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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法與任意法

科目:升官等警正/升官等薦任/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數:3
強行法與任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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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分類標準: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在於法律是否容許當事人依自由意思,決定該法律規定是否適用。 兩種分類不能畫上等號:公法不等於強行法,私法也不等於任意法。公法中可能有任意規定,私法中也有強行規定。 掌握通常情形: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或有重大影響的規定,多定為強行法。民法、商事法尊重私法自治,多半為任意規定。 辨識暴利行為:民法第74條第1項屬強行規定,同時具有衡平規定的性質,不是任意規定,也不是嚴格規定。 核心觀念 一、強行法與任意法:看能不能以當事人意思排除 有些法律規定的適用不容當事人自行決定,有些則允許當事人另作安排。依此可區分為強行法與任意法。這是依法律規範拘束程度所作的分類。判斷對象是具體規定,不能只看整部法律的名稱或所屬領域。 比較項目強行法任意法 當事人意思的作用不得以相反約定排除其適用容許當事人以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規範功能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重要保護目的尊重私法自治,補充或解釋當事人的意思 有不同約定時相反約定不能僅因雙方同意而取得法律效力在法律容許範圍內,優先依當事人的約定 沒有不同約定時依法適用同樣依法適用,並非沒有拘束力 常見條文用語「應」「不得」「須」等,以及明定違反效果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等 任意法的「任意」,是允許當事人另作安排,不是允許任何人任意違法。當事人沒有作出有效的不同約定,而規定的要件又已具備時,仍應受該規定拘束。 強行法依規範方式,可再分為強制規定和禁止規定。強制規定命令應為一定行為,禁止規定則禁止為一定行為。任意法依功能,可再分為補充規定和解釋規定。補充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補充其意思,解釋規定在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加以解釋。 關於「法律效果不同」:強行法與任意法最大的區別,可以從法律效果的不同來理解。當事人作成與規定相反的約定時,若該規定屬強行法,相反約定不生法律所承認的效力。若屬任意法,則原則上依當事人的約定。因此,「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法律上效果的不同」是正確敘述。這與「是否容許當事人依自由意思決定適用與否」的區分標準,是同一件事的兩個說法。 二、公法、私法與強行法、任意法,是不同分類 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和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處理的問題不同。因此,不能推論「凡公法皆為強行法」,也不能推論「凡私法皆為任意法」。 領域通常傾向例外 公法涉及國家權力與公共利益,多屬強行規定亦有任意規定。例如民事訴訟程序中,容許當事人合意決定管轄法院的規定 私法(民法、商事法)重視私法自治,多屬任意規定亦有強行規定。例如行為能力、法律行為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暴利行為等規定 判斷時要注意用語強弱。「多半」「通常」「多屬」是在描述一般傾向,屬於正確敘述。「所有」「凡屬…均為」「完全不存在」則是絕對化敘述,在本單元中通常就是錯誤選項。 三、違反強行規定的效果:不能一律認定無效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以無效為原則,但仍須注意但書以及個別法律另定的效果。 「不得以約定排除規定」與「違反後必然無效」是兩個不同問題。確認某規定屬強行規定後,還要看法律安排的是無效、撤銷,或其他效果。暴利行為就有特別的救濟方式,不能直接套用為當然無效。 四、暴利行為:屬強行規定,並具衡平性 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應掌握下列要件與效果: 利用他人的特殊處境:須乘他人的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三者是選擇關係,具備其一即可。 涉及財產給付:包括已為財產上的給付,或作成給付的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以法律行為當時的情形判斷,不能只因事後覺得交易不划算就認定構成暴利行為。 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不是主動介入,而是因利害關係人的聲請處理。 法院的處理:得撤銷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不是只有撤銷一種方式。 本條屬強行規定。立法目的在防止有人利用他人的急迫、輕率或無經驗,取得顯失公平的利益,所以這項保護不能由當事人預先以約定排除。若允許雙方約定「不得主張暴利行為」,本條就形同虛設。 本條同時具有衡平規定的性質。法院須依具體情形判斷是否顯失公平,並得在撤銷與減輕給付之間選擇,使個案獲得妥適處理。嚴格規定則是依預定的要件與效果適用,不留個案衡量空間,所以本條不是嚴格規定。 分類判斷角度暴利行為規定 強行規定/任意規定當事人能否以意思排除其適用強行規定(不能約定排除) 衡平規定/嚴格規定法院適用時有無個案衡量空間衡平規定(法院依情形撤銷或減輕給付) 強行與任意,看當事人能否排除適用;嚴格與衡平,看法院適用時的衡量空間。兩者分類角度不同,所以同一規定可以同時是強行規定與衡平規定。 常考陷阱 「凡屬公法性質之法律,其內容均為強行法,完全不存在任意法」或「所有的公法皆為強行法」:錯誤。這是把通常傾向說成毫無例外。公法領域內亦有任意法,看到「所有」「均為」「完全不存在」要特別警覺。 「公法領域內亦有任意法」「私法領域內亦有強行法」:正確,不要誤判為錯。 「凡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或有重大影響者,多半定為強行法」:正確。關鍵字是「多半」,屬一般傾向的描述。 「民法及商事法之規定,多半為任意法」:正確。私法尊重私法自治,任意規定居多,但不是全部。 「區分標準在於是否容許當事人依自由意思決定法律應否適用」:正確,這是標準定義。 「強行法與任意法最大的區別在於法律上效果的不同」:正確。相反約定是否有效,正是兩者效果上的差異。 「任意法沒有法律效力」:錯誤。任意法仍是法律,當事人沒有有效的不同約定時,仍應適用。 「強行規定一經違反,一律當然無效」:錯誤。忽略了民法第71條但書與個別規定。暴利行為是由法院依聲請撤銷或減輕給付。 「暴利行為規定是任意規定」:錯誤。這項保護不能由當事人約定排除,屬強行規定。 「暴利行為規定非衡平規定」或「屬嚴格規定」:錯誤。忽略了「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的個案判斷,以及撤銷或減輕給付的彈性。 「法院可以裁量,所以不是強行規定」:錯誤,混淆了兩套分類。法院有衡平裁量空間,不代表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法律。 記憶口訣 「強任看排除,衡嚴看裁量;公私非絕對,暴利強且衡。」當事人能否依意思排除適用,決定是強行還是任意;法院有無個案衡量空間,決定是嚴格還是衡平。公法、私法不能直接與強行、任意畫上等號,公法中也有任意法。暴利行為規定是強行規定,同時具衡平性。 「多半對,全部錯。」本單元選項中,「多半」「通常」多為正確敘述;「所有」「均為」「完全不存在」多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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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下列關於強行法與任意法的敘述,何者錯誤?(A)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標準,在於是否容許基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決定該法律應否...
  2. 20 有關強行法與任意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強行法與任意法最大的區別在於法律上效果的不同 (B)私法領域內亦有強行法 (C...
  3. 17.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