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國民身分看國籍:憲法第3條以中華民國國籍作為認定中華民國國民的基準,不能以省籍、戶籍或黨籍取代。 國籍取得要分主輔:我國固有國籍之取得採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並非單採其中一種原則。 血統主義看父或母: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以出生於我國境內為必要。 兩岸事務得以法律特別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是兩岸人民關係特別立法的憲法依據,應記住「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法律」「特別」三組關鍵字。 核心觀念 一、國籍與國民身分:憲法第3條 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因此,判斷一個人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憲法本文所採的認定基準就是國籍。國籍是個人與國家之間的法律上身分連結;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即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國民身分的認定」與「其他身分資料或行政登記」要分開理解。戶籍雖然與人民生活及許多權利義務密切相關,但不能把憲法第3條的國籍換成戶籍。省籍與黨籍也都不是憲法本文用來認定國民身分的標準。 概念判斷重點是否為憲法第3條的認定基準 國籍個人與國家之間的法律上身分連結是 戶籍戶籍登記及相關身分管理否,不能取代國籍 省籍籍貫等身分背景概念否 黨籍是否具有某政黨的黨員身分否 二、國籍取得原則:屬人為主、屬地為輔 國籍取得的基本原則分為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屬人主義又稱血統主義,重點在父母的國籍;屬地主義又稱出生地主義,重點在出生地。我國國籍法對於固有國籍,也就是因出生而取得國籍的情形,採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 原則主要判斷因素我國法上的地位 屬人主義(血統主義)父母的國籍主要原則 屬地主義(出生地主義)出生地,並須符合法律所定其他條件補充原則 依國籍法第2條,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父母不必雙方都是中華民國國民,也不以父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為限;只要符合「父或母」的條件即可。出生地在國外,也不會因此排除依血統取得我國國籍。 同條並規定,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這仍是依父或母的國籍建立連結,屬於血統主義的表現。 屬地主義的補充規定是: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此處不是只看出生地,還必須具備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的條件。因此,「只要在臺灣出生,就一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不正確。屬地主義在我國只是用來補救無法依血統取得國籍的情形,避免產生無國籍人,所以地位是「輔」。 另外,國籍法也規定歸化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歸化屬於出生以後才取得國籍的途徑;「屬人為主、屬地為輔」是在說明固有國籍(出生取得)的原則,不能把所有取得國籍的途徑都當成出生取得。 三、兩岸人民關係特別立法: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 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這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憲法依據。 本條可拆成三個層次理解:規範對象是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的關係;規範事項是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規範方式是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題目即使只更換其中幾個字,也可能改變法條原意。 「得」表示憲法容許立法者就相關事項制定特別規範;「法律」指出規範形式;「特別」則是辨認正確選項的關鍵。所謂「特別」,是指兩岸人民的權利義務可以與一般規定不同,作出差別處理。不能因為規範事項廣泛,就把法條用語改成「綜合」或「概括」;也不能把「特別之規定」換成「準則之規定」。 另須注意用語層次:憲法增修條文使用的是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相關法律的名稱則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作答憲法增修條文的文字辨識題時,應以憲法條文用語為準。 常考陷阱 「我國採屬人主義」:選項同時列出單一原則與「主輔」組合時,只寫屬人主義會漏掉屬地主義的補充規定,應選「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 「我國採屬地主義」或「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為輔」:前者忽略我國以血統為核心,後者把主輔顛倒。主要連結是父母國籍,出生地只在法定情形發揮補充作用。 「父母雙方均須為我國國民」:把「父或母」誤寫成「父及母」。父或母一方符合即可。 「在國外出生就沒有我國國籍」:忽略血統主義。出生地在國外,仍可能因父或母的國籍而取得我國國籍。 「在我國境內出生就當然取得國籍」:忽略補充屬地主義的限制,還必須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 「國民身分以戶籍、省籍或黨籍認定」:憲法第3條明定的基準是國籍,戶籍最容易被拿來混淆,要特別小心。 「兩岸事務得為準則、綜合或概括之規定」:都不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的用語,應掌握「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記憶口訣 「三看國籍,十一特別;血統為主,出生地輔。」憲法第3條:國民身分看國籍。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兩岸事務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固有國籍取得:屬人為主、屬地為輔;血統看父或母,境內出生還要看父母是否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