四、代位繼承、特留分與遺囑 代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例如子女先於父母死亡,其子女可能代位繼承。仍在世且有繼承權的子女直接繼承父母,並不是代位繼承。拋棄繼承也不是代位繼承的法定原因。 特留分:法律保障一定繼承人最低限度取得遺產的比例,與代位繼承是不同制度。計算時先求出應繼分,再乘上法定特留分比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均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例如配偶與兩名子女共同繼承,各人應繼分為三分之一,各人特留分即為六分之一,並不是每人都取得全部遺產的一半。 遺囑:被繼承人可以用遺囑處分遺產,但不得侵害特留分。民法第1189條規定五種遺囑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每種方式都有法定要件,並不是任何表達財產分配意願的文字或錄音,都當然構成有效遺囑。口授遺囑也必須符合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才能使用。 五、姻親只有三種法定類型 依民法第969條,姻親包括下列三種: 種類常見例子辨識方式 血親之配偶弟媳、兄嫂、姊夫、女婿、媳婦先找到自己的血親,再找其配偶。 配偶之血親岳父母、公婆、配偶的兄弟姊妹先找到自己的配偶,再找其血親。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妯娌、連襟先找配偶,再找配偶的兄弟姊妹,最後找他們的配偶。 妯娌是兄弟之妻彼此的關係。從丈夫的角度看,兄弟是血親,兄弟之妻是其配偶。從妻子的角度看,便是「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連襟是姊妹之夫彼此的關係,同理也屬於「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弟媳是「血親之配偶」,岳父是「配偶之血親」,兩者都不是「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法定姻親範圍內。例如弟媳的父母,雖然日常會稱為親家,但並不是自己的法定姻親。另外,姻親不會僅憑姻親身分取得法定繼承權。 常考陷阱 「女兒出嫁、改姓、入外國籍就不能繼承」:這些事實不會消滅血親關係或繼承資格,應選「血親關係不因此斷絕,仍得主張繼承權」。 「已無我國國籍,但可主張代位繼承中的特留分」:這是把代位繼承與特留分混在一起的錯誤選項。本人仍在世並具子女身分,就是直接繼承。 「依習慣只有男性才有繼承權」:民法規定男女平等繼承,習俗不能排除法律。 「弟弟要求放棄,姊姊就沒有繼承權」:其他繼承人無權單方面剝奪她的資格,此時受侵害的是繼承權。拋棄繼承必須由本人依法為之,原則上應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 「族譜未列名侵害親權」「不得祭祖限制宗教自由」「名字侵害姓名權」:親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族譜與祭祖屬家族習俗,這些主張都難以成立。依現行法最可能成立的是繼承權的主張。 「婚外情對象與婚外所生子女都能繼承」或「都不能繼承」:兩者要分開判斷。婚外情對象不是配偶,不能繼承。生父給生活費、撫育的子女視為認領,可以與合法配偶共同繼承。 「前配偶、婚外情對象、子女四人平分遺產」:前配偶與婚外情對象都不是配偶,不可列入分配人數。 「婚外所生子女繼承權不如婚生子女,分得較少」:依法建立親子關係後,子女間應繼分相同。 「有親生子女後,養子女就喪失繼承權或退居次位」:合法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屬第一順序,繼承權相同。 「收養在民法上稱為準正」:錯誤。準正是生父母結婚使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有配偶就只有配偶能繼承」:配偶與當次順序的血親共同繼承,有子女時應與子女平均分配。 「祖父母比兄弟姊妹優先」「父母比子女優先」:法定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是姻親:錯誤。法定姻親只有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三種。 記憶口訣 繼承順序:「子、父、兄、祖;配偶共同分。」「子」代表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優先。祖父母排在最後。 配偶身分:「現任才算,前任、外遇都不算;孩子永遠是孩子。」 姻親類型:「血配、配血、配血配。」如果是「血配血」,就不在法定三種類型中。妯娌、連襟屬於「配血配」。 遺囑方式:「自、公、密、代、口。」記住名稱後,仍須檢查各種方式的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