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兩條年齡界線: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少年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刑法則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的行為不罰。 區分少年事件的兩大類: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前者以保護、教育及健全成長為重點,後者涉及刑事追訴與刑罰。 熟記四種保護處分: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監護及有期徒刑都不在其中。 理解「保護優先、刑罰例外」:少年原則上受保護處分。只有符合法定要件並移送檢察官時,才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 理解少年事件的程序保護:保護事件不公開、限制揭露足以識別少年的資訊,並設有紀錄塗銷制度。另外要分清少年觀護所與少年矯正學校。 核心觀念 一、少年身分與刑事責任:十二歲與十四歲各有意義 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的「少年」,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這是少年事件處理制度的適用年齡,不能與刑法的責任年齡混為一談。 年齡刑事責任及少年事件處理重點 未滿十二歲不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的少年;依刑法,行為不罰。 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屬於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時,仍可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並裁定保護處分。但依刑法不罰,不得判處有期徒刑。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屬於少年。原則上受保護處分,符合法定要件時才可能進入刑事程序。依刑法,犯罪時得減輕其刑。 已滿十八歲不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定義的少年;具體程序適用仍須依行為時年齡及法律規定判斷。 因此,十三歲少年即使出於殺人故意下毒,情節嚴重,仍不能突破「未滿十四歲不罰」的規定。法院可依法選擇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不能判處有期徒刑。不受刑罰,不等於不受任何法律上的處理。 二、少年事件分為保護事件與刑事案件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基本分類為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少年民事案件與童工保護事件,不是這項二分法的內容。 少年保護事件從前稱為「少年管訓事件」,舊題目常沿用這個名稱。它的處分內容就是保護處分,不包括有期徒刑。 比較項目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 主要功能透過保護、輔導及教育,協助少年健全成長。依法追究犯罪的刑事責任,並兼顧少年的特殊保護。 處理機關與程序由少年法院(庭)調查、審理。少年法院(庭)裁定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偵查起訴後,仍由少年法院(庭)審判。 處理結果符合要件時,裁定保護處分。符合刑事責任及犯罪要件時,可能判處刑罰。 典型例子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有期徒刑等刑事處罰。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時,原則上先由少年法院處理,不是一律依成人刑事案件方式處理。可能移送檢察官、走向刑罰的情形如下: 應移送:少年法院調查後,認為少年觸犯的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得移送:其他案件中,少年法院認為犯罪情節重大,並參酌少年的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認為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 例外: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上述兩種移送規定都不適用。 所以,除了「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或「情節重大、參酌品行等認應受刑事處分」以外,少年通常不會被處以有期徒刑。品行不好並非單獨、機械式的入刑條件,必須依法律要件綜合判斷。移送檢察官也不等於法院已經判處有期徒刑。 三、四種保護處分及其區別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法院得裁定的保護處分如下: 保護處分內容與辨識關鍵 訓誡予以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重點是告誡及生活教育。 保護管束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透過持續督導及輔導協助少年。 安置輔導交付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的處所,協助安置及輔導。 感化教育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接受教育及輔導,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較高。 監護不是上述四種保護處分之一。監護可能出現在其他法律制度中,但不能因此把它列入少年保護處分。有期徒刑則屬刑罰,也不能混入保護處分。 感化教育雖有機構收容及自由限制,法律性質仍是保護處分。其執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不是最長四年,也不是一經裁定就必須執行滿三年。 四、審理程序、資訊保護與紀錄塗銷 少年事件由專門的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處理,因此不能說少年刑事案件原則上交由簡易法庭審理。程序應兼顧少年的身心發展、成長環境及復歸社會的需要。 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及審理不公開;少年刑事案件的審判則得不公開。兩者規定的文字不同,不能概括寫成「少年刑事案件均採公開審理」,也不宜把所有少年程序一律說成絕對不得公開。 媒體及其他公示方式受到資訊揭露限制,不得刊載足以使人識別少年身分的資訊,少年刑事被告也一樣受到保護。判斷重點不只在姓名,也包括照片、學校、家庭背景等資訊是否足以使人辨識特定少年。民眾知的權利不能直接排除對少年的法定保護。 少年事件另有紀錄塗銷制度,符合法定條件時,依法處理相關紀錄。其目的在於避免標籤作用、減少過往紀錄妨礙就學就業,協助改過自新及重返社會。但不能理解為一經裁判就立即、自動消除所有紀錄。 五、少年觀護所與少年矯正學校 少年觀護所主要涉及案件調查、審理期間依法收容及觀護等工作。少年矯正學校則辦理少年矯正教育,包括依法執行感化教育及少年徒刑等事項。不能把調查審理期間的收容,直接當成法院已裁定感化教育或判刑。 判斷收容的法律性質,要看依據是程序中的收容裁定、感化教育裁定,還是徒刑判決。即使都涉及機構生活,也不能因此認定全部都是刑罰。 常考陷阱 「少年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這是把刑事責任年齡與少年定義混淆;少年從十二歲起算。 「未滿十四歲犯罪,只要情節重大就能判刑」:刑法不罰的年齡規定,不因手段殘忍或結果嚴重而失效。法院只能選擇保護處分,不能判有期徒刑。 「監護、有期徒刑都是少年保護處分」:四種法定保護處分中沒有這兩項。 「少年管訓事件的處分包括有期徒刑」:管訓事件是保護事件的舊稱,處分只限保護處分。 「少年事件分為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或「童工保護事件」:正確的二分是保護事件與刑事案件。 「感化教育最長四年」:執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也不能把感化教育當成有期徒刑。 把「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看成「最重本刑五年以上」:移送門檻看的是法定刑的下限,兩者差異很大。 「品行不好就一定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例外。移送刑事程序須依法判斷,移送後仍須經偵查、起訴、審判,不能跳過程序直接認定刑罰。 「少年刑事案件交由簡易法庭審理」:應由少年法院(庭)審理。 「公開審理才能公平,所以少年案件一律公開」:公正審判與公開程度不能畫上等號,少年程序另有保護規定。 「基於知的權利,媒體可揭露少年被告資訊」或「媒體未寫姓名就一定合法」:只要足以識別少年身分就不得揭露。 「紀錄塗銷是縱容犯罪」:制度重點是避免持續貼標籤,協助少年改過自新、復歸社會。 記憶口訣 「十二入少年,十四論刑責;訓、管、安、感,保護四套餐;刑罰是例外,最輕五年才移送。」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屬少年;未滿十四歲不受刑罰。訓是訓誡、管是保護管束、安是安置輔導、感是感化教育。少年原則上受保護處分,有期徒刑只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