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緩刑的本質:已經判決有罪並宣告刑罰,但暫緩執行,並非無罪、不起訴或緩起訴。 區分兩組數字:可以宣告緩刑的刑度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緩刑期間是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題目所說的「觀察期間」,指的就是緩刑。 依「決定機關、程序階段、法律效果」區分緩刑、緩起訴、不起訴、無罪、假釋與假執行。 記住死刑執行的權責分工:法院判決、法務部部長令准(簽署執行命令)、檢察官執行。 核心觀念 一、緩刑:有罪判刑,暫緩執行 緩刑是指法院對被告宣告刑罰後,認為暫時不執行比較適當,因此在判決中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的制度。判斷時要把「是否有罪」和「是否立即執行刑罰」分開看:緩刑仍然是有罪判決,只是暫時不執行所宣告的刑罰。 舉例來說,行為人因為生活困頓而竊取生活用品,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認定犯罪成立。法院考量其犯罪情節、初犯、悔意等因素,判決有罪並宣告緩刑。這不是認定行為合法,也不是免除有罪判決,而是給被告一個不必入監、改過自新的機會。 因此,題目只要出現「經起訴、法官判決有罪,但暫時不用入監服刑」的敘述,就應辨認為緩刑。關鍵在於三個要素同時存在:法院作成、有罪判決、暫緩執行。 二、緩刑的刑度、資格、期間與效果 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符合前科條件,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此處的二年,是指法院實際宣告的有期徒刑刑度,不是犯罪條文規定的最高刑度;「以下」包含本數,所以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仍在範圍內。 前科條件為下列兩種情形之一: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條文用的是「得」宣告,表示法院有裁量空間;符合條件不代表一定會獲得緩刑。題目中「初犯、深表悔意」是幫助判斷法院從輕處理的線索,但初犯不保證一定緩刑,有前科也不代表一律不能緩刑。 緩刑期滿而緩刑宣告沒有被撤銷,原本的刑之宣告就失其效力;如果緩刑期間內再犯罪或違反法院所定的條件,緩刑可能被撤銷,原本的刑罰仍要執行。所以緩刑期間就是法院對被告的「觀察期間」。 比較項目規定與判斷重點 可宣告緩刑的刑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緩刑期間(觀察期間)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由法院宣告。 期間起算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裁量前提符合前科條件,且法院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 期滿效果緩刑未經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務必區分:「二年以下」是刑度門檻,「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是緩刑期間,兩者不能互換。 三、與相近制度的區別 制度或處分決定機關程序階段與辨認關鍵 緩刑法院審判階段;已判決有罪並宣告刑罰,暫緩執行。 緩起訴檢察官偵查階段;暫緩提起公訴,並未進入法院判刑。 不起訴檢察官偵查階段;作成不提起公訴的處分。 無罪法院審判階段;法院認定被告不成立犯罪,根本沒有刑罰可執行。 假釋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執行階段;已入監服刑一段時間,符合條件後附條件提前出獄。 假執行法院主要是民事訴訟制度,容許判決確定前先行強制執行,與刑罰暫緩執行無關。 解題時先看機關,再看階段: 題幹出現「法官」「判決有罪」:就不是緩起訴或不起訴,因為這兩者是檢察官在起訴前作成的。 判決有罪但暫不入監:是緩刑;判決認定不成立犯罪,才是無罪。 已經入監服刑後提前出獄:才是假釋。 消滅時效:是法定期間經過後權利或請求權受影響的制度,不是法院宣告的觀察期間,與緩刑無關。 四、死刑執行:令准與執行分工 死刑判決確定後,並不是立刻執行,還要經過法定的執行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也就是由法務部部長簽署執行命令(令准)。 令准之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由檢察官執行死刑。我國刑事裁判原則上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死刑也不例外;考試只要記住「執行者是檢察官」即可。 程序角色權責主體 審判並作成死刑判決法院。 令准死刑執行、簽署執行命令法務部部長。 依法執行死刑檢察官。 注意題幹問的是「令准」還是「執行」:問誰令准、誰簽署,答法務部部長;問簽署後由誰執行,答檢察官。 常考陷阱 「緩刑就是無罪」:錯。緩刑以有罪判刑為前提,暫緩的只是刑罰的執行。 「法官同情被告,所以作成緩起訴或不起訴」:錯。緩起訴、不起訴都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作成;案件已經起訴、由法官判決有罪而暫不入監,是緩刑。 「法院判決有罪但暫緩執行的制度是假釋」:錯。假釋必須是已經入監服刑後才提前出獄;緩刑是根本暫不入監。 「暫緩執行刑罰叫做假執行」:錯。假執行是民事訴訟中判決確定前先行強制執行的制度,名稱相似但完全不同。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觀察期間是消滅時效」:錯。法院宣告的觀察期間就是緩刑。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包含二年」:錯。「以下」包含本數,且應看實際宣告刑。 「緩刑只適用有期徒刑」:錯。拘役與罰金也在法定範圍內。 「緩刑期間是二年以下」:錯。緩刑期間是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不能和刑度門檻混淆。 「初犯且悔意良好,就一定緩刑」:錯。仍須符合條件,並由法院裁量暫不執行是否適當。 「死刑由審判長、行政院院長或檢察總長令准」:錯。令准者是法務部部長;審判長負責審判,行政院院長與檢察總長都不是令准者。 「死刑執行命令簽署後,由受命法官、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執行」:錯。法定執行主體是檢察官;不要因為職位較高就選首長,也不要以為判決的法官負責執行。 記憶口訣 「刑度二以下,緩期二到五;有罪暫不執,法院宣緩刑。」刑度門檻除了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包括拘役、罰金。 「緩刑看法官,緩訴看檢方,假釋先入監。」 「法院判、部長准、檢察官執行。」作答時先圈出題幹問的是判決、令准還是執行,再配對權責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