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公法與私法,應觀察法律關係的性質及適用規範,不能只看當事人是國家還是人民。 行政機關也能成立私法關係;警察單位向廠商購買防彈背心,其買賣契約原則上屬於私法關係。 勞動法、銀行法兼具公法與私法規範,屬混合性法律,不宜將整部法律一概歸為純粹公法或純粹私法;國家賠償法則屬公法。 我國採司法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私法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公法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此種審判權劃分是區分公私法的重要實益。 土地徵收屬公權力作用,對徵收行政處分不服,原則上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而非民事訴訟。 核心觀念 一、公法與私法如何區分? 公法主要規範國家組織、公權力行使及相關法律關係;私法主要規範平等主體間的財產、身分等法律關係。但「國家與人民」不必然就是公法關係,「人民與人民」也不必然就是私法關係。 區別標準判斷方式應注意之處 利益說以公益為目的者偏向公法,以私益為目的者偏向私法。公法與私法都可能兼顧公益、私益,不能單憑目的判定。 權力說,又稱隸屬說上下服從關係偏向公法,平等關係偏向私法。公法也有行政契約等合意形式,不能認為所有契約都是私法。 主體說著重法律關係是否有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參與。國家也會買賣、租賃,僅有國家參與仍不足以認定為公法。 修正主體說著重規範是否專以公權力主體作為權利義務的歸屬主體。須觀察國家是否以公權力主體的資格活動,而非僅看當事人名稱。 作答時,可先問:「當事人正在行使公權力,還是在從事一般人也能進行的交易?」再確認適用規範及有無特別規定。例如,私人依法受託行使公權力時,在受託範圍內也可能與人民成立公法關係。 二、行政機關的交易與混合性法律 警察單位向廠商購買防彈背心,雖然購買目的是執行警察勤務,且買方為政府機關,但機關此時是以與一般人相同的地位從事交易,買賣契約本身原則上屬私法關係。不能因為標的物供公務使用,就把買賣契約認定為公法關係。 政府採購不同階段的爭議,可能有不同性質與救濟規定。因此,應掌握「買賣契約」這個判斷對象,不能擴張成「政府採購所有爭議都是私法爭議」。 同一法律領域可能同時包含公法與私法規範,稱為混合性法律。社會法、經濟法常有這種情形,應進一步辨認個別規定與具體爭議。 法律領域私法面向公法面向考試判斷 勞動法勞動契約、工資請求等勞雇權利義務。勞動檢查、主管機關裁罰等。公法與私法混合的法律。 銀行法銀行與客戶間存款、放款等交易關係。銀行設立許可、業務監理及行政處罰等。屬混合性法律,不能說「銀行法是私法」。 國家賠償法訴訟程序原則上準用民事訴訟法。規範國家因公權力行使所生之賠償責任。屬公法,不能說「國家賠償法為私法」。 三、公私法區分的實益:決定審判權與救濟途徑 大陸法系國家(如我國、德國)區分公法與私法,最重要的實益在於訴訟裁判管轄。我國採司法二元訴訟制度,分設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處理不同性質的爭議;憲法第77條亦規定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就民事與行政訴訟的分工而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關於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判。 關於公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程序審判。 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判斷順序是先辨認爭議性質,再查有無法律特別規定。 爭議類型原則上的救濟途徑典型情形 私法爭議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般買賣契約的價金給付、交貨爭議。 公法爭議依爭議類型循行政爭訟程序(訴願、行政訴訟)救濟。對土地徵收行政處分不服。 法律另有規定的公法爭議依特別規定決定程序及審判法院。國家賠償請求之訴原則上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 國家賠償法屬公法性質,但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這說明「法律關係的性質」與「採用何種訴訟程序」必須分開判斷,不能因由普通法院審理,就倒推其必為私法。 英美法系傳統上採一元的司法體系,由普通法院統一審理各類案件,並不像我國以公法、私法區分作為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兩套審判體系的分工。因此「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裁判管轄體系並不區分公法與私法」是正確敘述;但這不是指英美法系完全沒有公法、私法概念。 四、土地徵收爭議的救濟 土地徵收是國家基於公共需要,依法以公權力強制取得人民土地權利的制度,並非雙方合意的一般土地買賣。行政機關與人民就土地徵收發生爭議,屬公法爭議;人民對徵收行政處分不服,原則上應先提起訴願,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若考題只問土地徵收事件應依何種程序解決,應選行政訴訟程序。民事訴訟處理私法爭議;強制執行是實現執行名義所定義務的程序;破產程序則處理債務人不能清償時的財產清理,三者都不是爭執徵收處分的救濟途徑。另須注意,並非所有公法爭議都必須先經訴願,仍應依訴訟類型及特別規定判斷。 常考陷阱 「國家與人民間一定是公法關係」:錯在「一定」。行政機關買賣、租賃,也可能成立私法關係。 「人民與人民間一定是私法關係」:錯在「一定」。私人依法受託行使公權力時,可能與人民成立公法關係。 「為了公益購買物品,所以買賣契約屬公法」:公益目的不會直接改變契約性質,警用裝備(如防彈背心)買賣原則上屬私法。 「國家賠償法為私法」:錯。國家賠償法規範國家責任,屬公法;只是訴訟程序原則上適用民事訴訟法,由普通法院審理。 「銀行法是私法」:錯。銀行法含有大量許可、監理、處罰等公法規範,與勞動法同屬公私法混合的法律。 「勞動法是公私法混合的法律」「訴訟裁判管轄是區分公私法的重要實益」「英美法系司法裁判管轄不區分公私法」:這三句都是正確敘述,問「何者錯誤」時不要誤選。 「公法爭議全部由行政法院審理」:漏掉法律特別規定;國家賠償是重要例外。 「私法由行政法院、公法由普通法院審判」:將原則完全顛倒。記住私法爭議原則上走普通法院民事訴訟,公法爭議原則上走行政法院行政訴訟。 「我國採司法一元訴訟制度」:錯。我國分設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採司法二元訴訟制度;一元制是英美法系的特徵。 「土地屬財產,所以徵收爭議走民事訴訟」:爭議標的是財產,不代表法律關係屬私法;徵收是公權力行為,應走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破產程序更是無關的干擾選項。 記憶口訣 「先看性質,再查例外;私走民事,公走行政。」 「機關買物看契約,土地徵收看公權;國賠性公走民事,勞銀混合莫單選。」 「我國二元分兩院,英美一元不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