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精神障礙是否影響刑事責任,要看行為時的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不能只看疾病名稱。 分清楚不罰、得減輕其刑、免除其刑三種法律效果。「得」表示法院可以裁量,不等於一定減刑。 記住年齡與瘖啞的規定:未滿十四歲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瘖啞人的行為,都是得減輕其刑。 酒醉不是刑法明定的減刑身分。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的精神狀態,不能主張不罰或減刑。 過失犯與未遂犯都要有法律特別規定才處罰。公務員明知上級命令違法,不能用服從命令主張不罰。 核心觀念 一、精神障礙與責任能力:看行為時的實際能力 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能不能辨識自己的行為違法,以及能不能依照這個辨識控制自己的行為。依刑法第十九條,必須是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使上述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才會產生不罰或得減刑的效果。只有精神疾病的診斷,不會自動免責。 責任能力狀態法定要件法律效果 能力欠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不罰 能力顯著減低行為時因上述原因,致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其刑 未達法定程度雖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但能力沒有欠缺,也沒有顯著減低不能只憑這個狀況適用本條不罰或減刑 判斷時有三個關鍵: 時間點是行為時,不是事後就醫或審判時。 能力受影響必須是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的。 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間是「或」的關係,任一項達到法定程度就可以,不必兩項都欠缺。 選項只要寫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就是正確的法條敘述。 二、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的狀況,不能主張免責 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的情形,如果是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就不適用不罰或得減刑的規定。考試最常用飲酒當例子:自己喝酒使辨識或控制能力下降,之後不能用「喝醉了」主張不罰或減刑。 酒後駕車不是刑法明定的得減輕其刑事由。三十歲的成年人酒後駕車撞傷路人,年齡不在減刑範圍,也沒有瘖啞等身分,飲酒又屬自行招致,所以不屬於刑法規定得減刑的範疇。 三、年齡與瘖啞:記熟門檻與法律效果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年齡對刑事責任的影響,第二十條規定瘖啞人的行為得減輕其刑。年齡以行為時為準,不看被查獲或審判時的年齡。 行為人的情形刑法規定作答重點 未滿十四歲不罰是不罰,不是得減刑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得減輕其刑十六歲在這個範圍內 滿八十歲得減輕其刑八十歲就達門檻,八十五歲當然也包括 瘖啞人的行為得減輕其刑是獨立規定,與年齡無關,五十三歲的瘖啞人也適用 判斷「是否屬於得減刑範疇」的題目時,先看行為人的年齡與身分: 十六歲的人在網路上實施構成犯罪的霸凌行為,有年齡上的得減刑事由。 成年瘖啞人犯竊盜罪,有瘖啞人得減刑的規定。 八十五歲的人闖紅燈造成他人受傷而成立過失傷害罪,有高齡得減刑事由。 反之,一般成年人只因喝酒就犯罪,沒有任何法定減刑身分。 另外,是否成立犯罪,與成立犯罪後能不能減刑,是兩個不同層次。題目問的是後者,重點在找出法定減刑事由。 四、法律效果用語的區別 用語意義 不罰不予處罰,法院沒有選擇處罰的空間(例如未滿十四歲、行為時精神障礙致能力欠缺) 得減輕其刑仍成立犯罪,法院可以減輕刑罰,也可以不減 免除其刑仍成立犯罪,但不科處刑罰,與「不罰」的意義不同 題目若把「得減輕」改寫成「必減」、「免刑」或「不罰」,就是錯誤選項。 五、其他刑事責任規定:命令、過失與未遂 上級命令:依刑法第二十一條,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所為的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維護行政體系」或「服從長官」都不能排除這個但書。公務員明知命令違法仍然執行,不能主張不罰。 過失犯:依刑法第十二條,行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處罰過失行為,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即使實際造成法益受損,也要先確認法律有沒有處罰該罪的過失犯。 未遂犯:依刑法第二十五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的實行而不遂者,是未遂犯。處罰未遂犯同樣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行為人有違法意識而且已經著手,也不代表所有犯罪的未遂都會被處罰。 常考陷阱 「有精神疾病就不罰」:錯。要看行為時能力是否因精神障礙等原因而欠缺;只是顯著減低時,效果是得減刑。 「辨識與控制能力必須同時欠缺」:錯。法條用的是「或」,不是「且」。 「酒後駕車傷人,因判斷力降低可以減刑」:錯。飲酒不是法定減刑事由,而且屬於自行招致,排除適用第十九條。這類選項常是「不屬於得減刑範疇」的正解。 「十六歲犯罪不罰」: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是得減刑,未滿十四歲才不罰。 「高齡減刑門檻是七十歲」或「八十五歲已超過範圍」:錯。門檻是滿八十歲,八十歲以上都適用。 「瘖啞人只有未成年才能減刑」或「瘖啞人犯罪一律免刑」:錯。瘖啞人不論年齡都是得減輕其刑,不是必減、免刑或不罰。 「過失已造成損害,所以均得處罰」:錯。過失犯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未遂已著手且有違法意識,所以均得處罰」:錯。未遂犯的處罰也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公務員為維護行政體系,即使明知命令違法仍不罰」:錯。明知命令違法,正是不能適用不罰規定的例外。 記憶口訣 「未十四不罰;十四未十八、滿八十、瘖啞,得減。」 精神能力:「欠缺不罰,顯減得減,自招(喝酒)排除。」 處罰範圍:「過失、未遂看特規;奉命明知違法,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