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少年事件年齡與曝險少年輔導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5
少年事件年齡與曝險少年輔導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掌握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年齡界線: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與刑法的十四歲刑事責任界線分開記憶。 理解二○一九年修法重點:刪除兒童適用少年保護程序的規定,並將「虞犯」改為「曝險少年」,限縮司法介入範圍。 曝險少年的處遇、輔導機制主要規定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不是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兒少相關法律。 辨識曝險少年的三類法定行為,並依少年性格、成長環境、往來對象、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就業等一切情狀判斷,不能只憑逃家或出入特定場所認定。 掌握行政輔導先行、司法處遇後盾,並區分特別法優先、少年法院先議與保護優先的意義。 核心觀念 一、少年年齡與法律適用 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十二歲生日當天已進入適用年齡,十八歲生日當天則已不屬於本法所稱少年。選項若簡寫為「十二歲至十八歲」,即為正確答案,但仍應理解為不包含已滿十八歲者。 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設有特別規範,適用時應掌握特別法優先: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先依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才適用其他法律。不能看見少年涉及違法,就直接認為只依刑法、刑事訴訟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年齡少年事件處理法與刑事責任的關係 未滿十二歲不屬本法所稱少年;修法後不再適用少年保護程序,改由兒童福利、教育及其他相關體系提供協助。 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屬本法所稱少年;依刑法不負刑事責任,但觸犯刑罰法律時,仍可能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接受保護處分。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屬本法所稱少年,也可能負刑事責任;仍須依少年事件的特別程序處理,不能直接等同成人案件。 不負刑事責任,不等於無須任何處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少年即使觸犯刑罰法律,也不能判處刑罰,但仍可能接受少年保護處分。 二、二○一九年修法:兒童退出少年司法與虞犯改制 二○一九年少年事件處理法大幅修正的重要方向,包括刪除未滿十二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時適用少年保護事件程序的規定。因此,辨認此次修法特色時,「兒童犯罪者不再適用少年保護處分」是關鍵,不能誤認修法後兒童仍須進入少年法院接受保護處分。 另一重點是將「虞犯」改稱曝險少年,並調整認定及處遇制度。這不只是名稱替換,更強調少年是暴露在不利成長環境、需要支持與協助,避免過早貼上「將來會犯罪」的標籤。 須區分「修法新增內容」與「原本已有的規定」: 少年因刑事案件受刑罰執行,是既有的少年刑事案件制度,不是此次修法新增。 少年受有期徒刑執行的假釋門檻,原本就是較成人寬鬆的規定,並非此次修法才「由二分之一調整為三分之一」。 未滿十四歲之人的行為不罰,是刑法既有原則,不是此次修法才建立「不得宣告有期徒刑」的規定。 三、曝險少年的法源與認定要件 曝險少年的處遇與輔導機制,主要規範依據是少年事件處理法。刑法規範犯罪與刑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著重福利服務;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理性剝削問題,三者都不是曝險少年制度的主要法源。 現行法所列的曝險行為有下列三類: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無正當理由」及「經常」都是要件,偶然攜帶某項物品不能直接認定。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已觸犯刑罰法律者,應另依觸法事件處理。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重點在於該預備或未遂行為依法不處罰;若已構成可罰的犯罪,便不是曝險問題。 除了具備法定行為,還須依少年的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認為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判斷應是整體評估,不能只依單一外在行為下結論。 舊法曾將經常逃學或逃家、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的場所等列為虞犯事由;現行法已刪除這些事由。因此,題目若描述少年「經常逃家、出入賭博性電動玩具店,被認為隨時有犯罪可能」,不能直接套用舊法認定為虞犯或曝險少年;若選項中出現「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這才是符合現行法精神的答案。 四、輔導機制與少年司法原則 曝險少年的處遇採行政輔導先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的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及家庭等資源提供適當輔導。經評估認為須由少年法院處理,才能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時,才得敘明理由並檢附輔導資料,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少年法院先議: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時,原則上先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程序調查、判斷適當處遇,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移送檢察官依刑事程序處理,而非直接循成人刑事程序起訴、審判。此原則不能誤解為所有曝險少年都必須先送法院;曝險事件仍是行政輔導先行。 保護優先:以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為核心,重視其處境、需求及可運用的支持資源。保護處分包含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等。保護優先並非全面免除刑事責任;符合法定條件時,少年仍可能進入刑事程序並受刑罰。 常考陷阱 「少年是七歲至十八歲」或「十四歲至十八歲」:七歲是舊制兒童觸法的下限,十四歲是刑事責任年齡,都不是少年的定義。少年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未滿十二歲」是少年:未滿十二歲為兒童,修法後已退出少年司法。 「兒童不再適用少年保護處分,所以完全不用處理」:退出少年司法不代表失去保護,仍有福利、教育及相關支持機制。 把既有制度當成二○一九年修法特色:少年受刑罰執行、假釋比例、未滿十四歲不罰等,都不是本次修法新增;本次修法應抓住兒童退出少年司法、虞犯改為曝險少年及行政輔導先行。 「虞犯改稱偏差少年、迷途少年或非行少年」:法定名稱是「曝險少年」,其他都是一般用語。 曝險少年規定於刑法、兒少福利法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主要法源是少年事件處理法。 「經常逃家、出入不當場所就一定是曝險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這是舊法虞犯思維;現行法須具備法定行為,並依一切情狀整體判斷。題目給出「依一切情狀判斷」的選項時,優先選它。 以刑法、刑事訴訟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可能犯罪」的少年:尚未犯罪不能以刑罰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也不是少年輔導機制。 「曝險少年先交法院,再安排行政輔導」:次序顛倒。應先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必要時才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保護優先等於少年絕不會受刑罰」:保護是優先方向,不是刑事責任的全面豁免。 記憶口訣 「十二入、十八出;十四分刑責。」滿十二歲進入少年年齡範圍,滿十八歲退出;十四歲是刑事責任的界線。 「兒童退場、虞犯改名曝險。」二○一九年修法兩大重點:未滿十二歲兒童不再適用少年保護處分;虞犯改稱曝險少年。 「危器、施用、不罰預未;先看行為,再看全貌。」記住三類曝險行為,並搭配性格、環境、往來、場所、作息、家庭、就學就業等一切情狀判斷。 「曝險先輔導,必要法院到;少年重保護,不是都免刑。」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22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於 2019 年大幅修正,下列有關本次修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犯重罪之少年得令入少年監獄服刑 (B)少年假...
  2. 6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是指下列何者? (A)未滿12歲 (B)7歲~18歲 (C)12歲~18歲 (D)14歲~18歲
  3. 3 我國關於曝險少年的處遇或輔導機制主要係規定於那一部法律? (A)刑法 (B)少年事件處理法 (C)兒童及少年性剝...
  4. 6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將「虞犯」改稱為下列何者? (A)偏差少年 (B)迷途少年 (C)非行少年 (D)曝險少年
  5. 11. 15 歲的小美經常逃家,並出入賭博性電動玩具店,被認為隨時有犯罪的可能。有關小美的行為應依何種法律加以處理?(A)刑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