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適用順序:事實符合例外規定時,優先適用例外規定,並排除原則規定;不符合例外時,仍依原則處理。 法條中的「但書」通常屬於例外法(例如民法第149條正當防衛的但書),不是母法、子法,也不是任意法。 例外規定應從嚴解釋,不得任意擴張或類推適用;這項限制是針對例外規定,不是原則規定。 分類標準要配對正確:固有法與繼受法依法律「來源」區分,不是依法律位階。 記住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可以同時出現在同一部法律。 核心觀念 一、原則規定與例外規定:先找原則,再檢查例外 原則法是針對通常情形所設的一般規定;例外法則針對特殊情形,另定與原則不同的法律效果。這裡的「法」也可以指個別規定,不一定是一整部法律。 適用時,先確認原則規定,再判斷事實是否符合例外要件。符合例外要件時,即排除原則規定的適用,改依例外規定處理;不符合例外要件時,仍依原則處理。例外優先,不代表原則規定失效,而是原則在該特殊情形下退讓。 法條中的「但……」稱為但書,用來限制或排除前段本文的法律效果,因此性質上通常為例外規定,而本文則為原則規定。 二、例外規定的解釋與舉證 解釋方法:例外規定是對原則的偏離,應從嚴解釋,不得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以免例外吞噬原則。原則規定則沒有這種限制。 舉證責任:一般而言,當事人應就有利於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例外者,應就例外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不是依原告、被告的身分固定分配,因此「適用原則法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是錯誤說法。 三、民法正當防衛:但書是例外規定 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部分內容性質 本文對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原則法 但書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例外法 但書是從原則與例外的關係來理解,不能因為位於條文後段就認為是子法,也不能因為涉及民事賠償就判定為任意法。 四、法律分類:分類標準必須配對正確 分類標準分類名稱判斷重點 法律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主要在於是否由國家立法機關經正式立法程序制定及公布 法律來源固有法、繼受法源自本國固有文化發展,或繼受外國法制而來 法律規範內容實體法、程序法規定權利義務本身,或規定實現權利義務的程序 法律適用之效力強行法、任意法是否容許當事人以意思排除適用 法律適用範圍普通法、特別法一般適用,或僅適用於特定人、事、時、地 規定性質原則法、例外法規範通常情形,或針對特殊情形另定效果 規範間的授權依據母法、子法授權的規範為母法,依授權訂定的規範為子法 法律位階談的是規範效力的上下關係,例如憲法、法律、命令,與固有法、繼受法無關。 五、實體法與程序法:可以同部並存 實體法規定權利義務關係本身;程序法規定如何透過訴訟或非訟程序實現權利義務。這是依規範內容所作的分類,不是說每一部法律只能擇一。一部法律可以同時包含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因此「兩者不會同時出現在一部法律之中」是錯誤的絕對敘述。 六、普通法與特別法、強行法與任意法 普通法適用於一般的人、事、時、地;特別法僅適用於特定部分。兩者就同一事項規定不同時,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適用範圍較廣的是普通法,但優先適用的是特別法,不可顛倒。 強行法為絕對適用的法律,不因當事人意思而排除,違反者其行為無效或被課予處罰;任意法則由當事人決定是否適用,當事人可另行約定排除。 七、公法與私法 歐陸法制傳統上區分公法與私法;晚近學說出現主張無須區分的一元論,以及承認公私法混合領域的三元論。但我國現行法制上,公法與私法仍有區分實益,區分的主要目的在於決定紛爭應由何種審判機關審理,例如公法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理,私法爭議由普通法院審理。 常考陷阱 「但書性質上為原則規定」:錯誤。但書通常是例外規定,本文才是原則規定。 「但書屬於母法、子法或任意法」:錯誤。但書與本文的關係是原則與例外。 「符合例外規定時,仍適用原則規定」:錯誤。符合例外即排除原則規定的適用。 「原則規定不得擴張或類推」:錯誤,主詞被調換。不得擴張或類推的是例外規定。 「適用原則法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錯誤。主張例外者應就例外事實舉證,不是依原告、被告身分決定。 「普通法適用所有人,故普通法優先於特別法」:錯誤。前半描述適用範圍,結論應為特別法優先。 「實體法與程序法不會同時出現在一部法律之中」:錯誤。同一部法律可兼具兩者。 「依法律位階,可分為固有法與繼受法」:錯誤。固有法與繼受法是依法律來源區分。 「出現一元論、三元論,所以我國公私法已無區分實益」:錯誤。我國現行法制上仍有區分實益。 下列說法本身正確,不要誤選為錯誤: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經立法機關正式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公私法區分的目的在決定紛爭由何種審判機關審理;強行法違反者行為無效或受處罰,任意法由當事人決定是否適用。 記憶口訣 「本文是原則,但書是例外;例外一成立,原則就退位;例外要從嚴,主張例外自己舉。」 「特別優普通,實程可同部;固繼看來源,位階不相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