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適用範圍區分普通法與特別法:前者規範一般情形,後者針對特定人、特定地或特定事項設特別規定,並可補充普通法的不足。 掌握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且普通法後來修正,特別規定仍應優先適用。 條文寫「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表示本法是普通法,其他法律的特別規定優先。 區分「普通法與特別法」及「法律與施行細則」:前者是適用範圍的比較,後者涉及法規位階與授權關係,施行細則不是母法的特別法。 熟記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條、項、款、目書寫方式、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的第三日生效規則,以及法律延長施行期限的送審時點。 核心觀念 一、普通法與特別法:以適用範圍判斷 法律依適用範圍,可區分為普通法與特別法。普通法就一般的人、地或事項作通常規範;特別法則就特定人、特定地或特定事項,基於特殊需要設置特別規定。特別規定可以補充普通規定不足,也可以對一般規則作調整或例外安排。因此「特別法是適用於特定人、地、事項的法律」「特別法在補充普通法不足之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都是正確敘述。 普通法與特別法是相對關係,須比較兩者對同一事項的規範內容,不能只看法規名稱,也不能把「適用對象比較少」當成唯一判準。判斷時應先確認兩者是否為同一位階的法律且規範同一事項,再檢查其中一者是否具有特別規定的性質。 比較面向普通法特別法 規範範圍一般人、一般地域或一般事項特定人、特定地或特定事項 功能提供通常適用的一般規則因應特殊情形,補充或調整一般規則 適用順序特別規定未處理的部分,仍可能適用同一事項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 二、特別法優先與普通法後來修正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因此,適用關鍵在於同一事項存在特別規定,並非一律選擇最新修正的法規。 普通法後來修正,既有特別規定仍優先適用。不能只憑「普通法比較新」就認為應改用普通法;也不能認為特別法一經制定,普通法便全部失去效力。優先適用是處理規範競合,並不等於廢止普通法。 常見屬於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的例子: 刑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者為一般犯罪規範,後者就毒品犯罪設特別規定。 刑法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相關刑事規定:後者針對特定保護對象及事項設特別刑事規範(該條例現已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考題仍可能沿用舊名)。 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與房屋稅條例:房屋稅事項由房屋稅條例特別規範,屬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應優先適用房屋稅條例,不能只因土地法中有免稅文字,就直接得出免稅結論。 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的意義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這種文字表示,本法提供一般適用規則;其他法律對同一事項另有規定時,優先依其他法律處理。因此,政府資訊公開法在此比較關係中屬於普通法。 作答時要辨認「讓其他法律優先」的結構。不能因為條文使用「但」字,就把整部法律判斷為特別法或例外法;也不能以日常語意的「原則法」取代題目所問的普通法分類。 四、法律與施行細則:屬於不同的比較問題 施行細則通常是為執行母法所訂定的法規命令,其與母法涉及法規位階及授權關係。命令不得牴觸法律,不能因為名稱叫「施行細則」、內容寫得較細,就認定它是母法的特別法,進而優先適用。 因此,少年事件處理法與其施行細則、大學法與其施行細則,均應辨識為母法與施行命令的關係,不屬於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特別法優先原則不能作為下位命令牴觸上位法律的理由。 關係類型判斷基準例子 普通法與特別法同位階法律、同一事項、適用範圍廣狹刑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母法與施行細則法律與命令、上下位階、授權執行大學法與大學法施行細則 五、法規條文的書寫體例 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各層級的書寫方式如下,且應加具標點符號: 層級書寫方式辨識關鍵 條第某條例如「第一條」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由分段辨認,不另標項次 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使用中文數字 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中文數字外加括號 六、施行日期與生效日的計算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公布或發布當天算第一日,次日算第二日,再次日即第三日。例如五月十日公布,並明定自公布日施行,則五月十二日起發生效力。 法律通常使用「公布」,命令通常使用「發布」。尤其要分清楚:條文寫「自公布日施行」,仍須依上述第三日規則計算,不能直接認定公布當天即生效,也不是第七日。 若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則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不再往後推算至第三日。 七、法律施行期限的延長程序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兩種情形都涉及「一個月前」,但基準不同:通常以期限屆滿日為準;遇到休會期間屆滿,則改以立法院休會為準。這是送立法院審議的程序要求,並非主管機關自行宣布即可延長。 常考陷阱 「施行細則較具體,所以是母法的特別法」:錯在混淆規範內容詳略與法規位階。看到「某法」搭配「某法施行細則」,即判斷為母法與命令的關係,不是普通法與特別法。 「特別法是在補充普通法不足之處」: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普通法修正較晚,就優先於原有特別法」:忽略中央法規標準法明定,其他法規修正後,特別規定仍應優先適用。 「特別法優先,所以普通法全部失效」:優先適用只處理特別規定涵蓋的事項;未規範部分,仍可能回到普通法。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表示本法是特別法、例外法或原則法」:判斷方向錯誤。這種條文讓其他法律的特別規定優先,本法是普通法。 「土地法與房屋稅條例不是普通法與特別法」:錯誤。房屋稅事項由房屋稅條例特別規範,兩者屬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 「項要標一、二、三;款要用括號」:層級錯置。項不冠數字,款用一、二、三,目才用(一)、(二)、(三)。 「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當天或第七日生效」:均不正確;應從公布或發布當日起算,第三日起生效。 「定有特定施行日,也須等到第三日」:錯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生效。 「期限在休會期間屆滿,仍一律於屆滿一個月前送審」:漏看例外,應改為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記憶口訣 「同事有特規,特規先適用;普通縱修正,特規仍優先。」其中「同事」提醒須是同一事項。 「另有規定依其規定,本法就是普通法;細則跟著母法走,位階不同非特別。」 「項不編、款用數、目加括;公布算第一,第三才生效。」 「延長先一月,遇休看休會。」通常看期限屆滿;休會期間屆滿則看休會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