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五種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現行刑法的從刑只有褫奪公權。 區分罰金、沒收與保安處分:罰金是主刑;沒收具有獨立法律效果,不再是從刑;保安處分著重矯治與預防犯罪。 掌握褫奪公權的範圍、宣告條件及期間起算,尤其要分清楚「投票」與「擔任公職、參選」。 理解緩刑是暫緩執行刑罰,並認識「得併科」與「得易科」的差別。 看懂修法題的跨單元考點:法律案在二讀進行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 核心觀念 一、刑罰體系:主刑與從刑 刑罰是國家對犯罪行為所施加的法律制裁。依刑法第32條,刑分為主刑與從刑。主刑可以單獨宣告,不一定要搭配從刑;從刑則依附主刑的宣告。 分類種類判斷重點 生命刑死刑剝奪生命,屬主刑。 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剝奪人身自由,均屬主刑。 財產刑罰金使受刑人負擔金錢給付,屬主刑。 資格刑褫奪公權剝奪特定公職資格,屬從刑。 刑法第33條列出的五種主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有期徒刑原則上為2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拘役原則上為1日以上、60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刑法另有特別規定時,仍須依其規定判斷。 拘役不是從刑,也不是行政上的拘留;罰金不是罰鍰。罰金是刑事處罰,罰鍰通常是行政罰,不能因為兩者都要繳錢就混為一談。 二、沒收已不屬於從刑 現行刑法第34條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沒收自2016年7月1日新制施行後,已不再列為從刑,而具有獨立的法律效果。其內容涉及違禁物、犯罪工具及犯罪所得等,須依各自法定要件判斷。 因此,沒收不必一律依附主刑才能宣告,刑法並設有得單獨宣告沒收的規定。舊制曾將「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與褫奪公權一起列為從刑,這種說法不能套用於現行法。現行犯罪所得沒收制度中,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法追徵其價額;追徵也不是另一種從刑。 三、褫奪公權:剝奪公職資格,投票權仍保留 依刑法第36條,褫奪公權所褫奪的是為公務員的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公權」不是指一切公民權利,也不是剝奪所有參與政治的權利。 權利或資格是否因褫奪公權而被剝奪 擔任公務員的資格是。期間內即使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仍不得據此任職。 擔任公職候選人的資格是。期間內不得作為公職候選人參選。 公職選舉的投票資格(選舉人資格)否。褫奪公權本身不剝奪選舉權。 罷免投票、公民投票的權利不因褫奪公權本身而喪失,仍須符合各該法律的一般資格。 受國民教育的權利不在刑法第36條所定範圍內。 「褫奪公權期間不得行使選舉、罷免權」是舊制說法,不符合現行法。判斷關鍵是:能否「投票選人」,與能否「成為候選人、擔任公務員」,屬於不同資格。 依刑法第37條,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性質認為有必要者,得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所以,並非只要判有期徒刑就一律褫奪公權。被判拘役或罰金,也不會被宣告定期褫奪公權;題目若同時出現「褫奪公權」與「判處拘役併科罰金」,即可判斷有矛盾。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於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定期褫奪公權的期間,原則上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例如服刑完畢出獄後,仍須經過法院宣告的褫奪公權期間,不能認為一出獄就立即恢復公職資格。 四、保安處分與緩刑 保安處分不是主刑,也不是從刑,主要著重矯治、治療及預防再犯。常見種類包括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保護管束與驅逐出境等,各有法定適用對象及要件。刑罰與保安處分可能依法併用,不能認為接受治療就必然免除刑罰。 緩刑是法院在一定期間內暫不執行所宣告的刑,不是無罪,也不是另一種刑罰。依刑法第74條,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認為暫不執行適當時,得宣告緩刑: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緩刑期間為2年以上、5年以下,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符合形式要件,並不代表法院一定要准予緩刑;法院也得依法命被告賠償損害、提供義務勞務等。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的宣告。 五、刑度文字與修法程序 「得併科罰金」表示法院除判處徒刑外,還可以一併判處罰金。「得」表示可以裁量,「併」表示可以同時處罰;繳清罰金不會因此免除徒刑。這與符合法定條件時,以繳納金額替代執行的「易科罰金」不同。 判斷刑罰性質時,要看條文明列的處罰種類。條文若只有有期徒刑及罰金,就只涉及自由刑與財產刑。即使犯罪造成死亡,也不能據此認定條文包含生命刑。新增的併科罰金是主刑(財產刑),不是從刑。 法律案原則上須經三讀。第一讀會處理朗讀標題及交付審查等程序;第二讀會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進行廣泛討論,再進行逐條討論;第三讀會原則上只能作文字修正,並將全案付表決。題目出現「逐條深入討論」,應辨認為二讀程序。 常考陷阱 「罰金、拘役與褫奪公權都是從刑」:罰金、拘役都是主刑;褫奪公權才是現行刑法的從刑。 「主刑必須搭配從刑」:主刑可單獨存在;從刑才依附主刑。 「沒收必須依附主刑」:忽略沒收新制的獨立性;符合規定時得單獨宣告。 「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仍屬從刑」:這是舊制概念。現行法從刑只有褫奪公權。 「褫奪褫公權就不能投票」:把候選人資格與選舉人資格混淆。公職選舉、罷免及公投的投票權,不因褫奪公權本身而喪失。 「受褫奪公權者仍可參選民意代表」:錯。期間內喪失公職候選人資格,可以投票,但不能參選。 「考試及格就能立即任公務員」:還須具備任職資格;褫奪公權期間內仍不得任職。 「出獄即恢復公權」:定期褫奪公權的期間,原則上才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褫奪公權搭配拘役或罰金」:定期褫奪公權以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為前提。 「酒駕刑責涵蓋生命刑」:條文只有有期徒刑與罰金,屬自由刑與財產刑。 「符合緩刑門檻就一定緩刑」:仍須法院認為暫不執行適當;緩刑也不及於褫奪公權、保安處分或沒收。 「併科罰金等於花錢免關」:併科是同時處罰,不能與易科罰金混用。 記憶口訣 「主刑死、無、有、拘、罰;從刑只記褫奪公權。」 「褫奪不能任、不能選;選人投票仍保留。」其中「不能選」指不能成為公職候選人。 「緩刑宣告二年內,緩的期間二到五;併科一起罰,易科才替代。」緩刑仍須符合前科及法院裁量等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